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行取出的假钱,为啥不赔我?”北京,70多岁的老郭,在ATM上取钱后,发现有假币,忙去找银行,银行却不予赔付,老郭愤然告到法院。谁知,打了2场官司,结果也截然不同。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天,老郭先去了家附近的银行,在ATM机上取了500块现金,觉得应该不会有啥问题,没有一张一张的核实,就装进了口袋,回家去了。
过了一天,老郭在超市买菜付款时,被火眼金星的收银员,发现钱不对劲,她又在验钞机上,简单测了一下,发现果然不是真钱。 老郭也赶紧纳闷,昨天才在我银行取的钱啊,咋可能会有假呢。无奈,老郭换了张钱给收银员。
之后,老郭急匆匆来到银行,在银行大厅,将事情的经过,一五一十地告诉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验证后,确认这两张是假币。
银行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将假币登记收缴了,并让老郭之后再来处理。
过了三四天,银行也没啥消息,老郭就又去银行,要求银行给出处理意见,银行说系统升级,过几天,再回复老郭。
又过了2天,银行打电话,告诉老郭,前几天的那200元的假钞,不是出自自己银行的ATM机。
明明是银行里出来的假钱,结果还是我自己承担损失,老郭对银行的处理结果,很是不满。于是,他将银行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老郭是义愤填膺,自己确实是在ATM上取钱,但谁会想到,银行里也会有假钱呢,自己也没法,一张张验证。
银行辩解道,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老郭说这200元,是从银行机器里取出来的,你得有证据吧。你啥证据都没有,银行也没法帮你。
况且,老郭也不是当时发现假钞,又拿着钱,去超市买过东西,这一天得时间里,也有可能钱被别人调换了。
银行还说,钱的上面,都有个唯一冠字号,我们经过调查,那一天装进机器里的钱,冠字号与老郭的两张假钞,完全不同。
法院经认为,老郭没有证据,证明这两张假钞,从银行ATM中取出的,且老郭年龄已大,又使用过钞票,银行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老郭的起诉。
老郭年龄大了,但是,却是一个认死理的人。他认为,我一个70多岁的老头子,从银行取钱,还要带个验钞机吗?
我是年龄大了,但也不糊涂,这200元假钱,就是从银行取出来的。老郭愤然向中院,提起了上诉。
老郭提出,自己交给银行的假币,冠字号尾号是77,其中一张缺角,不同于银行提交的冠字号码,应该是被掉包了,一审没有进行调查核实。 银行则认为,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院经审查认为:1.银行虽已提供《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但在老郭持有异议的情形下,银行应提供当日自动取款机冠字号码,以证明真实性。 2.银行是专业金融机构,在明知案件涉及,涉案的自动取款机,冠字号码数据,却未加妥善保管,造成无法查明事实。 3.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因此,可以推定,老郭主张的,在自动取款机,取出假钱,事实成立,银行应赔付老郭200元。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赔给老郭200元。老郭终于胜诉了。
有人认为,从法律角度看,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误,老郭认为取了假钱,举证责任就在自己。但二审法院,可能更多是考虑了,老郭的实际情况,侧重从保护普通储户的角度,重新分配了举证责任,使得结果出现了大反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