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法学专业的实习制度和实践性教学机制的五点建议

刘哲说法 2024-11-01 10:40:10

目前,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已经成为新的改革方向。因为法学与医学一样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法学教育却一直没有建立起来比较强的实践性学习制度。

比如临床医学本科是五年制,其中一年是实习。而法学本科是四年制,其中选择一个假期进行实习,也就是一两个月。我上学那会,我们那个学校还是比较重视实践的,也只是要求选择两个假期进行实习,那加起来也就两三个月,还是与医学院没法比。

而且法科生的实习由于时间短,往往也不系统,很多时候是去打杂,大部分是拉去订卷、归档,好一点的帮着打卷。而实习医生是真的参与看病的,我那个智齿就是被实习医生拔的。

法学院中针对司法实践的课程比较少。比如出庭工作这个挑战性很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理论与实践相集合,我们可能只是在诉讼法中略有提及,目前还没有一个这样的系统性的课程。这就导致法学毕业生到了检察机关如果要履行出庭职责,就要从头学起。

这几年我们对这项工作有所重视,不少学院弄了模拟法庭活动,也建了不少模拟法庭,同学们也比较热衷于角色扮演,但更多是看个样子,可能更像排演话剧,而不是真正的司法工作。

很多同学直到法学本科,甚至研究生毕业,都没有在真实的法庭里看过一场真实的庭审。这怎么能说了解真实的司法实践,又怎么能够培养真正的实践本领。

还有的一些实践性非常强的科目,也还是没有接触实践过的老师来教。你比如,司法文书这门课,如果由从没写过的起诉书、公诉意见书、判决书的老师来教,那他怎么可能能讲明白?怎么可能比写过几百份、上千份司法文书的检察官、法官讲得更好?

还有证据学,确实有很多理论,但很多老师是从来没有真正办过真正的案子的,他们就没见过真正的卷宗长什么样,没看过真正的书证、物证,也没有与当事人实际接触过,那么他们讲的证据是不是就容易脱离了实际,与司法实践产生脱节?

还有案例教学法,这是一种体现司法实践的方法,但这些案例仍然是有没有办过案子的老师来归纳、分析,他们可能进行了很好的抽象归纳,很能说明一些理论学说的极端情况,但很多案件其实是司法实践和常识不一致的,过于理想化。

而且现实中的案件往往是实体问题与证据问题交织的,可能有多种解读的可能性,需要非常综合的判断,没有那么多特别确定的事实,需要我们大量的取舍和判断,这里边有很多司法经验、生活法则、证据规则、刑事政策与法学知识的综合性的运用,而不是简单的象牙塔式的逻辑推理。

由此可见,这些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些就是需要由司法人员来直接讲授,有些需要司法人员与法学教育工作者进行联合讲授。目前,其实已经进行了一些很好的尝试,司法人员已经走入课堂。但这种走入往往还是以讲座式的,或者在整个教育过程中进行点缀式的,偶尔来一下,还很不系统。

这些总总的现象就容易导致学校教育与司法实践两张皮的现象,司法实践现在需要的,法学院校不教,法学院院校教的,在司法实践却用不上。如果所有人一直都搞理论还好,但更多的法科生还是要投入火热的司法实践。

针对这些问题,我就完善法学专业的实习制度和实践性教学机制提出五点不成熟的建议:

1.建议将法学本科的学制由四年延长至五年,其中一年专门用于实习。

理由也不复杂,主要是参考临床医学的学制和实习制度。主要用以弥补占有假期进行短期实习的临时性和不系统性。

实习可以采取集中实习和自主实习两种方式,更加灵活。集中实习就是由法学院校就近与司法机关进行合作,联合开展实习工作。可以由法学院校与司法机关联合建立一些实习基地,就实习岗位、实习内容进行制度性的安排。简单来说,实习就是要跟着办案子,比如参与实质的办案活动,比如阅卷、撰写法律文书、提讯、出庭、参与案件研讨等,而不是简单的打杂。自主实习也可以自主选择具有实习条件的司法机关进行实习。除了司法机关之外,法学院校还可以与一些律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行业进行合作联合开展实习工作。但不管实习地点在哪,都必须能够获得实践性的法律知识和能力,而不是流于形式。

对于法科生的实习制度,有必要由教育部门会同两高、司法部等形成一些制度性的规范,从而方便进行评价和规范。

2.在目前法律理论知识为主的课程结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些实践强,且具有一定系统性的实践性课程。

比如可以设置出庭课,以刑事出庭为例,就包括证据审查、出庭准备、临场应变、即席表达基本知识和实践演练。可以将模型法庭活动放到这个课程里来运行。但不是以模拟为主而是真实为主。比如整个课程应该带领学生旁听10次庭审。每次庭审回来之前要进行复盘,应当邀请出庭的检察官和法官来参与复盘。根据复盘组织模拟法庭,让学生根据真实的案件而不是虚拟的案件和剧本进行模拟,从而达到掌握实践性能力的目的。

3.应该邀请司法人员来担任实践性课程的主讲人。

刚才说的出庭课要检察官或者律师担任主讲人为宜,因为他们是直接的出庭人员,这就是他们的本职工作。

还有法律文书课,这个由检察官或者法官担任主讲人为宜。因为这个文书如果没写过根本就没法讲。这个主讲人不是偶尔客串一下而已,而是要负责一个学期甚至是一个学年的教育,是系统性的兼职教师。对此,教学单位应该与司法机关形成制度性的安排,这已经不是个别性的合作了,肯定是系统性的合作。

可能有人会提出这种司法官的兼职教师是不是有点不务正业了?肯定不能这样讲,因为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是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这也是为司法机关在培养人才,而且说到实践性,如果实践部门不参与又如何能够做到实践性呢?

就像如果医院不与医学院合作,医学生能学到医疗实践知识么,如果医生不带这些实习生,那么医生队伍又怎么会有后来人?

因此,对于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来说,不仅法学院校有责任,司法机关也有自己的责任。

4.在一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传统课程中,可以由法学教师与司法实践工作者开展联合教学。

其实这种理论与实践兼备的法学课程不少。比如证据法,既有理论又有实践,可以让学员教师侧重讲理论,但同时还是要邀请司法实践工作者现身说法,结合直接办的案子讲证据运用,并将法学课堂搬到司法机关和律所等司法实践部门,甚至办案现场,让法科生亲手摸到证据,用真实的证据来讲证据,这样才能让法科生真正了解证据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案例课程也一样,这种案例不能是纯虚拟的,一定讲那些真实的案子,那才是真实的案例,是实践中活的案例,因此在这种课程上也需要法学教师与司法实践工作者进行深度合作。

至于合作的深浅程度这就取决于一门学科的实践属性,对于实践属性比较强的,就像刚才提到证据法和案例课就可以考虑五五开,也就是法学教授讲一半,司法实践工作者再讲另一半。考试成绩也是各占一半。

5.在法学院校普遍性地建立法律实践导师制度。

目前,在部分法学院校对于研究生建立了实践导师制度。导师中律师多一些,司法人员少一些,而且还没有普遍推开。

根据目前实践性教育导向的需要,有必要普遍地建立法律实践导师制度。如果本科延长为五年,其中一年进行实习,那么在实习的过程中必然需要一个师父带着你学,这个人其实就是实践导师,因此应该将其制度化并予以明确。

对于硕士研究生,应该在学术导师之外,普遍性的设置一名法律实践导师。

这种导师制度的安排需要教育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联合的顶层设计,从而解决司法人员能否兼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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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说法

简介: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