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0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增城朱村增天高速SG01标段预制厂B区钢筋加工棚项目“7·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7月17日,增天高速SG01合同段朱村梁场B区场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增天高速朱村梁场B区项目”)钢筋加工棚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工人童某魁在增天高速朱村梁场B区项目钢筋加工棚固定棚顶彩钢瓦时,不慎从棚顶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已核准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7余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员工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造成的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项目基本情况涉事项目:广州增城至佛山高速公路(增城至天河段)工程SG01合同段内朱村梁场B区项目,事故段为增天高速SG01标段内朱村梁场B区项目
事故段项目劳务合作单位:广州鸿聚路桥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州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7月17日下午15时38分许,公路工程公司项目部收到当天天气预警信息,预计未来1到2小时我区西南镇街有中到强雷雨,局地伴有短时强降雨、强雷电及7级左右的短时大风,后续天气条件不适合项目钢筋棚作业。项目部安全总监余某坤立即和鸿聚路桥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赖某锐一同到增天高速朱村梁场B区项目钢筋棚建设工地,通知鸿聚路桥公司项目班组长黄某华因天气原因需停工;黄某华在钢筋棚施工现场集合现场工人开班后总结会,下达当天停工指令,当天16时20分许员工陆续离场。
当天16时50分许,黄某华安排童某魁等三名劳务作业人员到停工现场清点材料。作业人员到达钢筋棚停工现场,童某魁发现棚顶有一片彩钢瓦存在掉落的风险,童某魁在未持有高处作业资质的情况下使用登高车至棚顶固定彩钢瓦。
登高车照片
当天17时20分许,苏某杰至现场进行停工安全巡查,发现童某魁受伤躺在地面,身穿工作服、佩戴安全带,身边有一个裂开的安全帽,现场登高车距离童某魁约10米,处于开机伸展状态,登高车护栏距离钢筋棚棚顶约1至2米。
高处坠落相对位置示意图
高处坠落相对高度示意图
安全帽图片
安全带未见破损、功能完整
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
鸿聚路桥公司劳务作业人员童某魁,安全意识淡薄,在未持有高处作业证的情况下冒险进行高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鸿聚路桥公司放任公司劳务作业人员进入停工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间接原因
1.鸿聚路桥公司采用新设备登高车辆时,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登高车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鸿聚路桥公司主要负责人林某,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登高车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导致事故的发生。
3.公路工程公司未对鸿聚路桥公司实施有效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未能及时对鸿聚路桥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
4.诚信工程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施工安全检查,在监理巡视检查时,未能发现劳务作业人员进入停工现场作业,未能督促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
5.鸿聚路桥公司班组长黄某华,在项目处于停工状态且未接到复工指令的情况下,安排人员进入停工现场。
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童某魁,鸿聚路桥公司劳务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持有高处作业证的情况下冒险进行高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予追究其违法责任。
(二)建议追究行政责任人员(1人)
林某,鸿聚路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事故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和处罚建议
1.鸿聚路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公路工程公司,建议由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诚信工程公司,建议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单位及人员处理建议
1.黄某华,作为鸿聚路桥公司项目班组长,建议由鸿聚路桥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2.赖某锐,作为鸿聚路桥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建议由鸿聚路桥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3.苏某杰,作为鸿聚路桥公司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议由鸿聚路桥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4.陆某毅,作为公路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建议由公路工程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5.余某坤,作为公路工程公司项目安全总监,建议由公路工程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来源: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