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反腐:朱元璋年少时的眼泪!

张五笙说历史 2024-08-01 00:39:03

自古以来,腐败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历朝历代都无法避免,在历史的长河中,产生了许多优秀的廉政思想。明太祖朱元璋,饱经苦难,历尽艰辛,建立了明王朝。

回顾朱元璋的一生,功绩显赫,他的伟大之处不仅在于建立了明王朝,其对贪污腐败的惩治也是其伟大功绩。他的廉政思想进一步丰富了中国古代传统的廉政思想文化,具体表现在民本观、治吏观、任贤观三个方面。

在其廉政思想的指导下,明朝初期吏治得以有效肃清,经济也有显著恢复,对明朝二百多年政权的持续产生了深远影响。

提起朱元璋,可谓是家喻户晓。朱元璋建立的大明朝,完全可以比肩唐宋气象。为此,清朝康熙皇帝曾用“治隆唐宋”四个字高度评价其治理功绩。

明朝之前的元朝,民族歧视盛行,元朝将人分为四个等级:

第一类是蒙古人,地位最高,维护蒙古贵族的统治;第二类是色目人,主要是早期被蒙古族征服并归附的一些部族;第三类是汉人和南人,他们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比如禁止汉人打猎和夜间走路等。

此外,还包括杀蒙古人偿命、杀色目人需缴纳重金等不平等条约。在政治上,限制汉人和南人参政;在地方上,各级机关的最高领导必须由蒙古人担任,这显然带有明显的民族压迫色彩。

元朝末年,政府下令开凿黄河新河道,元至正四年,因黄河中游连下大雨,造成黄河水位暴涨,多地遭受严重水灾。与此同时,旱灾、蝗灾等自然灾害也相继发生,百姓无衣无食,生活更加凄苦,山东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人吃人的惨烈景象。

吏治腐败,民不聊生,百姓生活水深火热,在这样的背景下,朱元璋领导农民起义并取得了最终胜利。连年的战争,大规模的灾荒、瘟疫,使经济受到了严重破坏,社会一片萧条。

于是朱元璋便采取措施恢复生产,稳定民生,发展经济,但官吏贪污腐败之风盛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朱元璋不得不采取一些举措严惩贪腐,推行廉政建设。

朱元璋出身布衣,家境贫寒,命途多舛。元朝末年,吏治腐败,朱元璋时常看到州县官吏贪赃枉法,徇私作乐,百姓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特别是他作为和尚的三年游历经历,使其内心更加深切地了解到了当时社会的黑暗和底层大众的疾苦。

经历了社会动荡、亲眼目睹了贪官污吏的腐败行径,再加上年幼时遭受的挫折苦难,使朱元璋对腐败现象恨之入骨。朱元璋即位后曾说道:

“过去我在民间的时候,见州县的官吏大都贪财好色,只图享乐,不顾百姓疾苦,我心里恨透了这种现象,如今我要严加立法,杜绝禁止,一旦发现官吏出现贪赃枉法和残害百姓的行为,一律严加惩处。”

此外,朱元璋还极其重视元朝灭亡的教训,历代王朝的兴衰都与腐败问题息息相关。他认为元朝末年政治腐败,贪腐成风,最终导致了元朝灭亡。因此,朱元璋称帝之后,便采取一系列严厉措施,对官吏贪腐问题严加惩处。

由此朱元璋的廉政思想逐渐形成并付诸实践。

民本观念自古有之,是中国廉政思想的基石,民本思想主要体现在统治者关心民生、民情,恢复生产,严惩腐败,减赋赈灾,发展经济,顺应民心,缓和矛盾等方面。

王朝的稳定与民众的生活是否安稳息息相关,朱元璋从小生活贫困,深知平民百姓的疾苦,他认为要想使王朝稳定必须要休养生息,为百姓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于是在开国之初就告谕天下说,天下刚安定,就像正在飞行的鸟儿一样不可断其羽毛,新种植的树木一样不可动摇其根基,要休养生息,恢复生产。

于是,朱元璋开始对赋税进行改革,轻徭薄赋,减轻百姓负担,在灾年荒年,还下令免收赋税,救荒安民,鼓励生产,发展水利。

明法之治是中国古代政治准则。中国古代各个王朝,君主不论出于什么目的,都推崇和信仰法治的威力和效果。君主依法则国家安稳,大臣守法则腐败杜绝。

古往今来,如何有效进行吏治一直是国家治理的一大难题,不少王朝亡于吏治,在吏治过程中,官员贪腐是绝对的重点,治理贪腐也是国家治理中的重点。在对吏治治理方面,朱元璋有着自己鲜明的特色。

