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初母亲没有接受癌症切除手术,或许她现在还会健在。回忆起那段往事,女儿满心悲痛和遗憾地向记者透露。女儿喻菲(化名)告诉记者,她的母亲姓张,原本居住在深圳市福田区,去世时已经是77岁。她说,母亲生前每年都会定期进行体检。2018年8月初的一天,母亲在父亲的陪同下前往深圳市福田区的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滨海医院)做体检。
张老太生前住院治疗。家属供图
在体检过程中,张老太被发现胆管有轻度扩张。于是她便前往该院的肝胆胰外科接受治疗,医生初步判断为"胆总管扩张查因: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并入院治疗。
喻菲表示,母亲住院期间,医生对她进行了各项检查,结果都未显示出恶性胰腺肿瘤的迹象。她说:"2018年8月14日,在全身麻醉下,医生为母亲进行了ERCP术,然而并没有发现胰腺恶性肿瘤的证据,检查报告也未显示出恶性肿瘤的迹象。"
她向记者介绍说,按照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的要求,两天后他们将母亲转到广州中医药大学金沙医院进行PET-CT检查。诊断结果显示:"结合增强扫描,考虑为恶性肿瘤可能性大",然而该报告仅供临床参考。
在此之后,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决定给张老太进行手术。在进行癌症手术前签署知情同意书。据2018年8月24日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的一份"术前小结"显示,对于张老太的手术指征是:"主胰管扩张病因不明,PET-CT提示胰头钩突恶性肿瘤可能",医生计划在全身麻醉下进行全胰腺切除术,手术过程可能会损伤周围重要血管、胆管、肠道和膈肌,导致严重出血。手术过程中将进行仔细的解剖,必要时会输血等。
张老太的女儿喻菲告诉记者,2018年8月25日,医生交给他们一份"知情同意书",上面写着"胰腺癌手术",要求家属签字。然而她强调:"在此之前,母亲的各项检查都未确诊为胰腺癌,也没有进行过活组织检查。" 该"知情同意书"介绍道,胰腺癌是一种非常恶性的消化系统恶性肿瘤,包括胰头癌和胰体尾癌。胰腺癌常见症状包括腹痛、黄疸和体重减轻。
目前对胰腺癌的早期诊断方法尚不完善,因为胰腺位置较深,且本身缺乏被膜,因此肿瘤很容易侵袭周围组织,包括脏器、血管、淋巴结和神经等,导致大多数胰腺癌患者在就诊时已经处于晚期。
手术切除是胰腺癌的有效治疗方法,然而只有10%至20%的患者在确诊时能够进行手术。常用的手术方式包括胰头和十二指肠切除术、胰体尾切除术以及全胰腺切除术等。胰腺癌的预后非常糟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肿瘤大小、淋巴结转移情况、治疗方法等。未接受手术治疗的患者1年生存率不到10%,5年生存率仅为1%至3%,而接受手术切除的患者5年生存率可以达到7%至20%。
涉及知情同意书,这份文件向张老太的家人揭示了手术的潜在风险和对策。该书中列明一系列情况,例如“麻醉并发症,严重者可致休克,危及生命。”和“术前诊断不明,或不排除恶性肿瘤的可能,具体术式视术中情况而定,可能要改变手术方式,扩大手术范围”等。在儿女喻菲的回忆中,今年8月27日上午8时左右,母亲进入手术室接受手术,全家围绕手术室门口守候。当天晚上,母亲从手术室推出时因麻醉效果仍处于昏迷状态,随后被移至普通病房。手术后,母亲多次陷入昏迷状态,3个月后不幸去世。喻菲表示,母亲接受癌症手术后,精神状态每况愈下,“她开始食欲不振,日渐消瘦,这令人心如刀绞。”她回忆道,有时扶着母亲,她突然昏倒在地,失去知觉。同年9月22日,张老太出院时被诊断患有胰腺导管内乳头状粘液瘤、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以及心房纤颤,“由于年龄较大,再加上手术后,她的身体急剧恶化”。喻菲回忆述说,同年10月10日,母亲因“低血糖昏厥、低蛋白血症”再次入院治疗,期间被确诊为“全胰+全脾切除术、继发性糖尿病,药物性肝损伤”,医生曾数次发通知书称病情危急。8天后,她再度出院。同年11月15日,张老太在家中突然昏倒,第三次入院检查发现“白蛋白低,胆红素、转氨酶增高”,表现出肝功能衰竭症状。此后,病情逐渐恶化。同年11月29日,她被转移至ICU接受治疗。女儿喻菲悲痛地表示,同年12月2日上午10时左右,母亲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ICU病房内突然去世,享年77岁,“死因为肝功能严重衰竭,肝肾综合症等,母亲火化后埋葬在深圳一处墓地”。喻菲告诉记者,在母亲去世后,他们一直思索一个问题:一个身体健康的人,接受手术后若依照当时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母亲本应逐渐康复,但为何3个月后却“离世”?这个问题让他们百思不得其解,也引发了他们的质疑。经讨论,家人决定打印母亲的病历以查清真相。没曾想,病历内容让他们大为震惊。喻菲表示,他们发现母亲原来的多个器官在手术中被切除,导致她饮食和消化方面出现了困难。记者在喻菲提供的一份盖有“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医疗档案室”方形章的“手术记录”中看到,手术中(后)诊断“近端胰管狭窄查因:胰腺肿瘤?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手术历时7小时57分钟。详细的手术记录记载着,“麻醉生效后,患者平卧在手术台上,腹部皮肤进行常规消毒,然后进行切口,逐层进入腹部。” “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提及,“将胃、十二指肠、胰腺、脾脏、胆囊及部分空肠标本完整取出”。
喻菲表示,母亲在没有经过确诊为胰腺癌的情况下,接受了胰腺癌手术。然而,手术后的病理检查结果让她和家人感到震惊,因为没有发现任何恶性证据,包括胆囊、周围淋巴、胰腺、十二指肠和远端胃等器官都未显示恶性病变。
