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民初7515号(2018.3.20)
01基本案情朱女士为弟弟朱先生筹办婚礼与常州某公司酒店分公司(以下简称酒店)于2017年4月15日签订《常州新城希尔顿酒店朱先生&沈女士婚宴初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宴会地点为日期定在2017年9月17日,宴会预计桌数55桌,费用标准为5000元/桌。支付定金:50000元。协议中的违约条款为:本协议一旦签订,若有任何取消,已付定金不予退还。且做了以下补偿规定:宴会前60天及60天以上取消,酒店将收取预计总消费的70%作为补偿;宴会前59天及59天以内之内取消,酒店将收取预计总消费的100%作为补偿。议载明的正式合同的签订为:请于宴会前至少15天来酒店签订正式合同。2017年4月12日,朱女士以刷卡方式向酒店支付了款项50000元。
后婚礼双方朱先生与沈女士因其他原因,不能如期举办婚礼,朱女士于2017年7月中下旬向酒店表示要取消预定在9月17日午的婚宴,取消婚宴的具体时间双方陈述不一,但双方均认可是在婚宴举行前59天以内提出的。酒店依约没收了朱女士已付的定金50000元,并认为婚宴的取消对酒店造成了损失,要求协商补偿损失事宜。协商未果,酒店于2017年10月24日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朱女士)向原告支付补偿金275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02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26元,由原告负担。
03案件焦点· 双方签订的《婚宴初步协议》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
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于,预约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未来订立某一具体合同达成的合意,其主要内容是对未来订约的安排,而本约合同则是当事人就某一具体法律关系达成的最终合同,其内容明确且具备直接履行的条件。区分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关键在于:预约合同的内容通常较为初步,尚需通过将来签订的正式合同进一步明确具体权利义务。本案中的《婚宴初步协议》,其明确为初步协议,并载明需签订正式合同,同时未对婚宴服务的主要内容作出最终约定;而本约合同则是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已达成一致,能够直接履行。因此,应根据合同的内容是否具有最终性和可履行性以及双方意思表示是否明确订立正式合同来判断合同性质。
· 被告支付的50000元是定金还是押金
押金与定金的根本区别在于,定金是为担保债务履行而预先支付的款项,其具有担保性质,约定明确的情况下,若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将无法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则需双倍返还定金。与此不同,押金通常是作为履行合同的一种保障,目的是确保财产的完好无损或服务的履行,且一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结束时返还,不会因违约而产生双倍返还的要求。被告支付的50000元定金,明确载明在《婚宴初步协议》中的定金性质,并且该定金的约定与合同履行相关,因此应视为定金而非押金。
· 原告依据《婚宴初步协议》主张被告违约从而应向其支付补偿金275000元是否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违反预约合同时,守约方只能要求赔偿因违反预约合同而遭受的损失,例如洽谈支出的费用、准备履行合同的成本及机会损失,但无法要求基于本约合同的预期利益。而在本约合同中,违约方未履行合同责任时,守约方可以要求赔偿实际的违约损失和可预见的预期利益。在本案中,尽管预约合同未能转化为正式的婚宴合同,由于被告及时通知未能履约并考虑到定金罚则的适用,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进一步赔偿预期利益的诉求。因此,原告只能就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失进行赔偿,而无法要求依据本约合同的预期利益进行赔偿。
04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