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降薪后要求补发工资,法院会判决支持吗?|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08-16 09:28:35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属于中央二级子公司,其利润连年负增长,经济效益连年下降。在此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以及上级公司对工资发放的相关意见,调降绩效和岗位薪点工资并无不当,员工诉求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吴某与某航公司签订了无固定劳动合同。2017年11月,某航公司进行重组分立及股权改革,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持有某航公司100%的股权,与此同时将某航公司员工的岗位薪点和绩效薪点由8元调整为10元,绩效工资金额通过考核确定。

某航公司企业效益连年下降,2018年11月开始,员工绩效薪点按照8元实际发放,2020年4月绩效薪点按照7元发放,2020年5月开始绩效薪点为0;2017年1月至2020年5月的岗位薪点按照10元实际发放,2020年6月开始岗位薪点按照8元实际发放。改革前后,某航公司企业性质均为中央企业二级子公司。2020年12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吴某以主张绩效工资等为由申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作出决定书,决定终止审理。吴某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该院将案件移送至我院处理。

某航公司辩称,本次集体降薪系执行国资委工资总额管理规定及集团公司降薪要求的行为,具有纠偏性质,并非针对吴某一人降低工资。吴某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对国资委工资总额管理规定及集团公司2020年降低工资总额决定提出的异议,是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裁判请求】

请求某航公司支付单方面降薪工资产生的差额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吴某支付工资差额的诉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以及《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某航公司实行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制度,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下降。自2018年至2020年,某航公司利润连年负增长,经济效益连年下降。在此情况下,某航公司根据上述规定以及上级公司对工资发放的相关意见,调降绩效和岗位薪点工资并无不当,故吴某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9646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因经营造成困难,需要通过全员降薪的方式才能渡过难关,建议单位通过民主程序与员工进行沟通。例如,可以通过企业工会沟通,或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方式听取职工意见,并作出同意降薪的决议。

提示劳动者,应合理维权。如因单位连续多年亏损等客观原因导致单位经营困难,并且单位已经履行了民主程序进行全员减薪,此情况并不属于单位故意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如单位有针对性地对个别员工进行单方面降薪,则可以诉求单位支付工资差额。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0 阅读:0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