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言业委会,耍滑头被罚一万!热心业主的心就是这样寒透的

物业之友 2023-10-30 17:05:27

近年来

越来越多小区成立业委会

为广大业主参与小区治理

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途径

然而,

因小区自治引发的纠纷不时上演

小区业主群也成为了“纠纷地”

注意!注意!

厦门法院发布!最新案例!

这2名小区业主摊上事了!

公开道歉!

提醒广大业主:

微信群非法外之地!!!

据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近日发布两起

小区业主和业委会委员

微信群纠纷案——

业委会代表着全体业主的利益。但在部分小区,业主和业委会闹得不可开交,甚至恶言相向,最终对簿公堂。思明法院陆续受理多件小区业主与业委会成员之间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一些小区业主因对业委会及其成员或物业公司的工作不满,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了有损业委会成员名誉权的不实、不当言论,最终法院判决侵犯了他人名誉权的业主应公开道歉。

但即便是如此明确的“公开道歉”判决,一些案件到了执行阶段还是“硝烟”依旧,各方不依不饶。

来看看下面两个案例

👇🏻👇🏻👇🏻

案件1:小区业主自作聪明恶意履行“公开道歉”,罚!

叶女士(化名)任职

友善小区(化名)业委会成员期间

小区业主刘先生(化名)

因不满业委会的工作

在“友善小区X栋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了一些攻击叶女士的不实言论

叶女士气愤不已

诉至思明法院

要求刘先生在

“友善小区X栋业主群”中公开道歉

经法院主持调解

刘先生与叶女士达成了调解协议:

刘先生于七日内在“友善小区X栋业主群”中向叶女士公开赔礼道歉。

调解书生效后

叶女士想着

等刘先生正式道完歉就翻篇

没想到看到刘先生发布在微信群中的

“道歉”及“道歉说明”

叶女士更气愤了!

原来——

刘先生关于叶女士的不当言论原本在两个同为“友善小区x栋业主群”的“同名”微信群内发布并传播,一个是物业工作人员组建、包含众多业主的“大群”,一个是刘先生自行组建的“小群”,而现在刘先生的道歉信息仅发布在不包含叶女士在内的同名“小群”中。更可气的是,刘先生的“道歉”不但看不出对叶女士的真诚歉意,反而在“道歉说明”里再次恶言相向。一怒之下叶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收到案件材料后立刻联系双方双方各执一词:叶女士:调解协议中的“友善小区X栋业主群”当然指的是大群,而且他在小群里发的内容根本不是道歉,明里暗里都是在骂我!刘先生:我可是严格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在“友善小区X栋业主群”中公开道歉!既然我道歉了,叶女士如果认为道歉说明侵权可以另案起诉啊。

刘先生自以为是的“小心机”

糊弄不了执行法官:

调解协议指向的“友善小区X栋业主群”显然应包括不当言论发布、传播的微信群,道歉也意在消除不当言论的影响,这才符合“公开赔礼道歉”的法律本意,亦为人之常情。刘先生所谓的“道歉”及“说明”显然不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善意履行。基于此,执行法官对刘先生的不当“履行”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也告知了上述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责令他在叶女士所在的“友善小区X栋业主群”中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叶女士的名誉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及二次伤害。但刘先生仍置若罔闻,拒不道歉。

鉴于刘先生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思明法院依法对刘先生罚款1万元

收到“罚单”后

刘先生才意识到

“自作聪明”只会付出更大代价

他重新编辑了道歉内容

并经执行法官审核

在指定微信群中公开发布

就此前损害叶女士名誉的不实言论

及后续造成二次伤害的不当言论

表示诚挚的道歉

案件2:名为道歉,重述恶言,改!

王先生(化名)任职

文明小区(化名)业委会主任期间

李先生(化名)因不满小区管理事宜

在文明小区业主微信群中

发布了一些攻击王先生的不实言论

思明法院判决

李先生在文明小区业主微信群中

公开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判决生效后

李先生未主动履行

王先生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阶段

李先生看起来很配合

拟好道歉信:

我因不满王先生的种种恶劣行径,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了“王先生是个**”等不当言论,在此诚恳道歉。

对此,法官表示

这是借道歉把之前恶言

再复述一遍?

执行员郑重训诫:务必严格按判决履行“公开道歉”义务,道歉内容应符合普通大众日常认知的“道歉”内涵,不得暗含恶意,不得公然挑衅,不得造成二次伤害。否则,可视为拒不履行或恶意妨碍执行,法院将依法采取限高、纳入失信,甚至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李先生一听

知道自己的小算盘打不响

更认识到司法权威不容亵渎

赶紧表示

愿意重写道歉信

因为此前风波

原来的微信群已被解散

文明小区自发成立了新业主群

在执行员监督下

李先生主动在新业主群中

向王先生公开道歉

两起案件

两名业主因一时冲动

承担了相应后果

在此提醒广大业主

和相关人员

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

作为业主联系沟通交流的平台

各小区都会建群以维系邻里关系

群成员发言应当文明、礼貌

若发表不当言论

就会涉嫌侵犯他人名誉

且需承担相应责任

类似案件

在全国多地都有发生!

相关法条链接:

《民法典》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是绝对的私人领域,更不是法外之地,参与者在发表言论、发布信息时要注意恪守礼仪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不能口无遮拦,更不能逞一时之快口出恶言,甚至造成侵权行为,触碰法律底线。

法官郑重提醒:

开放、共享的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发布言论应当实事求是,遵纪守法,理性发声,文明用网。如果罔顾事实,不分青红皂白做“键盘侠”,甚至为泄一时之愤,逞口舌之快,侵害他人名誉权,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是对于受害者精神利益的保护和安慰。在执行阶段,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履行道歉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方式强制执行,同时被执行人也可能面临限制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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