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家江西的,我们村也修过桥,村里不管在不在村里,每个人都能出钱的出钱,能出力的出力。
桥旁边立了功德碑,每个村民的名字和贡献都刻在了上面。我个人条件比较好,所以出了5000。
那里以前是木桥,后来是水泥板桥。桥修好了是一座石拱桥,并且一直是免费通行的。如今我们家开始牵线,由村里几个信得过的村民和村支书联合当会计,开始了修建宗祠。
而黄德义的行为明显是非常反常的。为什么反常?
大家看看这卫星图,拍摄于2018年5月,即是在桥拆除之前,
可以到这时候旁边也是可以走的,下面就有正在通行的车辆。
地图显示,那里并不需要修桥。我相信未经审批的浮桥远远不止这一个,因为北方的河和南方的不同,有一个特点,除了雨季的几个月,大部分时期都是无水状态,而且河道有水的时候也有地方车子能趟水开过去,说是说河,实际有时候沟都算不上
说淹死人更是无稽之谈!
后来看到已经公布出来的信息,我终于明白了他们的作案动机。
动机之一:收过路费
桥建好后从2005年收到2018年,附近覆盖众多村落,并且还有一个2万多人的镇。
从单单是19个人就交了5万多过路费,这么多年难道只收了19个人的钱?他们都是活菩萨啊!
我看不见的,在“19”这个数字上乘以“10”恐怕还不够,极有可能要乘“100”。显然,这是相关部门能找到有证据证明的数额,由于不一定能拿的到账本,甚至黄自己都没有详细的数目。
18个人“上班”轮流收费,完全是职业化了!
这些轮流收费的人中,有6户人每家每月收费一天,其余的由何树春、刘艳杰夫妻和黄嵩岳父负责收费后“交给”黄德义,需要注意的是,黄嵩每个月给何春树和刘艳杰1000元!专门收费!
判决书中写明:2014年冬,由被告人黄某出资并组织黄某2、黄某5、黄某强、黄某4、黄某3、黄某6等人在该处河道又私自建固定桥(后又重建维修),黄某1后来在该桥旁边建彩钢房和地秤。
动机之二:盗挖河沙
为什么修桥收费还会出现地磅?不就是地磅论吨收费这么简单嘛,为什么要建彩钢房?因为人在那要守夜,很多盗挖河沙者都是赶在夜里运走的。
原来,事件中这个地方在很多时候是可以淌水过,但后来为何不能了,主要原因是盗挖河沙,把河里本来浅的地方挖深了。
他家亲戚就是在镇上卖河沙的,根据网上的信息,卖河沙的正是他的儿媳妇,而那条河几乎被挖空了,也变得不能通行了。
动机之三:土地收益
根据黄德义所说,他搭建浮桥的初衷不是当大善人,而是为了到河对岸种地。
十几年前,他在河对岸种了6垧地,共计90余亩。
黄德义的开荒地需追溯到1998年特大洪水,遭洪水破坏后,只剩沙子的荒地不再适合种粮,1999年安全村划分土地时,沿河滩涂地被移出田册,成了没人种的荒地。
那么这里问题就来了,这里就算是荒地,也还是属于另外一个村子的土地。
那为什么就他黄德义可以开荒?土地所属的村庄为什么非但不开荒?还让一个外地人在那里免费开荒?这河边的土地又是怎么流失的?哪里有地可以捡带我一个啊?怎么所有好事全让黄德义占了?
后来在2021年,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出台《农村册外耕地清查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册外地的发包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拥有。
也就是说,黄德义在安全村开荒的6垧地不再归自己所有,若想继续耕种,就必需向安全村承包。
2022年5月,黄德义与安全村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发包合同》,以2.2万元承包这6垧土地,承包期限为一年。
但是,黄德义到期不仅未支付承包款,反而将安全村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土地发包合同无效,理由是他认为该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安全村村委会没有发包权。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黄德义的诉讼请求。
其实,被无数人反复举报的黄德义团伙被判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是他们自己早就承认的事实。他自己甚至是主动自首的。
我想不通为何那么多不明是非的人帮这种人喊冤?
除此之外,根据网上爆料,黄德义团伙甚至盗挖河沙到现在还在进行,到现在也没有得到惩罚。
村支书被该团伙殴打,打缝了二十几针网上那帮人也视若罔闻。
这个桥便利了一部分人,那么就必然会得罪很多人,明明以前平时没桥也能过的河,现在却被生生挖断。
眼看着那些倒采河沙的恶霸将路垄断这,很多人不停投诉举报。
你说相关部门怎么办?只能依法调查。在判刑之前给当事人很多机会,让他拆桥并处以经济罚款,这些措施都是在规劝当事人及时收手不要顶风作案。
我的文章通过网上所得到的信息进行的主观猜测,如果有不够真实的地方,我也无法有印证。
还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详查,尽快给公众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