在采访时,记者通过一份医院提供的“病理图文报告”了解到,送检的组织包括胆囊、腹腔干周围淋巴结、腹主动脉旁淋巴结、胰腺、脾脏、十二指肠和远端胃,诊断意见称前三项“未见恶性证据”,最后一项“未见明显异常”。
喻菲认为,根据广州中医药大学金沙医院提供的“胰腺恶性肿瘤可能性大”的报告,香港大学深圳医院错误地将母亲诊断为胰腺恶性肿瘤,并进行了“全胰切除+前脾切除术”,最终导致母亲在3个月后去世。
为此,喻菲聘请律师起诉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要求赔偿100多万元。
张老太的家人认为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在医疗行为上存在重大过错。在没有确切依据支持胰腺恶性肿瘤的情况下,医院进行了癌症手术,错误地切除了重要器官,包括胰腺和脾脏,导致手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并最终死亡。
他们表示,对方的行为给他们一家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因此委托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将该医院告上深圳市福田区法院。
家属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总计54万余元,并要求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赔偿。此外,他们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5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张老太的家人在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后,还申请了鉴定。
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5月25日受委托,对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对张老太的诊疗行为进行了鉴定,包括医疗过错的存在、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错的责任参与程度。
该鉴定中心于同年8月10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医方仅凭外院PET-CT检查报告就诊断张老太患有胰腺癌,并且在术前没有足够的影像和病理学依据(术前MRI未发现胰腺肿块,ERCP创检未发现肿瘤细胞)。
在术中探查时未发现明显肿块或病变,但没有及时告知患者家人并进行充分沟通,同时也未对术前的手术方式选择进行进一步评估。考虑到张老太的高龄和高血压病史,并未发现明显的恶性肿瘤组织学证据,医生还是进行了“全胰切除术”,这使得她承受了巨大的手术创伤,严重影响了全身营养代谢和水电平衡,导致她的死亡与手术方式的选择有一定关系。根据鉴定结果,医院的责任参与度在61%至90%之间。
司法鉴定意见。
在2021年11月10日的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中,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作为被告进行了答辩。他们表示对患者张老太的诊疗过程非常重视,没有违反诊疗常规,尽到了积极的诊疗义务。医院认为张老太的损害后果与他们的诊疗行为没有任何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医院还辩称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认定事实不清楚,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医院称患者张老太因身体不适、瘦身以及在体检中发现胰管增粗而入院。该患者此前已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影像学检查显示胆管和胰管均有显著扩张,胰头区存在肿物,而胰体尾明显萎缩。此外,她的胰腺癌相关标志物呈现升高。
之前在外院进行的PET-CT检查结果显示,胰头和胰体存在代谢异常病灶,与临床表现相符合,符合胰腺癌的诊断标准。医院表示,他们对患者进行了准确的术前诊断,并且以严谨的态度进行了最全面的检查,并在充分依据的情况下进行了手术。然而,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却认定了术前诊断缺乏依据与客观事实不符。
此外,据医院披露,患者张老太存在明显的手术指征,医院的手术方式选择也是正确的,术前告知也十分充分。因为她的胰头和胰体尾均有高代谢灶,胰体尾已经明显萎缩(提示无功能),而且她又患有较为严重的糖尿病。
出于对肿瘤根治性的考虑以及手术安全的需要,医院选择为她进行“全胰切除术”是完全合理的。在对胰腺癌的治疗方案进行解释时,该医院表示,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迄今为止均没有任何临床指南或专家意见建议在手术中进行活检以确定后续实施切除手术的必要性。
胰腺癌通常源自中心部位的导管,特别是合并慢性胰腺炎的胰腺导管内乳头状粘液瘤,这类疾病在进行手术时根本无法凭借术中触摸或检测肿块来决定是否需要切除。目前的临床实践表明,5%至10%的患者在接受全胰腺切除手术后病理检查结果并非癌症。因此,据此而认定医院存在错误是不合理的。此外,对于张老太来说,术后确诊为胰腺导管内乳头状粘液瘤,属于癌前病变,权威文献表明其可能的癌变率为30%。
她的瘤体直径大于3厘米,胰管扩张达到10毫米,肿瘤标志物升高,并且胰腺已经发生了萎缩。因此,按照国内外各大临床指南的建议,均会推荐根治性手术方案。医院还辩称,他们已向患者充分告知了老年患者接受该手术的医疗风险、术后病理可能为良性、以及手术后的各种并发症,并提供了保守治疗和替代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