明代奉行重典治世,对那些危害统治秩序的罪处罚较重,明法治国一方面能够维护大多数普通民众的利益,稳定民心,另一方面,对那些贪污腐败行为加以惩治,巩固了封建统治。朱元璋认为法能够约束官吏,减少贪污腐败的行为。

所以,朱元璋先后制定并颁行了《大明律》和明《大诰》。朱元璋试图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约束自己的臣民,以此达到整顿朝纲的目的。

贤人就是指有德行的人。为政之要,首在得人。惩治腐败本身就是针对的官吏,一个国家的兴亡,不仅要有正确的方针,更重要的是执行方针的人必须具备贤能。

因此,选拔具有贤能的官吏显得尤为重要。在选拔官吏时,朱元璋尤为注重官员的道德品格,讲求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除了任用贤人外,对在职的官员,对武官、文官,京官和地方官吏都进行考核,监督约束官吏的行为,大大减少了贪污腐败案件的发生。

同时在一些诸如司法部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凡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官员都要进行回避,回避制度更是直接有效避免了任人唯亲、徇私枉法现象的发生。

“富国养民”的民本观明朝初年,自然灾害频发导致人口锐减,土地大量荒芜,再加上频繁的战争,天灾人祸,百姓不能安心从事生产,为此,为了快速恢复经济,巩固统治,朱元璋极为重视减赋、赈灾。

明代,免除税租、罚款等称为蠲免。蠲免分为恩蠲和灾蠲。恩蠲是指对一些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进行税租的减免,此外,对负担过重、百姓格外贫困的地区还额外加以照顾。

灾蠲主要是对那些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进行的,在减轻赋税的同时还相应地给以一些粮食和钱钞。洪武年间的赈济数量很多,涉及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等地。此外,在各地还设立预备仓、养济院。

预备仓通常设置在人口聚集的地方,由官府任用当地有名望的人员进行管理,由户部出钱,每年从老百姓手中购买粮食,随之储存在预备仓里。遇到灾年荒年时,便开仓赈灾。

此外,明朝还设立养济院,用以赡养那些孤寡残疾无家可归的人。朱元璋从小命途多舛,深知百姓的困苦生活,因此大力推行减赋赈灾、救济民生政策。

通过这一系列举措,大大减轻了灾民的痛苦,稳定了流离失所的百姓们的情绪,稳定了民心,从而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也为明朝二百多年的统治打下了基础。

鉴于大批土地荒芜的现象,为了恢复生产,发展经济,朱元璋还下令对那些地主逃亡后无人耕种、荒芜的土地,一律不承认旧有的土地权,土地权归垦荒成熟者所有,垦多者多得地,垦少者少得地。

朱元璋还极为重视如枣、棉等经济作物的种植,要求农民必须种植一部分经济作物,朱元璋让地方官员亲自监督,不执行者还要受到处罚,朱元璋把种植棉花推广到全国,促进了各地经济的发展。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水利对庄稼十分重要,是保证生产的重要因素,朱元璋兴修水利的力度超过以往任何一位皇帝,他忧虑春耕开始之际,旱涝没有规律,因此任命营田使,专修水利,务必使各处不旱不涝,朱元璋还派专门的官员到地方监督实施等。

朱元璋在位期间制定和颁行《大明律》和《明大诰》,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威慑力,严惩贪污腐败行为。《大明律》的最终修订,前前后后历经三十年。《大明律》是明朝第一部官方法典,由朱元璋亲自主持修订。

《大明律》的编纂借鉴了《唐律》,虽有继承,但有明显差别,共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以名例冠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刊布中外。《大明律》在编制体例上以名例及六部分篇,是明代最主要的法典。

在《刑律》中专门设置了“受赃”,对官吏贪污犯罪的处罚做了详细的规定,除了《刑律》外,在《吏律》《户律》《兵律》中都有专门针对贪官污吏作出惩罚的规定。

相较于《唐律》,《大明律》对臣僚贵族的特权限制明显增加,《大明律》比《唐律》新增死罪二十多条,多数是用来限制官僚的。

自《大明律》颁布以后,除了万历十三年曾更改过55个字外,直至明朝灭亡都没有作过任何改动。

《大明律》颁布以后,官吏腐败问题的发生仍未杜绝,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其中包括著名四大案中的“空印案”“郭桓案”。

