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北京市顺义区通怀路道路工程-002标段工程“4·1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该调查报告显示,2024年4月11日,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平南线与右堤路交叉口东北方向500米通怀路(昌金路-京平高速公路)道路工程002标段箱梁生产加工区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安徽润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人王**在拆除箱梁内模板螺栓过程中,内模板脱落将其挤压。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立即到场进行救治,伤者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5万元。
事故基本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劳务单位:安徽润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北京京博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管理单位: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4月10日箱梁加工区浇筑箱梁2片(由浇筑班组进行),2-4台座箱梁于13时15分开始浇筑,16时50分浇筑完成,4-1台座箱梁于17时10分开始浇筑,21时30分浇筑完成。
4月11日0时20分左右,安徽润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在未到拆模时间且未向总包方报备的情况下,安排内模拆除班组王**、王**、张**、王**4名工人进行箱梁内模具拆除作业(内模拆除班组长王**3月29日请假离场,现场未任命临时班组长),由王**负责拆除内模具外圈螺栓,王**负责拆除内模具横向、竖向支撑杆和底部铆钉,王**和张**负责操作卷扬机将模具拖拽出来并清理。
4月11日2时30分左右2-4台座箱梁内模板拆除完毕,2时50分左右开始拆除4-1台座箱梁内模板,事发时王**在自北往南第4节段内模具拆除螺栓,王**在内模具南侧拆除沾有混凝土的支撑杆(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应按照顺序拆除,拆某节段模具时拆除该节段模具的支撑杆和螺栓,待该模具被拖拽出来以后再进行下一节段模具拆除),3时02分许,箱梁内的王**听到张**叫喊“模板塌下来了”,便立即跑出,发现王**上半身被模板挤压,随后王**、王**与张**进入模具尝试抬起模板进行施救,但未成功。随后区消防救援支队赶到现场将其救出,后被送往医疗部门经抢救无效死亡。
现场勘查情况事故地点位于顺义区仁和镇顺平南线与右堤路交叉口东北方向500米通怀路(昌金路-京平高速公路)道路工程002标段箱梁生产加工区4-1台座上方。
事发箱梁长40米,高2米,内芯为T型,上口宽2.85米,下口宽2米,该箱梁内模板由13节段组合而成,每节段分为左右两片,事发位置在预制箱梁内从北往南第4节,该节段模具长3米,上口宽1.5米,下口宽0.6米,高1.65米,左侧模板处于上下折叠状态,且夹有1顶安全帽,下方有大片血迹,模具底部有散落的螺栓、螺母、铆钉、拆卸扳手等杂物。
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
结合有关现场勘查、询问笔录及相关资料综合分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工人未按照模板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拆除内模具,违章操作致使模板脱落,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安徽润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在预制箱梁混凝土未到拆模时间、未向总包方报备的情况下私自进行拆模作业;拆模班组长请假离场,现场未设置临时班组长;施工期间安全员未在现场检查工人是否按照操作规程及技术交底进行作业。
(三)事故性质
鉴于以上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违章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型为物体打击。
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王**,安徽润科路桥公司拆除模具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在预制箱梁内模拆除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将内模具逐节拆除,其行为违反了预制箱梁施工技术交底 2.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安徽润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在预制箱梁混凝土未到拆模时间、未向总包方报备的情况下私自进行拆模作业;拆模班组长请假离场,现场未设置临时班组长;施工期间安全员未在现场检查工人是否按照操作规程及技术交底进行作业,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汤**,安徽润科路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设置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员人数,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章拆除模具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张*,安徽润科路桥公司现场负责人。私自进行拆除施工未向总包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报备,未及时设置现场班组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制止现场违规违章作业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吴*,安徽润科路桥公司现场安全员。未履行安全员职责,现场作业期间未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违规违章作业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顺义区应急管理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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