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连选连任能否剥夺业主补选权利

物业之友 2023-10-27 16:46:03

【案例】

2012年5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某街道办事处对BS花四委员会子以各案,请认业主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为5人。小区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8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共由7名委员组成。每居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2015年5月11日,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发出公告,内容为:本小区进行业主委员会连选连任工作,本次业主大会召开,采取上门征求意见投票方式,时间为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6月10日,请广大业主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通过上门征求意见的方式向小区业主发送选票,选票仅针对BS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连任事项,设置同意、不同意、弃权三个选项,由小区业主在认可的选项上打“√”。BS花园小区共有业主154户,本次选举共发放选票103张,收回有效选票102张,其中同意的84票、不同意的4票、弃权的14票。BS花园业主委员会将选举材料提交某街道办事处,要求某街道办事处对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某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2月11日出具指导意见书一份,以换届没有以筹备组名义开展工作,业主委员会成员未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等为由,对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在业主大会召开期间,小区部分业主就业主委员会的违规行为向某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并表明部分业主愿意参加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业主委员会备案未果后,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某道办事处于2015年12月11日以“指导意见书”形式作出的对BS花园业大会连举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的决定;判决某街道办事处履行定职责,予以备案。

数结基有道本事处用整:

(1)铁居选举应成立筹备组,而不是由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组织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第二届只有5名委员,不符合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选聘针对也在委员会连任的事征求意见,剥夺了小区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补选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作为BS花园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依法负有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法定职责。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违反法律规定的选举期限,选举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不予备案决定并无不当,业主委员会要求撤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不予备案的指导意见书,并责令街道办事处予以备案的诉讼请求,

换届选举应由上届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发放的表决票仅对业主委员会连任事宜征求意见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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