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1岁的退休老教授白大爷,醉酒后走上高速公路,被路过的一辆轿车撞倒在地。肇事司机没有刹车,继续行驶1.6公里后才报警,后面一辆轿车再次从白大爷的身体上碾压过去,白大爷当场死亡。白大爷的家属向两名肇事司机索赔115万元,司机大呼冤枉:不应担责!
白大爷是一名刚退休不久的老教授,家庭美满幸福,辛苦了大半辈子,打算好好地享享清福。
某天晚上,白大爷和一群老伙计聚餐,大家喝了不少酒。聚会结束后,白大爷已经酒足饭饱,醉意朦胧。
白大爷的家距离馆子不远,所以他便一个人步行朝家里的方向走。途中,白大爷不知道哪根筋搭错了,竟然翻过高速公路的栅栏,直接横穿高速。
当时天色已黑,行车视线并不太好,史先生驾驶小轿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就在这时,史先生驾驶的车辆撞到了白大爷,让人没想到的是,史先生根本没有停车的意思,而是继续行驶了1.6公里。
原来史先生没有意识到自己撞的是人,谁会预料到大晚上高速公路上会突然窜出来一个大活人呢?
史先生看着挡风玻璃的裂痕,心里十分不安,于是打电话给自己的舅舅求助咨询,舅舅告诉史先生,他很有可能撞到了人,赶紧停车报警,史先生挂掉舅舅的电话后立即报警。
此时的李先生驾驶一辆轿车,直直地朝着躺在地上的白大爷身上碾压过去,可能是李先生的车速快,他没有意识到碾到人,直接扬长而去,没做任何停留。
很快,警方就将李先生和史先生一起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白大爷的女儿白女士认为,两位司机都有逃逸行为,因此两位司机都应该担责。
史先生表示自己很冤枉:大晚上的,谁都无法预料高速公路上会突然出现一个人,而且当时自己是正常行驶,不存在违章行为。再者,当自己发现可能撞到人后,立即停车拨打报警电话,因此不存在逃逸的故意。
李先生则表示:当时天很黑,在高速上行驶自然车速不会太慢。当时自己并没有看到地上有人,他也无法预料高速路上会躺着一个人,更没有感觉到自己碾压了人,直到警察找到自己,才知道自己碾压了人。
警方经过调查,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史先生和后面碾压尸体的李先生都属于肇事逃逸,都要对这起事故负责。
特别是第一次撞人的史先生,应负主要责任,而喝醉酒走到高速公路的白大爷无责。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3-7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也作出了具体的立案标准,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当立案追诉。
也就是说一旦认定史先生为主要责任,他不但面临巨额赔偿,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史先生对认定书表示不能理解,高速公路旁边的牌子,明明写着行人禁止入内,白大爷为什么要连续两次翻越护栏来到高速公路。
他认为,白大爷喝醉酒跑到高速公路,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自己在发觉后,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因此,白大爷才应该负主要责任,自己不应该担责。
抛开谁的责任大小不说,史先生作为该起事故的肇事者,难道不应该承担责任吗?
自然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史先生在发生事故之后,按照常理来说,不管撞到的是人还是物,都应该立刻停车观察。
但本案中的史先生,并未立即下车保护好现场,而是在距离案发现场1.6公里处才停车报警,这才导致白大爷被二次碾压,因此史先生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是“与有过错”规则,又称为过错相抵规则。
根据规定,被侵权人作为受害人,如果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即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并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认定白大爷有过错,那么史先生和李先生的责任自然就可以被减轻。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白大爷作为成年人,明知擅自闯入高速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依然在酒后两次翻越栅栏横穿高速公路,存在过错,需承担25%责任。
而史先生行车没有注意前方,并且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保护好现场,导致白大爷遭受二次碾压,存在过错,承担50%责任。
李先生在行驶的过程中未能观察好前方路况,二次碾压白大爷,并在逃逸之后报假警,所以李先生存在过错,承担25%责任。
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待白大爷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