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年代制作熟食被判死刑,属于投机倒把,与资本主义尾巴无关

桃成柳老人 2024-09-21 14:18:37

文/柳成荫

有个农村人,因为制作熟食,于1967年被判死刑,这个人叫赵安良,地地道道的农民。至今仍然有人拿他说事,说是“割资本主义尾巴”的牺牲品。

其实,在那个年代,赵安良是犯罪行为,并非简简单单的资本主义尾巴了(当然,历史上并无资本主义尾巴一说,六十年代各类政府文件及报刊均未见到此词,纯粹后人捏造出来的。)

赵安良,在那个年代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属于“投机倒把罪”。这不足为怪,即使在改革开放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投机倒把罪依然存在的,直至1997年才被取消,投机倒把条例也于2008年1月才被撤销。

每个时代有每个时代的特征,有每个时代的法律,何为“投机倒把”?“以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掺杂作假、操纵物价等手段攫取暴利”即为投机倒把。计划经济年代多指不法商贩的投机行为。

计划经济时代,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模式,天下为公,赵安良是顶风作案的典型。在肉食紧张的年代,猪肉在城市地区是要肉票的,人们只能靠不要肉票的猪头、猪蹄、猪大肠解馋补充营养,而赵安良脑子灵活,从食品站的肉案上把这些猪副产品以垄断的形式买空,制作成卤菜后再高价卖出去,自然属于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操纵物价攫取暴利。

六七十年代至九十年代,投机倒把罪都是真实存在的,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并非只是六七十才有此罪。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

再者,物质并不富有的年代,各自职业分工不同,人人讲职业道德,工人就是操控机器,农民就是躬耕田地,商业均由国营市场调节。赵安良作为农民来说,就应该在生产队种田为生,多打粮食支援社会主义建设,而他则不思耕种,脱离农业。试想,如果都像赵安良一样,几亿中国人岂不是无粮可食?又怎能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

当然,在六七十年代是允许少部分商人存在的,这也是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辅助手段,但必须是以公有制的形式存在的,公家得大头,个人得小头。例如,当时的五匠行业等手工业制造假是真实存在的,他们外出赚钱,都要上缴部分收入给生产队的,换取工分,分得口粮。这不属于倒空卖空,自然不属于投机倒把罪的范畴。

而从事商业的则需要经过政府批准,诸如剃头店、裁缝店等,也需各项文件证明和资料,并有经营场所,而赵安良没有,是黑户,在自己家里偷偷摸摸搞。即使在现如今也是行不动的,属于无证经营,也是要被取缔的,甚至被工商、税务部门罚得倾家荡产,弄不好还有牢狱之灾,更何况在那个年代。

治病救人是六七十年代的挽救不法分子的良心做法。赵安良的行为显然是违法,政府多次找他做思想工作,让他悔过自新,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那时,就连地富反坏右都被人民群众改造过来,成了社会主义建设的主人公。然而,赵安良却不思悔过,依然我行我素,甚至变本加厉,越发疯狂。

人民给了赵安良悔过自新的机会,其屡教不改,属于未能被劳动人民改造好,依然走着资本主义道路,依然变本加厉违法法,最终把自己送上了断头台,岂不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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