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残疾人用空壳公司到银行贷款220万,客户与银行哪里错?

白容看商业 2025-03-13 16:18:56

高某是一名精神残疾人员,名下有一家于2016年成立的从未经营的A空壳公司。

在B公司负责人董某的策划下,以A空壳公司进货为由,用高某北京房产作抵押,向甲银行申请贷款220万元,并提供高某月收入8万元的虚假资料,贷款期限为2023年4月3日至2024年4月3日,贷款到账后实际由B公司负责人董某使用。

从2024年1月开始高某就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将高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

期间,高某以B公司涉嫌套路贷的案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已经立案;同时高某也向监管部门举报甲银行违规放贷,监管部门认为甲银行在办理高某220万元贷款时,存在贷前对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调查不到位的问题。

法院认为,本案高某、甲银行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高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至于高某被诈骗一事属于其他层面的法律关系,公安立案不影响民事部分的合同纠纷。

据此,法院仍然判定高某需要归还上述贷款220万元及所欠利息,甲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

案件三言两语

虽然判决书没有披露高某被诈骗原因,但是笔者可以猜测大概率还是因为诱惑所致,正如很多非法集资案件一样,你贪的是别人的高息,人家盯上的是你的本金。

从贷款管理这个层面来讲,甲银行贷前确实存在失职行为,一个有精神残疾人员也能申请到220万元经营贷款,而且所谓经营公司还是个空壳公司,这也说明甲银行客户经理根本就没有实地走访高某名下空壳公司。

笔者推测,甲银行员工之所以会办理这笔贷款,可能存在两个原因:

一是贷款业绩考核压力,只看北京房产这个抵押物,根本没有查看高某公司经营情况;

二是甲银行员工也是高某诈骗案中一个环节,如果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属于这类情况,那么银行的责任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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