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苏先生在广场晨练,看见半个月前追咬自己的两条狗,他非常气愤,趁狗的主人不备,用手里的太极剑朝两条狗刺去,直接击中狗头。狗主人立马报警,警方以寻衅滋事对苏先生行政拘留7天。苏先生不服,他认为打狗够不上拘留,要求警方撤销处罚。
案发当天,苏先生在小区一广场晨练,打起了他最擅长的太极拳,随后又是一套太极剑法,英姿飒爽,令人目不暇接。
突然,两条没有拴绳的狗从他面前溜过,还对苏先生吠了几声。看见这一幕,苏先生回想起了半个月前不堪回首的经历,顿时怒火中烧。
原来,早在半个月前,苏先生在晨练时,曾经被这两条狗追咬过,过程中,苏先生十分狼狈,但是他勇敢的反击,脱下外套狠狠拍打那两条狗。
当时的狗主人郑某,没有给两条狗拴绳,可他不但没有道歉,反而还责怪苏先生将两条狗打伤,要求赔偿。两人吵得不可开交,最后在物业保安的调解下,事情才算过去。
现如今,郑某再次遛狗不拴绳,放任两条狗乱窜,让苏先生十分气愤。趁郑某不注意,苏先生挥起手里的太极剑,狠狠的朝两条狗刺去。
其中一条体型较小的狗反应迅速,受惊后跑向主人求救。而另一条体型较大的狗就没那么幸运,头部当场被太极剑击中,发出“嗷…嗷”的惨叫声,血水瞬间染红了地面。
郑某见状,也大吃一惊,见苏先生手里头有剑,他很害怕,不敢上前救狗,只能在远处呵斥苏先生赶紧住手,质问他为什么要对狗行凶?
苏先生反唇相讥,问郑某为何遛狗不拴绳?放任两条狗肆意乱窜,伤到别人后果不堪设想。
郑某无语,只好报警求助,另一边赶紧将大狗送到宠物医院抢救,前后花费了6000多元,才将大狗救活,但身体仍十分虚弱。
警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认定苏先生打狗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对其做出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苏先生不服,表示自己只不过是打了一条狗,怎能就触犯法律了呢?随后,他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警方撤销处罚。
那么,苏先生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一、根据小区监控视频显示,郑某饲养的两条狗一大一小,性情凶猛,其多次在小区遛狗不拴绳,给附近居民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
狗是人类的忠实朋友,近些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狗的人不在少数,可也滋生了一些不文明现象,比如遛狗不拴绳,让狗上餐桌吃饭等等。
最为引人关切的,就是大型犬伤人事件,意外频发,令人不寒而栗,谈狗色变。因此在法律这一块,也针对狗伤人事件出台了法律法规。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不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通过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有在被侵权人盗窃或者抢劫他人饲养动物,或者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已经对特定私人场所内有饲养动物及其危险进行过警示,并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而被侵权人仍擅自进入的极端情形,才会认定受害人存在故意,对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予以免责。
二、在这起案件中,两条狗只是对苏先生狂吠,并没有主动发起攻击。苏先生为了报复、泄愤,拿起手中的太极剑直接刺向大狗,因此存在过错,需承担主要责任。
郑某遛狗不拴绳,可以将投诉给城管部门,让相关工作人员对两条狗进行处置,苏先生不可以私自打狗。毕竟这两条狗是郑某饲养,属于其私人财产。
侵犯他人财产,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不过,由于涉案金额不大,苏先生打狗的行为未造成恶劣影响,也为对郑某实施人身攻击或者伤害,因此警方酌情处理,以寻衅滋事对苏先生进行处罚。
在没有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情况下,苏先生就为了发泄私愤,持剑伤狗,造成郑某造成了经济损失,这样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特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最后,法院认定警方处置这起案件合情合理,并无不当。故驳回苏先生的诉求,判决其承担本案审理的一切费用。
动物致人的损害,并不仅限于撕咬、追扑等直接接触所造成的损害,一些大型的犬只在狂吠时,也会给人造成惊吓或者恐慌,尤其是老人和孩子,会因害怕而摔倒受伤,因此郑某遛狗不拴绳的行为,确实令人愤怒。
可是,在法制社会中,任何人都不能动用私刑,肆意殴打或者侵害他人财产。在遇到不可调解的矛盾和纠纷时,报警求助,才是唯一正确的选项。
现如今,苏先生只需要接受7日的行政处罚即可,无需对郑某进行经济赔偿,所以警方对此事的处理结果,其实还是比较令人满意的!
最后,对于苏先生持太极剑打狗一事,大家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
狗可以攻击,人不许反击!这些警察、法官应该统统剥夺当人的权力,今后永远关狗笼里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