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7日,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公布了《阳泉市城区燕竹花园四组团五期开发项目 “10·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基本情况工程名称:阳泉市城区燕竹花园四组团五期开发项目
建设单位:阳泉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江苏华里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山西维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长平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事故发生经过10月22日8时,燕竹花园四组团五期开发项目工地工人周五明(铲车司机)和李军(死者)按照施工员周武明安排对塔吊标准节进行刷漆作业。
当日10时40分,在第六次吊运塔吊标准节作业时,一阶段工作已经完成,在进行二阶段工作时,周五明一直没有接收到李军的手语指挥,周五明觉得有些不对(由于铲车停在陡坡地段作业,所以铲车司机周五明踩着刹车不敢松开),于是就打电话给工地质量员胡友刚,叫他过来看看是不是有什么情况。接电话后胡友刚立即从2#楼通道跑至事发地点,到达事发地点后看到李军躺在地下(头朝西,脸向上,口中有血)。
事故发生现场
作业铲车及使用的钢丝绳等
塔吊标准节及吊带
事故现场还原示意图
事故发生原因(一)直接原因
工地在使用铲车牵引塔吊标准节进行刷漆作业时,由于李军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中“第5.1.10 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需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必须将机械停止回转并制动。”、“第5.10.2 装载机作业场地坡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作业区内不得有障碍物及无关人员”的安全要求,导致在铲车吊运塔吊标准节作业时,作业工人李军因受到塔吊标准节撞击挤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导致施工现场各岗位、各工种安全责任不明确,管理出现盲区。
2.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能做到根据施工进度、工种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教育培训。
3.安全检查不到位,现场管理人员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消除隐患。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李军,山西安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职工,燕竹花园四组团五期开发项目工人,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周五明,山西安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职工,燕竹花园四组团五期开发项目工人,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0000元。
3.周武明,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职工,阳泉市城区燕竹花园四组团五期开发项目施工员,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4.李晋,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职工,阳泉市城区燕竹花园四组团五期开发项目安全员,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5.张建军,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职工,阳泉市城区燕竹花园四组团五期开发项目项目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6.龚小军,山西维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代表、监理员,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7.张向东,山西维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1)由纪委监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函告阳泉市城区应急管理局。(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8.李为青,山西安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一定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9.周红,山西安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人,对事故的发生负一定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10.苏凤岭,阳泉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一定责任。建议:(1)由纪委监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函告阳泉市城区应急管理局。(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11.刘慧明,阳泉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一定责任。建议:(1)由纪委监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函告阳泉市城区应急管理局。(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12.周文宝,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二)对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导致施工现场各岗位、各工种安全责任不明确,管理出现盲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处50万元的罚款。
来源: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