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查10多年!重庆某电子科技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8-28 10:17:02
倒查10多年!重庆某电子科技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重庆#

2024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信息,其中,有1家电子科技公司在2012年12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重庆冠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2年12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金额291.42万元,税额49.54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04.05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2.02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评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上述重庆冠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49.54万元,其责任人员要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但是,重庆冠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距今最短时间也有9年多了。那么,是否过了刑事追诉时效期限?是否还需要判处刑罚?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的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的规定,重庆冠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虚开行为已经超过了五年,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其他严重情节”,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1 )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2)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如果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其追诉期为经过十五年,则重庆冠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虚开行为还没有过追诉期,还需要追究其刑罚责任。

因此,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时,需要注意虚开税额30万元以上的情形,是否有补缴税款,避免出现无法追回的税款达到30万元以上,从而导致法定刑的升格,追诉期限的延长。

此外,也需要注意虚开税额300万元以上的情形,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1)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2)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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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何观舒律师和您聊聊税收与犯罪的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