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丰镇市:商务局长滥用职权案的四大疑问?

满子典频 2024-10-22 11:22:23

内蒙古丰镇市是个出怪事的地方:税务局长一家被杀,市委副书记在办公室被神经病人杀,丰镇市二中踩踏死亡21名学生,丰镇市热电厂坍塌……本世纪初,丰镇人自嘲说:想杀人到丰镇,想发财去深圳。最近,又出了一件怪事:商务局长因为履职签字被判刑。

近日,我看了一份丰镇市法院关于“滥用职权”罪的判决书,看着看着就联想到了小说《红楼梦》里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这个故事讲的是封建社会的司法黑暗,但我读了丰镇法院的这份判决书后,觉得《红楼梦》作者蓸雪芹特伟大,其作品不仅鞭挞了200年前的过往,也警醒了21世纪的当下,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别当“葫芦僧”。

案件是这样的: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2013年内蒙古大宗农产品产区错峰冷藏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支持企业在建设库容量为5000 吨以上标准化冷藏设施中的冷藏、集配、包装分级、信息服务等子项目,单体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应为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底前竣工的。

众所周知,这种项目资金就是一块“唐僧肉”,是人是鬼都想叼一口,丰镇市欣尤特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尤特公司)就吃了一口。而丰镇市的这个项目由市商务局主管,市财政局负责监督资金使用。2014年,该公司法人王日红找到时任丰镇市商务局局长兰君伟想申报建设该项目,兰君伟安排分管此项目的商务局副局长金银宝具体负责考察,并让他按文件要求上报。

欣尤特公司申报项目冷藏储窖分为南北两个,其中北窖为王日红任丰镇市农牧局职工时承包农业局下属的丰镇市良种繁殖场时建设的储窖,一直就存在权属不明的问题,另外还有其他人在北窖中有5个储窖间,但这些情况王日红并没有向商务局等部门如实汇报。此外,北窖在重新建设后就已经享受了丰镇市农牧局的政策补贴,这次他又拿来申请错峰冷藏项目补贴。

我讲到这里,诸位可能已经看出问题了,这种权属不明而且享受过政府补贴的项目,按理说是不能再申报项目补贴了,同时这个项目的库容量根本就没有达到5500吨以上的申报标准,也未达政府规定的库容量5000吨以上,单体项目投资规模也未达到《方案》规定的不低于500万元的申报条件。即便如此,王日红还是申报了,丰镇市商务局就这样审核初审通过并上报了,随后乌兰察布市商务局、财政局,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也一路绿灯,把该项目列入2013年大宗农产品产区错峰冷藏设施建设项目,审核通过并下达了250万元专项政策补贴。

项目初期考察存在问题,验收也是漏洞百出。比如,本应该企业先初步验收后再申请验收,但王日红认为储窖修建期间自己一直在场,就没有组织人员专门验收,仅仅是找人写了一份验收报告提供给丰镇市商务局和财政局验收;再比如,商务局和财政局验收时,作为验收组组长的丰镇市商务局副局长金银宝明明知道欣尤特公司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各项建设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材料,也没有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他依然在验收结论为“合格”的报告上签字,让项目通过了验收。再比如,丰镇市商务局委托丰镇市审计局对欣尤特公司标准化冷藏室工程决算进行补充审计,但丰镇市审计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不具备对申报企业单独出具审计鉴定意见的资格,其出具的审计意见自然不具备法律效力……这就是一帮不负责任的领导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弄出了一笔“糊涂账”,不出事儿是意外,出了事儿是必然。

项目验收“合格”,丰镇市商务局长兰君伟签字批准拨付250万元政府补贴款,而这笔钱进入欣尤特公司账户后,根本就没有专款专用,王日红将这笔钱一次性转入个人名下,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公司支出。因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50万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兰君伟和金银宝被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起诉,丰镇市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兰君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金银宝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兰君伟主动赔偿120万元、金银宝主动赔偿10万元,王日红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20万元。该案似乎到此结束了,而我却对此案有四大疑问——

第一,谁是这起案件的主犯?该项目是王日红申报的,北窖存在的权属问题,他是清楚的,该项目享受过丰镇市农牧局的政策补贴,也是他隐瞒的,项目建设不达标他是心知肚明的。换句话说,这个项目存在骗取国家项目资金的嫌疑,公司法人王日红也应该是主犯,但现在的情况是局长兰君伟被判实刑三年半,副局长兼项目验收组长金银宝被判缓刑,王日红却逍遥法外,我怎么看都觉得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另外,王日红到底是什么身份,王日红是丰镇市农牧局的职工吗?公职人员怎么能一边吃皇粮一边干私活?涉嫌骗取国家政策补贴款,办案机关为什么不把他移交司法?

第二,王日红骗取国家错峰冷藏项目建设补贴款,兰君伟和金银宝作为丰镇市商务局的局长和分管局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丰镇市商务局只是初审推荐单位,还有丰镇市财政局、乌兰察布市商务局和乌兰布市财政局,最终自治区商务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决定。资金也是丰镇市财政局直接下拨的。换言之,这个项目的补贴资金出了问题,丰镇市商务局和丰镇市财政局的领导都有责任,负责验收的各级验收组更得负主要责任,乌兰察布市和自治区的相关厅局更难辞其咎。乌兰察布市验收组(包括一名副局长和财政局的一名科长),他们都验收合格。为什么只让兰君伟和金银宝“背锅”?他们有错,并不意味着其他部门的领导就没错了。

第三,局长兰君伟和副局长金银宝谁负主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二人都犯有滥用职权罪,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与法院的判决书,都没有看到他们有贪污受贿问题,可见他们不是收了黑钱乱作为。也就是说兰君伟和金银宝更像是那种“尸位素餐”的甩手掌柜,充其量也就是领导失职失责行为。局长的一系列签字都是职务行为,不存在主观犯罪的故意,办案机关硬以“滥用职权罪”追刑责很难让人心服。另外,我在判决书中看到,局长兰君伟和副局长金银宝相互推卸责任,都在试图将责任推给对方,两人的证词相互矛盾。按理说,办案机关不应该将这种“孤证”作为核心证据,但法院偏偏采信了金银宝的证词,把兰君伟作为主要责任人追究刑责,这就是典型的“葫芦僧断葫芦案”。

第四,局长兰君伟的两笔赔偿款,更是说不清楚的糊涂款。一笔赔偿是120万元,理由是他在财务支出上签了字,就得赔;另一笔是200万元,作为违纪资金上缴。局长兰君伟签字的项目出了问题,不仅要交赔偿款还得判刑,如此办案估计官员们都得“躺平”了!签字是职务行为,履行职务却得赔钱,而且还得和主要责任人王日红赔的一样多!还有那200万元,因为兰君伟和妻子名下有200万元,主要是兰在上世纪90年代担任水泥预制厂厂长期间做水泥业务和其它业务挣的,当时的政策是容许的,办案机关拿出1986年的纪委文件认定其为“违纪资金”,迫其上缴。看到这些,我是一声叹息:这是反腐败查案呢还是搞钱呢?

原丰镇市商务局长兰君伟和副局长金银宝的“滥用职权”犯罪案,这起案件从办案机关查案,到公诉机关起诉,再到丰镇市法院一审判决,总体印象是案件侦办强拉硬扯,案件诉讼不清不楚,案件判决稀里糊涂,属于法律层面典型的“事实不淸,证据不足”。法治社会,办理案件唯一的标准就是公正、准确、客观,即使是纪委监委侦办的案件,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也不能罔顾证据,硬诉硬判受伤的不仅是司法,还有公务员的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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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子典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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