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有混同,需要承担工资连带支付责任吗?|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08-15 10:56:34

【裁判要义】

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作地点相同,业务存在混同,无法对包括劳动者在内的工作人员所属用人单位作出明显区分,三家公司对劳动者构成混同用工的情形,判决支持赵某要求三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19年,赵某与北京甲科技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部门为该公司微信组,工作内容为短视频拍摄和发布,工资由北京甲科技公司支付。因为涉及产品测评,赵某常常需要先行购买产品再向公司报销。报销过程中, “发票抬头” 既有北京甲科技公司,又有北京乙科技公司及天津丙科技公司,且北京乙科技公司实际支付了报销款项。

北京乙科技公司还为赵某出具了工作证明,短视频账号的运营主体 亦为北京乙科技公司。现因拖欠工资,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北京甲科技公司、北京乙科技公司及天津丙科技公司三家公司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裁判请求】

请求三家公司承担连带工资支付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赵某要求三家公司承担连带工资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定,从工作内容上看,赵某主要工作内容为拍摄、上传短视频并使用公司的短视频平台账号,对外发布短视频。根据在案证据,三家公司定期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并通过电子邮件与劳动者联系,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存在直接关联;另一方面,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作地点相同,业务存在混同,通过证据无法对包括劳动者在内的工作人员所属用人单位作出明显区分。综合案件事实查明情况,法院最终认定三家公司对劳动者构成混同用工的情形,并支持赵某要求三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

2024年7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涉多元用工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案例1:企业用工有混同,连带责任护权益》。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部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错综复杂,存在工作时间重叠、工作内容交叉、工资支付混同等情形,通过相互推诿或直接将法律责任推卸给没有实际偿付能力的主体以规避法律义务的做法是行不通的。法院会根据多方混同用工的关系判决相关方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劳动者,如存在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情况,当仅通过劳动合同签订或社保缴纳等方式无法准确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某一特定公司时,建议收集关联企业存在混同用工的证据,例如接受多家关联企业管理或支付工资等的记录,并可将多家企业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从而避免仅向一家企业追责而导致的相互推诿现象。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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