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中,好多员工都不愿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剖析其原因,主假如因为:
员工薪资偏低,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扣除个人担当部分后,实际领取的薪资更低
员工对缴纳社会保险的认识存在偏差;
有的下岗员工由于与原单位没有排除劳动关系,只愿意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用工关系,不愿意在与原单位排除劳动关系后将社会保险转入。
但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却会担当一定的法律风险,详细剖析如下:
一:员工凭此离职且要求用人单位补偿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能够排除劳动合同;第46条规定劳动者以此为由排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许补足,因此,用人单位如果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能够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单位还要补偿其经济补偿金并且仍应为该员工补缴社会保险。
二、工伤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据本条例规定应该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需要担当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其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薪资、交通食宿费;有伤残等级的,还需支付伤残津贴,费用动辄上万元。
三、支付生育津贴根据《女员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员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员工产假前薪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女员工生育、流产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及产假期间的津贴均由用人单位支付,简单的举个例子:如果一个女员工月平均薪资3000元,请产假,假期98 天,就按照3个月计算,用人单位仅支付生育津贴就快要一万元。
如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被相关劳动行政部门查到,用人单位就必须担当行政处分,不单影响公司形象、名誉,更让员工感觉公司提供的安全保障不到位,心生离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巨大,那么员工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时,
应该怎样应付呢?
好多公司如果碰到上述员工的情况,一般都会要求员工签署一份许诺书,内容大体是因为何种原因员工同意或主动要求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此后也不得因为公司没有缴纳社保与公司发生纠葛,一切结果自负等。
关于这样的许诺书,除了关于不太认识劳动法的劳动者产生一定的心理拘束力外,实际上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因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准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单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每一位劳动者都应该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此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进入社会统筹金。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单违犯了国家法例规定,也将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是劳动者无权放弃的。关于这样的员工,公司能够尝试以下两种方式:
1.试用期录取条件的限制关于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公司能够在员工手册中作为录取的条件之一,能够规定“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或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公司办理社会保险需要的材料”等作为公司试用期录取的条件。
2.磋商排除劳动合同关于已经过了试用期的不愿意缴纳社保的员工,公司一般是不能直接以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排除劳动合同的,最好的方法是公司与员工进行磋商,排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