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洗钱罪“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5-02-18 13:14:01
01案例索引

案件名称:李某、王某贷款诈骗、洗钱案

案号:(2022)赣0826刑初163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2年12月26日

02案件事实

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王某伙同曾某,通过伪造铁路职工工作证明、公积金流水等虚假材料,帮助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朱某明等4人骗取银行贷款各30万元。贷款到账后,李某、王某通过控制他人银行账户多次转移赃款共计24.25万元,掩饰资金去向。其中,李某直接操作账户将资金转至曾某控制的账户,王某参与取现分赃。案发后,李某、王某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各3.9万元。

03法院观点与裁判理由

· 罪名认定

李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因其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多罪名),法院从一重罪论处,以洗钱罪定罪。

·“情节严重”的争议焦点

社会危害性评估:李某虽洗钱金额达24万余元,但其未从上游犯罪中额外获利,且主动退赃,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不符合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的标准。

量刑平衡原则:若仅以数额认定“情节严重”,可能导致洗钱罪量刑高于上游犯罪(贷款诈骗罪),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院结合洗钱方式、获利情况、对司法活动的妨碍程度等综合判断,最终适用洗钱罪第一档刑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数罪并罚

李某因同时参与贷款诈骗(上游犯罪)和洗钱行为,构成两罪,最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3万元。

04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91条(洗钱罪):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黑社会、恐怖活动等七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账户、转移资金等行为构成洗钱罪,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第287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及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技术支持,本案中伪造材料行为可能关联此条款。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情节严重”需结合洗钱数额、犯罪性质、行为方式等综合认定,避免单纯以数额量刑。

·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的解释》第12条:细化帮助犯罪的技术手段认定标准,与本案伪造材料行为相关。

05结语

本案明确了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需兼顾数额与情节,避免机械量刑。公众需警惕为他人提供账户、转移资金的行为可能构成洗钱犯罪,即使未直接参与上游犯罪,仍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同时,主动退赃、认罪悔罪可成为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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