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孙某花费39000元购买了刘某的一处宅基地。20年后,宅基地的房子获得政府拆迁补偿150万元。刘某得知后懊悔不已,随后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孙某的买卖合同,将150万的拆迁款给自己。
20年前,孙某带着妻儿来到青岛打工,在一家五金制品厂工作,期间认识了工友刘某,两人都爱喝酒,闲暇之余常坐在一起畅谈人生,很快就成为好友。
为给儿子求得一个学位,孙某有了买房的意愿,但贵的买不起,只能买二手房或者小产权房。
刘某刚好要搬新家,于是提出将自己一处宅基地的旧房子低价出售给孙某。房子约180平米,宽敞明亮,附近就有学校和菜市场,出行十分便利。
由于囊中羞涩,孙某实在买不起正规的商品房,经过一番考虑,最后花费39000元,买下刘某的房子。但房子属于村里的集体土地,不能过户,因此房本上依然写着刘某的名字。
光阴似箭,一晃20年过去,刘某早已离开青岛,与孙某的关系也大不如从前。而孙某一家人仍住在这套房子里,完全融入了当地的生活和习俗。
一天,喜讯传来,孙某所居住的房子被纳入旧城改造范围,并获得政府拆迁补偿150万元以及120平米的安置房一套。
孙某高兴极了,没想到自己晚年还能碰上这么好的运气,简直就是一夜暴富呀!然而另一边,听到消息后的刘某瞬间不淡定,为当初将房子卖给孙某一事懊悔不已。
之后,刘某找到孙某,直接开门见山的表示,他要取消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退还孙某39000元,而那150万元的拆迁款必须归他。
面对这无理的要求,孙某当然不乐意了,房子都买了20年,哪还有退还的道理?刘某这样做,无非就是为了钱。
双方协商无果后,刘某怒气冲冲地来到村委会的拆迁办,拿出房产证给工作人员看,并声称自己才是房子的主人,不能将150万拆迁款交给孙某。
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虽然孙某没有房产证,但他有购买房子的买卖合同,且居住期限已超过20年,拆迁办按流程办事,必须把钱支付给孙某。
150万是巨款,刘某岂能轻易罢休?随后,他以孙某不是集体经济成员、双方买卖宅基地的合同无效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主张拆迁款归自己所有。
刘某不讲诚信,20年后还想拿回房子。那么他的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一、双方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属于无效合同。
20年前,孙某与刘某关系不错,出于朋友关系,刘某将房子以39000元的低价卖给孙某,双方均无异议,并签写了购房协议。
不过,私自买卖宅基地属于违法行为。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任何人都不能私自买卖宅基地。
当然,为了便于土地流转,法律规定,同村村民可以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
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8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对此,孙某表示,二人的合同虽然违法,但事情已经过去20年,从法律上讲,已过了追诉期限,他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求。
不过,法院经审理后却认为,只要是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一律无效。
《民法典》第143条明确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方可有效。
因此,孙某与刘某之间的交易属于违法,两人的购房合同也就不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撤销后,孙某应对刘某作出一定赔偿。
既然合同被法律认定为无效,那么按照规定,孙某就必须对刘某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孙某对刘某的赔偿以折价方式进行。
首先,房子在20年前的价格是39000元,按照现如今的市场价估值大约是15.6万元左右,孙某必须将多出来的钱返还给刘某。
其次,虽然买卖房屋的合同被撤销,但孙某购房的行为,可被视为是一种投资。也就是说,150万的拆迁款,属于投资回报。
小产权房和宅基地,是法律明令禁止进行交易的,孙某和刘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白这一点,可二人却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依然产生交易,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150万的拆迁款,刘某只能占10%,剩下90%归孙某所有。另外,孙某需补偿刘某共计11.7万元。也就是说,刘某最终可得26.7万元!
对于法院的判决,大家有什么看法?
鼓励无赖分子违背了公序良俗
所以还是得闹,不闹一分没有,闹了能得26万,这是鼓励人闹。
卖出去20年,还回去跟人家挣钱了,而且法院还支持,真是来天眼了
不讲诚信,该死!
就是不用讲诚信,法律法规提倡不要讲诚信[点踩][点踩][点踩]
如果是我我都没脸要。这就是我穷的原因吧
地还是在那里啊,还是属于集体啊,人家赔偿的是楼面钱,在中国哪还有什么法理,就是胡闹
小产权房,这个结果并不算多意外…
思聪:所以歌舞团定价权必须握在我们手里,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女孩聚欢颜,,,
小编逻辑混乱
编的吧,即使不能过户,写有买卖合同,房产证也应该是孙某拿住,不可能给刘某拿的,要不然他又卖给下一家怎么办?
在利益面前友情不复存在?
补偿款给了 安置房呢 怎么说
最好的判法是非法交易,没收罚款[笑着哭]
我觉得应该一码归一码,不能给原业主钱,钱还是归新业主,这是支持契约精神。但他们违反国家规定交易,可以对双方进行罚款处理。
二十年前有这个规定吗?
禁止买卖,买卖了,犯了法,为什么不抓呢?坐牢
一句话 不能过户产权模糊的房子干啥都有风险[笑着哭]
还有一套120平房子呢。
法不容情,悲哀
所以千万不要买房,特别是别墅,谁买谁倒霉。
扯淡
对小产权房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社会实际,应当修改了。
账算错了,剩下的的钱去哪了
天下竟有这样不要脸的人,都卖了20年了,你那39000元投资都不知道挣了多少钱了,还打官司?
从法律上讲法院的判决是没问题的,在当今讲诚信的社会似乎又……
可以啊,白得26万
明知道不可以买卖非要买。
真不要脸
国家道德水平就是这样崩溃的!
还是赖到钱了
孙某还是赚大了!除了这20多万,还有一套安置房
没有契约精神,到底成不了气候
这法官快比得上王浩了
村里有高人
也只能如此了
友情算什么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