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窗邀华月 首发|明窗邀华月1 图|网络
前几天单位组织普法教育,请市中院一位领导来上课,其中有一部分是关于民间借贷的风险与特点。
但这位领导看见来听课的人群中年轻人占有一定比例,于是临时加了一段内容,关于男女结束恋爱关系后,相关花费是否能要回的热点话题。
为什么可以插入这个话题,听了法院领导的讲课我才明白,在法院日常受理和审判中,这种因结束恋爱关系而要求拿回部分花费的起诉非常多,体制内也不例外,这几年出了不少案例。
此类案例,法院统统归类为“民间借贷”来处理。
所以院领导讲到民间借贷这段内容时,也就顺便讲了讲这个话题。
应该说经常上上普法教育课好处多多,比如我一直把这类问题称呼为“情债”,没想到法院是当做“民间借贷”来处理。
但是这种“情债”的处理和“民间借贷”又有着很大的不同,民间借贷一般是有借条,双方约定利率并约定归还日期的行为。当然也有很多证据不全的现象,所以法院在证据认定方面总结了丰富的经验。
而恋爱期间的花费,一般是没有借条或约定的,这种情况下归类为民间借贷就必须结合生活实际和道德伦理来判断。
院领导还专门说到,最高法出台过很多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但没有针对情债追讨的司法解释,是考虑到有些话题争议性较大,而法律仅仅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等感情破裂的善后事宜进行了规范,但对感情本身法律是无能为力的。
所以此类案件的审理,主要依靠法官的认定。
目前最没有争议的一种情况是恋爱期间赠予“彩礼”,分手时要求退回,这个连最高法都支持退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存在这三种情况,那么接受彩礼的一方,就要返还彩礼。
而目前争议较多的情况,是男方在恋爱期间,在女方身上花费巨大,这些钱确实也不叫彩礼,分手后这些钱能不能要回来,这个问题讨论起来还蛮复杂的。
法院在审理此类官司中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第一种,不以结婚为目的,仅仅是为了维系感情而互赠的小礼物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比如一方给另一方买的衣物,男方给女方买的化妆品,两个人外出吃饭、旅游的花销等,分手时,这一类的消费支出不可以要回。
两人有共同生活经历的情况下,日常消费都是男方支出,对分手后要回退回的诉求不予支持。
外出旅游花销巨大,只要是共同外出,这个退回也不予支持,因为你也参与了旅游,如果是你出钱,对方单独去旅游,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进一步讨论。
用一句玩笑话概括这种争议是——不能白嫖啊!
第二种,恋爱期间赠送的贵重物品,比如汽车、房子、贵重的首饰等等。分手时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呢?
法院是支持返还诉求的,这是基于常理分析,恋人之间赠送贵重物品,一般是暗含了结婚的条件,如果分手了,没有结成婚,那么就属于条件未成就,此时,贵重物品对于接受赠与的一方而言,就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第三种,也是目前最容易引起争议的话题,双方恋爱期间的微信转账,没有标明是生活费还是旅游费,就是实打实的转账,这种转账记录,能否按“民间借贷”视为借款证据?
法院的经验是按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一些特定数字的转账,比如说1314、520,法院会认为这是带有寓意的小额赠予,不予追回。
对一些数额不大的转账,法院可以认为这是共同生活支出的一部分。
但是对一些数额较大的转账,法院可以视为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
什么是数额较大,院领导说不同城市的经济水平不同标准也不同,我们这个城市参考的标准是5000元以上算大额。
注意不是累计,是单次。
也就是说恋爱期间一方一次性给另一方转账5千以上,这种证据提交到法院后,是会视为有效证据的。
所以讲到这里也就看出来了,恋爱期间种种花费,分手后基本都要不回来了,因为除了共同生活支出外,像外出旅游,外出就餐,化妆品包包这类“大额”支出即便超过5千,也不会被法院支持。
小额转账更不会被法院支持。
唯有大额转账,单笔超过5千的情况才会被法院采纳,这种条件下就算能要回来相对总支出占比肯定不高。
当然汽车、房子、贵重首饰(超过5千)是可以要回来的,不过司法实践中给房给车的行为占比少数,微信转账的还是占大多数。
关于“情债”还有一个知识点:因恋爱或同居关系结束而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青春补偿费、分手费等“情债”的案件,法院基本是不予支持的。
这方面有个趣闻,有位女士号称田园女拳,恋爱分手后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愤怒的质问律师,这不是等于被男方白嫖了一年。
结果律师反过来开导她:“你也白睡了人家一年,对不对,男女平等嘛”。
把这位女拳手噎得无话可说,毕竟田园女拳是靠举着男女平等的大旗追求女性权益最大化。
用男女平等来反驳她们,基本是无解的。
这就叫,用魔法打败魔法。
好了,今天的八卦就到这里,觉得不错点个赞吧。
明窗邀华月:资深写手兼段子手,文笔辛辣幽默偶尔油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