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孟某玉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9)冀刑终158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日期:2019年7月9日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02案件事实2018年6月24日凌晨,孟某玉与女友在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广场乘凉时,遭遇醉酒男子谷某某搭讪女友。孟某玉因不满谷某某的骚扰行为,对其扇耳光后,谷某某离开现场。然而,谷某某随后持红砖返回,猛击孟某玉头部。孟某玉夺下红砖后,与谷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致其头面部、颈部受伤倒地。孟某玉离开前翻找谷某某钥匙,未再实施攻击。后经120确认,谷某某因冠心病发作猝死。法医鉴定显示,谷某某的直接死因系外力诱发冠心病发作,孟某玉仅受轻微伤。
03法院观点与裁判理由争议焦点:孟某玉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防卫行为的正当性:
法院认为,本案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因谷某某骚扰引发冲突,但已随其离开结束;第二阶段谷某某持砖返回并袭击孟某玉头部,属新的不法侵害。孟某玉夺砖反击,用拳头击打谷某某的行为系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性质、手段与侵害程度相当。
· 防卫限度与后果责任:
谷某某的直接死因为冠心病发作,外力仅是诱因。孟某玉的防卫行为仅造成谷某某轻微伤和轻伤一级(右脑出血),未超过必要限度。
孟某玉无义务预见谷某某患有冠心病,亦无法避免防卫行为诱发疾病,主观上无过错。
一审认定故意伤害罪系法律适用错误。二审法院强调,防卫行为诱发他人疾病致死,不同于直接伤害致死,且无证据证明防卫人存在先行过错,故改判孟某玉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04相关法条·《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的构成需满足以下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行为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孟某玉的防卫行为符合上述要件,且未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的成立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本案中,孟某玉的防卫行为虽导致谷某某轻伤,但其行为性质属于正当防卫,阻却违法性,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理论,若死亡结果由被害人自身疾病(如冠心病)与防卫行为共同导致,且防卫人无法预见疾病存在,则死亡结果不可归责于防卫人。
05结语孟某玉案明确了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需结合侵害性质、手段、紧迫性综合判断;防卫人对无法预见的介入因素(如被害人特殊体质)不担责。此案对厘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具有典型意义,彰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