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解除的合同与约定解除事由的合同有何区别?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06-21 11:35:37

【原创】文/汐溟

尽管同样可以产生解除的效力,附条件解除的合同与约定解除事由的合同存在较大差别。对于附条件解除的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当然失效,无需通知;而约定解除事由的合同只是约定在特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单方解除权,解除权人未行使解除权,解除效力并不产生,合同依然有效。

约定

2021年7月19日,甲与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电视剧。如电视剧于2022年12月31日前未能取得央视或省级卫视频道播出的播出意向,则乙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退还乙全部投资款,并按乙已付投资款10%支付违约金。若乙在协议签订后十日内未支付投资款,则甲有权解除合同,乙应向甲支付违约金40万元。

履行

2021年8月3日,乙向甲支付全部投资款。因未在约定期限完成发行,乙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投资款并承担违约金责任。

争议

甲称乙未在签约后十日内支付投资款,涉案合同已自动失效,乙行使解除权已无依据。乙认为,其虽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投资款,但甲并未通知其解除合同,且收到投资款后也未持异议,故合同依然有效,不因其迟延支付投资款而终止。

评析

本文支持乙的观点,甲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因解除产生的根据不同,合同可分为附解除条件的解除(附条件解除的合同)和约定解除事由的解除权(约定解除事由的合同)。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依据该条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种解除是附解除条件的解除,亦即附条件解除的合同。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该条规定,约定解除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类合同是约定解除事由的解除权,系约定解除事由的合同。尽管二者都根源于当事人的事先约定,且都可以产生解除的效力,但存在本质差别。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其所附条件成就时,合同的效力当然归于消灭;而约定解除事由的解除,只有在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时,合同的效力才能消灭,即便约定解除事由发生,解除权人未行使解除权,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约定解除事由的解除权,只是当事人预先约定在特定事由发生时赋予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权,其重点是解除权而非解除的效力,而附条件解除的合同,其重点是解除的效力而非赋予一方或双方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解除权以解除权人积极主动行使为必要,未采取通知方式的,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涉案合同约定,若乙在协议签订后十日内未支付投资款,则甲有权解除合同,乙应向甲支付违约金40万元。基于前述约定,乙未在签约后10日内支付投资款,甲有权解除合同。从“有权解除合同”的表述看,甲享有的是解除权,系乙未在签约后10日内支付投资款这个事由发生时,甲享有单方解除权。因此,前述条款的性质系约定解除事由的解除权,而非附条件的解除条款。而合同履行中,约定的解除事由产生时,甲并未通知乙解除合同,因此,涉案合同并未解除,依然有效。

约定解除权在四种情形下丧失。

第一种,合同约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解除权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行使;

第二种,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解除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

第三种,解除事由发生后,相对方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第四种,解除事由发生后,解除权人作出放弃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

乙未在签约后十日内支付投资款,自第十日时,约定解除事由已经发生,但甲并未及时通知乙解除合同,相反,对于乙支付投资款的行为,甲未持异议,既未提出解除主张也未对投资款做退还处理。甲的前述行为已向乙表明其放弃解除权,乙也据此产生合同将继续履行的合理信赖。故而,尽管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但因甲以实际行为放弃解除权,故合同效力不再受乙迟延支付投资款的影响,此后甲也无权再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              

参考判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218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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