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男友突然离世,女方擅自用其手机向自己转账100余万元

发现之眼 2024-09-25 10:54:05

重庆市大渡口区,一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余年的同居伴侣,其中一方离世后,另一方擅自转走100余万元遗产款,此举引发了亲属的不满。

杨某某与黄某的相识于2000年。那一年,黄某刚刚结束了一段婚姻,与前妻离婚后,他没有再婚,而是选择与杨某某共同生活。尽管两人从未领取结婚证,但他们的关系一直以“夫妻”形式维系了20余年。在外人看来,他们俨然一对老夫老妻,过着看似平静而幸福的生活。

然而,这段稳定的同居关系因黄某的突然去世戛然而止。2022年11月,61岁的黄某因病去世,留下了商品房、汽车、以及百余万元的银行存款等遗产。黄某未立下任何遗嘱,其法定继承人自然是他的女儿黄小某和80多岁的老母亲。

然而,黄某离世的第二天,事情却起了波澜。黄某的女儿黄小某发现,杨某某使用黄某的手机,通过多次转账,将其父亲的银行存款100余万元全部转入了自己的账户。面对黄小某的质问,杨某某拒绝返还这笔款项,声称这笔钱理应属于她。

杨某某的立场是,她与黄某虽然没有正式登记结婚,但两人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20余年,照顾彼此,尤其是在黄某生病期间,她独自承担起照料黄某的重担。因此,她认为自己应享有类似合法夫妻的继承权。

杨某某还提出,二人共同经营了一家画廊,认为这笔钱中有她应得的部分收入。根据《民法典》中规定的“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她主张自己是被扶养人,也应继承部分遗产。

然而,黄小某并不认同这一观点。她认为,法律上杨某某与其父亲并没有合法婚姻关系,因此不具备继承权。为了讨回这笔存款,黄小某将杨某某告上了法庭。

在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杨某某的主张未能获得支持。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杨某某与黄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了多年,但这并不构成事实婚姻。

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关系的成立需以结婚登记为前提,未登记的同居关系不享有法律上的夫妻继承权。此外,杨某某所声称的共同经营画廊、扶养黄某等事实,法院查明后认为缺乏证据支持。

关于杨某某的转账行为,法院认定其属于“不当得利”。黄某去世后,其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而杨某某在未经法定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走遗产,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杨某某将这笔款项返还给黄某的女儿黄小某。

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在二审中,她为证明画廊是她与黄某共同经营,提交了画廊管理协议的复印件、宣传画廊的截图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还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

然而,二审法院认为,这些证据无法有效证明画廊属于双方共同经营,且证人系杨某某的亲友,证言难以采信。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杨某某的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同居关系并不等同于事实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司法解释,事实婚姻的认定有严格的时间和条件限制。

具体来说,1994年2月1日之前,若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且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可以视为事实婚姻。然而,自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未登记结婚的同居关系,哪怕持续多年,也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在本案中,杨某某和黄某自2000年起开始同居,远远晚于法律规定的1994年截止日期。因此,杨某某和黄某的同居关系无法被视为事实婚姻,也无法享有与配偶相同的继承权。

换句话说,杨某某并不属于法律上的“配偶”,不能自然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法官强调,婚姻权利的享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未婚同居关系不具备法律上的保障。

在继承案件中,除非有明确的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一般无权继承遗产。然而,民法典中也规定,继承人之外的特定人士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有机会分得部分遗产。这其中的关键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这一规定。

在这个案件中,法官仔细审查了杨某某对黄某的生活照顾情况,发现黄某本人生前并未因病或其他原因失去自理能力。他在艺术创作领域表现卓越,经济独立,不需要外界的长期照顾。

因此,杨某某的照顾行为仅仅属于同居恋人之间的日常扶助,无法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换言之,杨某某并未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扶养条件,因此无权分得黄某的遗产。

在法庭上,杨某某曾主张其与黄某共同经营了黄某的画廊,并因此要求分得相应的经营收益。然而,法官指出,所谓“共同经营”的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杨某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表明她曾帮助黄某推广其画廊,但并未参与黄某的艺术创作与实际经营活动。黄某的画廊之所以能盈利,主要依赖于黄某个人的艺术创作,而杨某某并未对这些艺术品创作做出直接贡献。

在共同经营的认定上,法官进一步解释,双方应当在经营中具有对等性或互补性。比如,如果同居双方共同经营一家商店、餐厅或其他需要双方共同参与劳动的生意,才能认定为“共同经营”。

而在本案中,杨某某并未对黄某的画廊产生实质性的经营贡献,双方也没有达成任何有关经营收益分配的协议,因此杨某某关于共同经营的主张不成立。

最后,本案中涉及到的一笔争议资金也成为焦点。黄某去世后,杨某某擅自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将黄某的个人银行存款转入自己名下。法官指出,杨某某并非黄某的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的明确授权,因此这一转账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根据法律规定,黄某的法定继承人,即黄某的孩子黄小某及其奶奶,有权要求杨某某返还这笔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相应损失。法庭最终判决,杨某某需将转移的资金归还给黄某的合法继承人,并赔偿因占用资金产生的利息。

这起案件提醒人们,同居关系无论持续多久,都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效力,无法自动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的规定相对严格,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想要分得遗产,必须满足法律要求的特定条件。

而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共同经营的认定时,证据的充分性尤为关键。未经法律授权的财产转移可能构成不当得利,面临法律追诉。因此,公众在处理遗产继承和财产分配问题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条文,并在必要时通过合法手段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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