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招投标是项目方选择合作对象的一种方式,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文件、组织专家评审等一系列程序最终一家投标人作为合作对象。由于我国的公共项目(政府、国企)大多采用招标投标形式选择合作对象,因此招投标又被赋予特殊的法律意义,国家还专门出台了《招标投标法》来对招投标活动进行规范。因此,一些违反招标投标活动规则的行为不仅可能涉及民事责任,甚至可能触犯刑事法律。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法条中所说的串通投标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投标人之间的串通,另外一种则是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的串通。
真实的案例回顾
张三是一家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期间,张三应朋友李四(另案处理)请求以建筑公司名义参与当地多个防洪堤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并根据李四的要求设定投标报价和技术方案,为李四围标串标提供帮助。事后,张三从李四处分得串标费184000元。2014年11月,当地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4000元。
解读和法律依据
1.单纯的帮助行为也有可能单独构成串通投标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三的辩护人曾经提出,由于张三系应李四请求帮助其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从犯。但法院认为,虽然张三系应李四请求实施串通投标行为且并未中标,但其投标行为确系由自己独立完成。同时,张三还积极为李四的串通投标出谋划策,并获取了高额的串标费。因此,张三并不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
2.串通投标罪并不要求串通投标者必须通过串通投标获得实际利益。虽然在这个案件当中,收取串标费的事实成为法院裁定张三触犯串通投标罪的重要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收取经济报酬就不会触犯该项罪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总结
公司之间的合作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如果这种合作涉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利益,就有可能涉嫌违法。除串通投标罪之外,为其他公司虚开发票的,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帮助其他公司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所以,创业者在进行商业合作的过程中必须做好法律风险的防控,避免受到他人不法行为的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