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养老机构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5-01-15 13:15:12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6770号民事判决(2020年5月26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8592号民事判决(2020年10月21日)

01基本案情

潘某某入住某养老院,享受一级护理服务。不幸的是,潘某某居住的房间紧邻一楼某浴室的燃气热水锅炉排气管。某日凌晨,护理员巡视时发现异常,紧急将潘某某送往医院,并通知家属。诊断结果显示潘某某为一氧化碳中毒,最终因治疗无效去世。经调查,燃气热水锅炉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一氧化碳通过排气管渗透至潘某某房间。潘某某的继承人王某因此起诉某养老院和某浴室的投资人袁某某,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19)沪0110民初16770号民事判决:某养老院、袁某某共同赔偿王某等医疗费12573.75元、护理费950元、丧葬费42792元、死亡赔偿金3401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费8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履行时,应扣除某养老院已支付的13523.75元)。某养老院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沪02民终859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某养老院作为养老机构,应对潘某某尽到充分的安全保护义务,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某浴室排气管距离潘某某房间窗户较近,某养老院作为出租人,未预见其危险性,也未要求某浴室进行必要整改,存在明显过失。某浴室对排气管道的安装铺设负有责任,明知楼上房间有老人居住,却未对排气管的位置进行整改或延伸,且在使用燃气锅炉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造成一氧化碳泄漏,渗透至潘某某房间。综上,某养老院、某浴室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03裁判要旨

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对于入住的老人具有安全保护义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提示,并要求进行整改,不能采取漠视、放任的态度,否则因此导致入住老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养老机构及其经营者应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这既是经营者对自身的保护,更是社会责任的体现。

04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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