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洋、邓龙辉、高艳明、刘慧、李素云、张彦贤、秦本军
中国证监会对王洋、邓龙辉、高艳明、刘慧、李素云、张彦贤共同操纵湖北三峡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旅游)股票价格,王洋、秦本军共同操纵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生物)股票价格,王洋操纵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内配)股票价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本案于2024年11月22日已调查、办理终结。
01违法事实一、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2019年10月15日至2022年4月22日:王洋、高艳明、张彦贤、李素云实际控制使用“陈某鸣”等57个证券账户交易“三峡旅游”;
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11月15日:王洋实际控制使用“陈某鸣”等28个证券账户交易“莱茵生物”;
2021年6月2日至2021年12月10日:王洋实际控制使用“陈某鸣”等24个证券账户交易“中原内配”。
二、共同操纵“三峡旅游”情况
高艳明、刘慧、李素云、张彦贤系“三峡旅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方。
2019年下半年,王洋、邓龙辉、高艳明、刘慧、李素云、张彦贤达成合作拉抬“三峡旅游”股价的一致意见。
2019年10月15日至2022年4月22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王洋等控制使用“陈某鸣”等57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集中连续交易“三峡旅游”。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及反向交易,交易日共计497个。多次以对倒、拉抬、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累计盈利12,308,370.76元。
三、共同操纵“莱茵生物”情况
“莱茵生物”实际控制人秦本军通过他人介绍认识王洋。2021年,秦本军出资1.2亿元认购相关私募基金产品,交予王洋操作和管理。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王洋控制使用“陈某鸣”等2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集中连续交易“莱茵生物”。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及反向交易,交易日共计107个。多次以对倒、拉抬、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累计盈利1,381,849.02元。
四、操纵“中原内配”情况
2021年6月2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王洋控制使“陈某鸣”等2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集中连续交易“中原内配”。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及反向交易,交易日共计122个。多次以对倒、拉抬、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累计盈利9,555,085.50元。
02听证过程当事人王洋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邓龙辉、高艳明、刘慧、李素云、张彦贤、秦本军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经复核,中国证监会认为以上当事人存在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存在操纵市场的客观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正确、量罚适当。综上,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03处罚结果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资金流水、委托交易流水、IP/MAC地址、相关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一、对王洋、邓龙辉、高艳明、刘慧、李素云、张彦贤操纵“三峡旅游”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308,370.76元,其中王洋承担4,923,348.33元、邓龙辉承担1,230,837.07元、高艳明承担2,461,674.15元、刘慧承担1,230,837.07元、李素云承担1,230,837.07元、张彦贤承担1,230,837.07元;并处以36,925,112.28元罚款,其中王洋承担14,770,044.91元、邓龙辉承担3,692,511.23元、高艳明承担7,385,022.45元、刘慧承担3,692,511.23元、李素云承担3,692,511.23元、张彦贤承担3,692,511.23元。
二、对王洋、秦本军操纵“莱茵生物”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81,849.02元;并处以4,145,547.06元罚款。
三、对王洋操纵“中原内配”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555,085.5元,并处以28,665,256.5元罚款。
四、对王洋、秦本军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04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 第一百九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百二十一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