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某钢铁公司、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号:(2021)粤刑再2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9月6日
02案件事实某钢铁公司与某仓储商贸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需连带支付租金等费用合计1238.74万元。2010年起,某钢铁公司在明知执行义务未履行的情况下,通过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将涉案土地及建筑转租他人,收取租金收益并转移至个人账户,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执行法院曾发出《通知书》要求退出租金收益,但未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自诉人某仓储商贸公司因公安机关撤案后提起刑事自诉,一审、二审均认定某钢铁公司、林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再审改判无罪。
03法院观点与裁判理由· 程序合法性认定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撤案后自诉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程序合法。
· 罪与非罪的关键争议
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某钢铁公司虽转移租金收益且未履行义务,但涉案执行案件曾因再审中止,且转租行为持续未变,无法证明其主观上具有“规避执行”的故意。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法院强调,构罪需达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程度,即执行法院穷尽措施后仍无法实现执行结果。本案中,执行法院仅发出《通知书》,未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执行行为不规范,不能将执行不力归责于被执行人。
· 裁判结论
某钢铁公司、林某某的行为虽违反执行义务,但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故改判无罪。
04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
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2002年)
明确“情节严重”包括“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需结合执行措施穷尽性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列举“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八种情形,包括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
第三条:规定自诉案件受理条件,即公安机关不予追责时,法院可直接受理自诉。
05结语明确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