患者已经全面了解这些风险,并同意选择积极的手术治疗方案,因此应当对相应的医疗风险承担责任。在法庭审理中,该医院表示,《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是错误的。患者张老太的死因是不明肝功能衰竭,然而她之前多次进行的CT复查结果并未显示出肝脏血供或吻合存在问题。
而“全胰切除手术”的主要远期并发症可能包括严重的糖尿病和营养不良,进而导致心肺功能的衰竭或感染等,并非是迅速发展和不可逆的肝功能衰竭。患者术后三个月出现肝功能衰竭的原因可能与所服用的药物有关,而并非直接与接受的“全胰切除手术”有关。
就对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提出的异议,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机构回函表示,该中心在法院委托处理该案件时聘请了肝胆外科及普外科两位相关医学专业的主任医师进行鉴定。在医患双方的陈述会上,他们询问了相关问题,并指出了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以及错误。
该中心指出,在诊断过程中,医院并未提供足够的影像学和病理学依据,仅仅依靠外院PET-CT检查报告就对张老太的病情做出了“胰腺癌”的诊断,这显然是缺乏依据的。这些缺陷导致了医院在手术探查中未能发现明显肿块和病灶,未对胰腺进行必要的进一步探查(如术中超声检查、术中穿刺病检)以明确诊断。
在没有任何医学证据证明有全胰腺切除手术指征的情况下,医院错误地选择了全胰腺切除手术,并最终导致患者因肝功能衰竭而死亡。他们称,这些建议都充分、准确,客观,不存在医院提及的重要事实认定不清,以及依据不足的问题。
在面对此情况时,被告方表达了对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及其响应函的不满。他们强调,鉴定报告及其后续回复并未针对他们提出的质疑作出全面和实质性的回应,且既没有明确指出鉴定所依据的医学文献和治疗指南,也没有列出任何具体的鉴定依据。“鉴定意见似乎完全基于主观判断,并不够公正。因此,我们无法认同这些鉴定结论及随后的回应。”
被告还表示,他们不认为自己应当对张老太受到的伤害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医学是一门精确的自然科学,然而医疗实践却充满了不确定性与变化,医护人员面对着极大的工作压力。我们医疗机构尽最大努力提供治疗,希望社会公众能够有所理解,并请求法庭在判决时考虑患者的具体症状,基于本案实际情况和适用法律,驳回原告对我方的法律诉讼。”
对于此案,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理认为,必须审慎评估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张老太逝世之间的直接关联性以及医疗过失的比例。经过细致的分析和根据案件中的证据,法院发现,在张老太的治疗过程中,被告的确存在手术前诊断不充分、选用手术方式不当以及在手术过程中未能及时重新评估手术方案等问题,这些疏失是导致不良治疗结果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被告应对张老太的逝世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最终决定被告需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考虑到医疗事故导致张老太去世给其家属带来的精神痛苦,法院支持原告家属就精神损害索赔,并决定赔偿金额为10万元。对原告提出的过高赔偿要求,法院则未予支持。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向张老太的家属支付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总赔偿金额达47万元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张老太的家属对一审的判决结果表达了不满,并已提出上诉。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方面也对一审判决感到不满,已经提出上诉,希望能够得到重新鉴定,目前案件正在准备二审开庭。
就张老太的治疗情况,记者曾尝试联系她的主治医生,一名女性员工表示,该医生不负责门诊业务,平时在住院部工作,另一名住院部工作人员则表示,该医生当时不在岗,可能在休息。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的相关职员也表示,对一审的判决结果持反对意见,并已经提出上诉,他们正在等待二审的安排。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资料图片
另外,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回应张老太女儿的询问时指出,通过查阅病历资料和询问相关医生,患者在2018年8月27日接受了全胰腺切除手术。
在手术前已经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了拟行全胰腺切除的计划,术中的胆管切缘切片送检并不是为了确诊胰腺癌,而是为了确认是否完全切除了可能含有癌细胞的部分。医院在执行手术过程中,当术中未发现明显肿块时,未能及时与患者家属进行沟通,存在未能及时告知病情的情况。
尽管存在这项违规行为,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不予以行政处罚。
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经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医院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