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9月24日),江门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鹤山市柏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5·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公示)》。
2024年5月27日9时20分许,位于鹤山市共和镇的鹤山市柏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4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违规违章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鹤山市柏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装机容量2960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柏佳光伏项目)
项目“购电方(屋顶业主)”:鹤山市柏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佳公司)
项目“售电方(项目公司)、工程发包方”:江门市金旭柒玖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旭柒玖公司)
工程总包方:中之澳(陕西)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之澳东莞分公司)
工程承包方:广东金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旭公司)
项目施工方:广西贵港市中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中顺公司)
项目监理方:云南公路桥梁市政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工程监理公司)
事故发生经过5月27日上午8时许,广西中顺公司主要负责人党*林与其公司党*聪、王*荣等10名施工人员开早会,并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分工安排,具体为党*聪、王*荣2人负责在地面切割电缆并在地面配合屋顶的施工人员输送电缆,包括党*林在内的6名施工人员在柏佳公司注塑车间上方屋顶进行电缆敷设,另外3名施工人员在柏佳公司装配车间上方屋顶进行安装夹具等工作。9时许,包括党*林在内的11名工人陆续开始工作,党*林等6人开始在注塑车间上方屋顶拉电缆,9时20分许,在地面工作的王*荣爬上厂房屋顶帮忙拉电缆,不慎踩到厂房顶部的采光塑板后破碎,从高约7米的厂房顶部坠落到地面死亡。
事故发生位置为柏佳公司C座厂房与G座厂房的连廊处,厂房建筑主体及连廊为一层建筑结构,连廊屋顶下方有一板房,是注塑车间的烘料房(见图1)。厂房连廊为彩钢瓦+采光塑板铺设,地面坠落点正上方约7.2米的棚顶有一块破碎的采光塑板,采光塑板有一个不规则孔洞(见图2、3)。地面坠落点正上方约4.5米处有一块下落撞击后的倾斜泡沫板(见图4)。事故发生位置所在的屋顶区域未见安装作业通道,或用于挂扣安全绳的钢丝绳等防坠落措施(见图5)。
图1 柏佳公司厂区平面图
图2 事故现场概况
图3 事故现场破碎的屋顶采光塑板
图4 事故现场人员坠落位置
图5 事故发生位置所在的屋顶区域概况
事故原因分析柏佳公司注塑车间厂房连廊屋顶的采光塑板存在人员坠落风险,广西中顺公司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王*荣进行高处作业时未采取佩戴使用安全带等防止坠落措施,无高处作业资质,违规违章作业。
事故定责(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荣,广西中顺公司作业人员,无高处作业资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采取佩戴使用安全带等防止坠落措施,违规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党*林,涉事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广西中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施工现场的指挥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聘请无高处作业资质的施工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施工方案采取安装作业通道或用于挂扣安全绳的钢丝绳等防坠落措施;未及时制止本应在地面工作的王*荣在未作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到厂房屋顶进行作业。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上述人员经市公安局调查(侦查),未能认定刑事犯罪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广西中顺公司,涉事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广东金旭公司,涉事项目工程分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罗*波,涉事项目工程分包单位广东金旭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唐*平,涉事项目工程分包单位广东金旭公司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5.中之澳东莞分公司,涉事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6.罗*平,涉事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中之澳东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7.唐*春,涉事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中之澳东莞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来源:江门鹤山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