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伪造材料申专项补贴构成诈骗罪的认定与把握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5-02-17 13:19:30
01案例索引

案件名称: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诈骗案

案号:

一审案号:(2022)津03刑初14号

二审案号:(2023)津刑终59号

审理法院:

一审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02案件事实

2013年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作为天津某民营医院的实际控制人,组织医院员工及外部人员,通过系统性手段骗取医保基金。具体方式包括:

· 虚假宣传:以“免费治病、免费接送、赠送药品或现金”为诱饵,吸引城乡医保持卡人虚假就医;

· 虚构医疗行为:虚开药方、虚增售药、伪造住院记录,空刷医保卡套取资金;

· 层级分工:设立联络员、村级敛卡人及司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静海区等地发展持卡人,形成犯罪网络。

该团伙通过上述手段骗取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共计1亿余元。刘某甲负责统筹人事、财务及应对检查;刘某乙管理药品采购及虚假病历;刘某丙主导虚假宣传。三人长期组织犯罪活动,形成固定犯罪集团,社会危害极大。

03法院观点与裁判理由

1.法院经审理认定:

· 罪名定性:刘某甲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空刷医保卡骗取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

· 犯罪集团认定:三人长期招募人员分工协作,犯罪组织严密、成员固定,符合“犯罪集团”特征。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均系首要分子,依法从重处罚。

2.量刑依据:

刘某甲:作为累犯且主导犯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全部财产;

刘某乙:作用次于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50万元;

刘某丙:作用最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40万元。

· 追赃退赔:责令退赔1.028亿元,已冻结资金8136.84元先行发还,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强调,医保骗保犯罪严重危害公共资金安全,对组织者、职业骗保人应重点打击,彰显法律威慑。

0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规定诈骗罪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5条明确共同犯罪的定义;

第26条规定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处罚原则,即“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按诈骗罪定罪;若形成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从重处罚。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障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规定》强调,对定点医疗机构骗保行为,除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05结语

本案是打击医保骗保犯罪的典型案例,揭示了法律对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参与或协助医保诈骗;医疗机构更需严守职业底线,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