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年来,随着海外代购行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货物、物品通过各种快递方式从国外运送至国内,与此同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等各方面原因,由此涉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人员亦越来越多。与常见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不同,此类因代购引发的案件,其中货物、物品由于大多仅在国外销售,国内并无相同的参照物,故均需经过一起价格认定的程序。
笔者在经办多起走私案件后,发现对于大多当事人仅关注走私案件中涉及偷逃税额的《核定证明书》,而忽略了前置的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由于在特定案件中,《价格认定结论书》决定了《核定证明书》中涉案物品的总价格,故对《价格认定结论书》作出有效的质证,能够影响案件的偷逃税额金额,进而为当事人获得更为有利的判决。在此,笔者根据自身办理案件的经验,简略分析走私案件涉案货物、物品如何进行价格认定。
一、了解价格认定所参考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对价格认定是否合理进行分析前,应先了解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时,主要参照如何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广东省(或其他省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认定依据规则》(发改价证办[2016]94号)。
上述五项法律法规,系价格认定的核心依据,在具体案件中,价格认定将会参照上述法律法规,而辩护律师在针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做质证时,则需要同时参考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鉴定意见的规定,才可提出全面有效的法律意见。
二、了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基本内容
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5号),其中关于价格认定结论书(一般文本)的规格有如下要求:
1.价格认定概述。简要描述价格认定机构按照价格认定协助书的内容和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价格认定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完成了价格认定工作,并得出价格认定结论。
2.价格认定事项描述。包括价格认定标的、价格认定目的、价格认定基准日及价格内涵等内容。
价格认定事项描述的内容应当与价格认定协助书及提出机关提供的其他材料保持一致。
3.价格认定依据。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列明价格认定依据,常见依据包括: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提出方提供的材料,价格认定机构收集的有关资料等。
4.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简要描述价格认定过程,如实物查(勘)验、市场调查情况以及测算分析过程;并说明选用的价格认定方法,如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以及专家咨询法。
5.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应当说明币种,并且分别用大、小写表示价格认定标的的价格,数额精确程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6.价格认定限定条件。即价格认定结论成立的前提或假设条件,表明价格认定结论可能受到这些前提或假设条件的影响。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其内容体现为对价格认定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及价格认定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等问题的说明。
另外《价格认定结论书》亦有简易的文本格式,但需注意不同文本存在适用情况不同的情形,辩护律师在进行分析时,应先总结文本类型(一般文本或简易文本),在具体分析文本的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对《价格认定结论书》进行分析时应注意的问题
各类《价格认定结论书》均会有不同的切入角度进行分析,现笔者就常见的情况进行说明。
1.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具备作出各个认证的主体资格
《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九条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下简称为《规范》)。
据此,价格中心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应分别考虑行政区域以及具体级别,二者缺一不可,即便价格认定的结果正确,但若违反了上述两项条件要求,其结果亦不能作为定案的具体依据。
2.价格认证中心所指派的认证小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认定价格的资格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规范》第十五条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后,应当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符合岗位条件的价格认定人员组成价格认定小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
《价格认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价格认定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笔者认为,虽然价格认定并非常见的司法鉴定事项,但一方面由于价格认定涉及到专门性问题,在具体认定人员的选择上,应参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选择具有专门技术、职称的人员;另一方面,价格认定涉及到随后的涉案偷逃数额的司法鉴定,作为前置程序应同样严谨。故对于价格认定的具体工作人员,应参照司法鉴定的要求及规定进行选择。
3.价格认定的提出机关是否随案移送《价格认定协助书》
《规范》第七条规定:“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依据规则》(发改价证办【2016】9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价格认定依据包括:(二)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包括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资料、有关证据材料等。”(《价格认定依据规则》下简称为《规则》)。)
《价格认定协助书》系价格认定程序的起点,协助书有效地说明价格认定的具体请求事项,同时随书附送的相关证据材料,亦系价格认定的基础素材。因此考察具体卷宗材料中是否有《价格认定协助书》等材料,系辩护律师考察认定结果是否有效的关键。
4.《价格认定协助书》是否明确所收集的“市场调查资料”的情况和内容
《规则》第八条规定:“市场调查资料是指价格认定人员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收集的书面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调查记录,包括合同、账簿、报表、单据、凭证、银行资料、文件、图片、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统计资料、权属证明、报价单、价目表等资料,以及有关人员所作的陈述。”
大多价格认定程序均会收集市场调查资料,如类似产品的国内价格,或同样产品的进口价格等,故辩护律师不能停留在《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已收集市场调查资料”上,应进一步进行考察,了解究竟收集了何种资料,以及资料是否具备进行认证的资格等情况。
以上,即为笔者所总结的辩护律师在办理存在价格认定的走私案件中所需要注意的问题。尽管走私案件中,《核定证明书》系直接影响偷逃税额的关键证据,但作为前置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亦决定着涉案货物、物品的总价格,因此对此情况的质证,辩护律师亦应予以充分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