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水光针案件的具体辩护思路

刑事律师梁栩境 2024-10-24 18:41:22

走私水光针案件的具体辩护思路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笔者所办理的一起走私水光针案件获得较好的结果,当事人最终被认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检察机关决定作出不起诉处理。过去三年走私水光针等相关美容产品的案件高发,主要由于报关公司及水客团伙的归案,导致与相关人员合作的各个货主亦被调查,对于其中涉案税额较大已经达到立案标准的货主,一般均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涉水光针等货物的走私案件具有其特殊性,一方面由于水光针在各个环节的交易价格不同,导致计税时其真实成交价格存在一定的区别,影响最终偷逃税额的认定;另一方面则是货物适用于哪个税则号列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案是笔者办理的第三起水光针走私案,由于其数额相对较低且具有一定的情节,故综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考虑到现阶段对走私案件的处理相对严格,在珠三角地区即便数额相对较低亦较难获得缓刑处罚,故直接不起诉免除后续的审判环节,对当事人而言系最好的处理结果。现笔者就本案的办理思路进行分析及介绍。

一、案情简介

2023年广东某报关公司由于其特快邮包存在走私的嫌疑而被立案调查,随后查明涉案单位除快件渠道存在走私行为外,报关方面的业务亦有低报、伪报的情况,基于此侦查机关对相关下游即货主进行调查,笔者当事人亦被立案。

在介入本案后笔者认为案件与一般走私案相比具有如下特殊性:首先,本案同时涉及到两类型走私行为,包括通过快件渠道进行的闯关走私以及报关过程中低报、伪报的报关走私,两类型行为在入罪逻辑以及相关证据上均有区别,在辩护过程中应针对性进行分析;其次,本案以报关公司为基础追究货主的责任,货主之间的涉案金额差别较大,应如何准确定位各货主责任是案件的难点;再次,对于笔者当事人而言涉案货物主要是水光针,其性质具有一定的争议,价格浮动区间亦较大,相关因素将极大影响税款计核;最后,当事人的经营过程亦存在不同类型的情况,包括直接向个人销售以及在国际平台上销售等,不同销售方式影响税款缴纳义务等关键量刑情节。

由于当事人的涉案金额仅处于较大的范畴,在少捕慎诉的政策下案件一开始便先行被取保候审,因此其亦能收集相关有利于自身的证据为后续的辩护使用。当事人就货物的购买情况进行了总结,并明确了价格和日期,随后笔者根据相关数据对案件进行初步估算,认为涉案涉案偷逃税款可能在37万元至92万元之间。偷逃税款的差额主要由于税则号列适用以及交易价格认定等不同而导致,根据笔者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即便同样的货物,但由于交易价格不同亦可能出现各异的计税结果。

在了解涉案的可能偷逃税款后,笔者便结合相关情节,认为可将辩护目标定位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起诉,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便结束本案。

二、偷逃税款的辩护

在本案的侦查阶段笔者为当事人总结偷逃税款的可能计核情况,认为如将水光针认定为医疗器械、将向中介采购的价格定为真实交易价格等情形,均可能导致计核税款偏高的情况,为尽可能降低本案税款,笔者提出可收集相关交易信息,结合其他案例情况,自行统计并将数据交付侦查机关。

经过计算及多次沟通,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本案的偷逃税款约为50万元,有两部分构成,一是基于低报、伪报的报关走私部分,二是基于特快渠道的快件走私部分。笔者与办理案件的检察官进行沟通,其提出基于现阶段案件的相关情况,50万元的偷逃税款不一定能够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为了能够顺利获得不起诉的结果,笔者认为仍需就案件税额问题进行分析及研究。侦查阶段的税款固定其核心在于明确计税的相关因素,通过确定相对较低的真实交易价格从而达到降低税款的目的。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已进行阅卷,笔者便提出应从纳税义务主体方面出发考虑税负承担的问题。

前述提到,当事人所经营的商业模式至少有两类型,其中通过相关国际平台直接销售给客户个人的商品是否属于本案的走私货物具有一定争议。根据在案的证据显示,直接销售给个人的货物由相关消费者提供信息供清关使用,对于其中应进行税款缴纳或补缴的情况,由个人进行承担;进一步分析本案所调查的走私行为无论何种模式均具有由报关公司处理清关环节的特征,因此笔者认为当事人通过平台销售给个人的货物不属于本案的走私货物范围。此外从证据角度出发分析,由于购买货物的个人来自于全国各地,故相关邮件信息并未有效、完整地调取,无法反映整个物流情况。综合而言涉案的约10万元特快渠道的走私数额应予扣除,本案当事人的偷逃税款应为40万元。在经过多次与经办人员沟通以及交付法律意见书后,相关观点最终被采纳。

三、其他情节的辩护

相对较低的偷逃税额只是不起诉的因素之一,还需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综合提出当事人应从轻处理的观点,笔者在本案中共提出了如下情形、情节:

首先,单位犯罪的认定。由于当事人所经营的货物较多,即便对于涉案走私货物亦有直接销售不参与报关的情况,因此本案应予认定为单位犯罪,在上述数额下单位犯罪的认定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自然人的责任。

其次,从犯的认定。当事人作为货主,其实际上系贪图便宜下选择了包税的报关委托方式,由于并未提起走私犯意、并未参与到报关的核心环节,根据相关会议记录及实践经验,此类型情况下一般会认定为从犯。

最终结合本案的偷逃税款以及相关情节,当事人在适当地进行补税后,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关于水光针走私案的重点,笔者认为基于货物性质应重点关注交易的价格以及计核税款的情况等,而基于犯罪行为角色则应考虑自身是否对于走私知情以及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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