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总有这样一句话流传:“父债子偿”,它几乎成了人们口中的不二法门。但是在法律层面,却没有规定继承人必须要负担已故亲人的债务。具体来说,只有当继承人愿意接受遗产时,才需要肩负还债的责任。也就是说,假如子辈没有接收到父辈的遗产,他们便无需为父辈所欠的债务买单。
然而,一起发生在江苏的法律纷争却让此观念再次受到了考验。一名男性在借入20万元后不久即去世,其家人拒不偿还。为此,贷款方将其家人诉至法院,请求偿还借款及相关利息。这一事件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激起了公众的广泛讨论。
生活总是充满不确定性,“生与死”仿佛白昼与黑夜一般不可预测。就在不经意间,意外便可能降临。杨先生,一位来自江苏的商人,曾凭借商业手腕积累起丰厚的财富。可是到了2019年,由于市场状况不佳,他遭受了重大的财务损失。
2019年9月,需要资金周转的杨先生向银行申请了一笔2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一年。然而,到了2020年9月贷款期满时,杨先生仅归还了部分借款,并未能够全额偿还本金和利息。
2021年2月,杨先生因一次意外而突然离世,这使得银行对杨先生的一级继承人(包括父母、妻子和儿子)发起了诉讼,要求他们承担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等责任。但是,四名被告坚称由于杨先生生前留下的只有债务,没有遗产,他们决定放弃继承。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杨先生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杨先生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构成违约。银行有权要求偿还剩余本金、罚息和复利。法院同样认为律师费用合理,应由杨先生承担。由于杨先生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作为直系亲属的四名被告理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四名被告需要在继承杨先生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152171.32元、罚息5228.3元、复利0.28元(截至实际偿还日期的罚息和复利),并负担律师费11944元。
这个判决很快引发了广泛争议。很多人认为,如果杨先生家属真的没有继承任何遗产,他们是否无端被迫承担这笔巨款?
部分人士则认为这个判决是合理的,防止了人们在临终前贷款并将债务留给家属的行为,从而保护了银行的利益。
实际上,法院的这一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杨先生的家属不仅是他的直系亲属,同时也肩负着遗产管理的责任。即便他们放弃了遗产继承,也应积极与民政部门以及银行合作,处理杨先生的遗产事宜。
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的规定,如果没有继承人或遗赠人,那么遗产将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如果死者生前属于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遗产则归集体所有。
但由于杨先生的家属并未主动将遗产管理权交给民政部门,也没有与银行合作调查遗产,法院视他们放弃继承权的做法为无效。因此,法院假定杨先生的家属已经接收了他的遗产,并对此做出了判决。
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应考虑人情世故。如果杨先生真的没有留下任何遗产,那么家属因不了解相关法律而未能及时与有关部门合作,应当如何补救?
这起案件并未就此画上句号,因为只完成了一审判决,杨先生的家属还可以提起上诉进行二审。不过,家属因未能按法律要求处理遗产事宜而败诉,成为他们此次纠纷中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借款有风险,贷款需谨慎。父债子偿虽非法律之要求,人死债消亦非法律所允。借款者在决定借款前,应考虑到自身不再的情况,以免给家庭成员带来后顾之忧。
怎么证明这些家属是死者的家属呢
我感觉非常不合理,许这么多债,他儿子都不还,他媳妇也该还,离婚也该还,因为未离婚那会该还
只是判在遗产范围内还债而已!若继承人所说没遗产属实,则等于不用还了!哪来的半点忧?!哈哈哈!
法院判的是在继承死者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这个判决没有任何问题。继承的遗产需要偿还债务,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人死债清
让银行证明一下,贷的款是用于家庭开销
人亡债清,这是铁律
银行不要脸,不是什么人都能贷到款的。
主要是欠的银行,毕竟银行是弱势群体,如果是欠别人的钱,人死了一毛你都拿不回来[得瑟]
父母欠银行的钱要子女还,怎么银行欠父母的钱他又不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