于是,为了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将自己亲自审理惩贪的案例汇编成册,颁行《明大诰》。《大诰》对官吏贪腐问题惩处严厉,残酷至极。

《明大诰》包括《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编二百三十六条。《大诰》是明朝的一部特别刑事法规。除了包含朱元璋新颁布的重刑法令外,还汇编了朱元璋亲自处理惩治贪官污吏的案件。

《大诰》大行法外之刑,以严刑为特点,如“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洪武年间,《大诰》空前普及,要求每家每户都要有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有者,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

“完备优化”的任贤观为了减少腐败,提高官吏素质,在选拔人才,官吏的管理方面,朱元璋尤其重视官吏的选拔、考核以及回避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方面,在选拔官吏时,朱元璋尤其重视官员的德行。

洪武时期,选官的途径主要有举荐制度、学校制度和科举制度。不论何种方式,聪明正直、贤良方正、德行等都是选拔官吏时首要考虑的条件。朱元璋更加重视的是一个人的品德,其次为能力。

另一方面,考核制度虽然并不直接针对腐败,但它是发现腐败、激励廉政的有效举措之一。不管是考核的形式,还是考核内容,与其他朝代相比,明朝对官吏的考核更全面。明代的考核分为对武官和文官的考核。

武官的考核也称“军政”,由兵部负责,五年一次。文官的考核主要有两种,考满和考察,二者存在差异,由吏部考功司负责。

考满主要是对任期期满的官员进行,通过考核之后确定奖惩。考满是对官吏任期内的表现进行打分,成绩分称职、平常和不称职三等。考满以三年为期,三年初考,六年再考,九年统考,每隔三年考核一次,合计九年三考总评,按官吏级别和所属衙门进行。

评定考等后,依据具体官职对官员进行升调或降职。考满中被罢免的官吏,仍有机会重新为官。考察,与考满不同。考察是指对所有官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对已不能胜任职位的官吏进行处理或者对违法的官吏实施处罚。

考察的目的是评定官吏的优劣等次,着重点在于惩治不法官吏。考察中被罢免的官吏,不再复用。考察分为京察和外察,京察是对在京官员的考察,每六年举行一次,外察是针对地方官的考察,每三年举行一次。

外察又分为巡视考察和朝觐考察两种方式。明朝建立严密完善的考核制度,能够有效惩处一批贪官,起到考核应有的作用。两种方式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在惩治腐败、肃清吏治方面作用明显。

此外,回避制度是国家防治腐败的一项发明,早在春秋时期就已产生萌芽,至明朝时已经成熟。

明朝的回避制度首先表现在官吏人员的选用上,如果一个部门里的官吏都有血缘关系,很容易出现任人唯亲、滥用职权的现象,朱元璋为了防止官员亲属之间出现徇私枉法行为,朱元璋规定:

凡是存在血缘关系的亲属不允许在同一个部门任职,大臣家属不能被任职为科道官,对于亲属在同一部门,并存在上下级关系的,如父子、兄弟、叔侄的,应调离品级低的官吏到其它部门,进行亲属和同族回避。

这样一来大大防止了虚监、失监、破坏国家法制等现象的发生,在客观上促进官员更好地履行职权;其次,区域内官吏任职也要进行调动。

严格实行“北人官南,南人官北”的籍贯回避制度,南人仕于北方,北人仕于南方,不允许在本省任职,回避本省,南北互调,官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便轮换一次,而对那些处于重要职位的人员,如府库官吏人员等,调动更加频繁。

这样一来,有效防止了地方官吏因权力过大而贪赃枉法、威胁政权。同时司法、监察官吏、考试官吏更是回避的重点。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凡是与案件有利害相关的官员,必须回避。在监察过程中,巡按御史也必须回避本省,在巡按时也必须回避与自己有过节的人。

在科举考试中,与考生有利害相关的官员,必须回避,以防出现徇私舞弊的情况。洪武年间,朱元璋的廉政思想及其政治实践,大大肃清了吏治,减少了贪污腐败,巩固了政权。

使得明初经济迅速恢复,为社会带来了新的风气,形成了一个“治世”的局面,也为明朝二百多年的政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朱元璋的廉政思想归根结底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在我们今天看来是有一些局限性,他作为封建社会的君主,其主张的廉政思想不能不站在维护统治阶级的立场。

此外,所谓物极必反,在严刑峻法下,虽惩治力度之深,但贪污腐败问题仍未得到完全解决,难免出现冤假错案、殃及无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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