剩余炸药就地存放,图省事俩爆破员获刑

真实案件趣 2024-05-15 05:08:57

有人说,“懒惰是罪恶之源”。

这句话表达了一种人生哲学和道德观念。

如果一个人懒惰,不积极努力,就容易陷入各种不良习惯和道德败坏的状态中,极易导致犯罪。

我们经常见到的盗窃、诈骗、赌博等案件,大多是因为好吃懒做,梦想不劳而获而引发。

还有一些人并不是好吃懒做之人,只是为了图方便图省事的一时惰性,也会引发犯罪的恶果。

苏州市一名家住30层高楼的男子,为图方便将外卖残余从窗户扔下,不料将在楼下散步的一女子当场砸晕,男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刑。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爆破员因为图省事,将剩余炸药就地存放被判犯罪的案例故事。

江西省吉安市居民小明和小海,受公司指派为一家铁矿实施日常爆破作业,小明和小海均为爆破员,小明还兼任炸药配送员。

这日上午9时,小明从炸药仓库按规定领取了360公斤炸药及配套雷管后,配送到矿井爆破作业点,用于当日爆破作业。

由于小海负责爆破的一个作业点发生故障,当日无法进行爆破作业,剩余54根共计重16.2公斤的乳化炸药没有使用。

当晚收工时,小海为了图省事,将未使用完的炸药放置在矿井作业点的炸药临时存放箱内,这个炸药临时存放箱已经损坏无法上锁,也无人看管。小明在明知还有炸药未使用完毕的情况下,没有向小海讨要,未将剩余炸药按规定回收退库。

次日8时40分许,公安民警到铁矿进行日常检查,在未上锁的临时存放箱里查获上述炸药。

案发当晚矿洞内还有其他作业人员,炸药在临时存放箱储存时间长达10小时。

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小明和小海主动到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和小海在无人看管且炸药临时存放箱损坏无法上锁的情况下,将未使用完毕的16.2公斤乳化炸药,放置在矿洞作业点内长达10小时,其二人行为均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

《刑法》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储存炸药五千克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小明和小海着实被吓出了一身冷汗。

小明和小海非法储存的爆炸物虽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但是因为他们是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综合全案情节,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第九条 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产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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