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有四间平房和银行存款,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徐大、徐二、徐三。徐某去世后,三个子女因如何继承其中两间平房而发生争议,徐大、徐二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其持有的一份打印的遗嘱继承房屋,徐三反对,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
法院认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打印的遗嘱共三页,立遗嘱人徐某及两位见证人仅在最后一页签字,且未注明签字日期,该打印遗嘱形式不符合民法典对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
此外,案涉遗嘱的代书人和见证人在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对该遗嘱的形成时间、地点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据此,法院认定这份打印遗嘱无效。
相关法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对于在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方式订立遗嘱的,法院亦应依据该规定对遗嘱进行效力性审查。
风险提示打印遗嘱在高效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重大的风险,要谨慎选择和订立打印遗嘱,对此订立打印遗嘱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两名以上见证人均应全程在场见证,包括遗嘱起草、确认、打印等全过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立遗嘱人、见证人应当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立遗嘱的日期。仅在落款处签字或日期不一致等,又无其他证据佐证,则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
适而言之,审查打印遗嘱有无效力的关键,并取决于遗嘱如何形成,而在于立遗嘱人对已经订立好的遗嘱内容是否确认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认,且见证人是否在场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确认遗嘱内容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