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余在刑部狱,见死而由窦出者日三四人。有洪洞令杜君者,作而言曰:“此疫作也。今天时顺正,死者尚稀,往岁多至日十数人。”余叩所以。杜君曰:“是疾易传染,遘者虽戚属,不敢同卧起。而狱中为老监者四,监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极[1]有窗以达气。旁四室则无之,而系囚常二百馀。每薄暮下管键,矢溺皆闭其中,与饮食之气相薄。又隆冬,贫者席地而卧,春气动,鲜不疫矣。狱中成法,质明启钥。方夜中,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无可旋避。此所以染者众也。又可怪者,大盗积贼,杀人重囚,气杰旺,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随有瘳;其骈死,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
余曰:“京师有京兆狱[2],有五城御史司坊[3],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杜君曰:“迩年狱讼,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专决;又九门提督[4]所访缉纠诘,皆归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5]好事者,及书吏、狱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连,必多方钩致。苟入狱,不问罪之有无,必械手足,置老监,俾困苦不可忍。然后导以取保,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而官与吏剖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资取保。其次,求脱械居监外板屋,费亦数十金。惟极贫无依,则械系不稍宽,为标准以警其馀。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轻者、无罪者罹其毒。积忧愤,寝食违节,及病,又无医药,故往往至死。”余伏见圣上好生之德,同于往圣,每质狱辞,必于死中求其生。而无辜者乃至此。倘仁人君子为上昌言,除死刑及发塞外重犯,其轻系及牵连未结正者,别置一所以羁之,手足毋械,所全活可数计哉?或曰:“狱旧有室五,名曰现监,讼而未结正者居之。倘举旧典,可小补也。”杜君曰:“上推恩,凡职官居板屋,今贫者转系老监,而大监有居板屋者,此中可细诘哉!不若别置一所,为拔本塞源之道也。”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6],遘疫死,皆不应重罚。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左右邻械系入老监,号呼达旦。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讯之,众言同,于是乎书。
凡死刑狱上,行刑者先俟于门外,使其党入索财物,名曰“斯罗[7]”。富者就其戚属,贫则面语之。其极刑[8],曰:“顺我,即先刺心;否则四肢解尽,心犹不死。”其绞缢,曰:“顺我,始缢即气绝;否则三缢加别械,然后得死。”惟大辟无可要,然犹质其首。用此,富者赂数十百金,贫亦罄衣装;绝无有者,则治之如所言。主缚者亦然,不如所欲,缚时即先折筋骨。每岁大决,勾者十四三,留者十六七,皆缚至西市待命[9]。其伤于缚者,即幸留,病数月乃瘳,或竟成痼疾。
余尝就老胥[10]而问焉:“彼于刑者、缚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果无有,终亦稍宽之,非仁术乎?”曰:“是立法以警其馀,且惩后也;不如此,则人有幸心。”主梏扑者亦然。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一人予三十金,骨微伤,病间月;一人倍之,伤肤,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无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为差?”曰:“无差,谁为多与者?”孟子曰:“术不可不慎[11]。”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伪章,文书下行直省[12],多潜易之,增减要语,奉行者莫辨也。其上闻及移关诸部[13],犹未敢然。功令[14]:大盗未杀人,及他犯同谋多人者,止主谋一二人立决;馀经秋审,皆减等发配。狱辞上,中有立决者,行刑人先俟于门外。命下,遂缚以出,不羁晷刻。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仓,法应立决。狱具矣,胥某谓曰:“予我千金,吾生若。”叩其术,曰:“是无难,别具本章,狱辞无易,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时潜易之而已。”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谳者;倘复请之,吾辈无生理矣。”胥某笑曰:“复请之,吾辈无生理,而主谳者亦各罢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则吾辈终无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决。主者口呿舌挢,终不敢诘。余在狱,犹见某姓,狱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某一夕暴卒,众皆以为冥谪云。
凡杀人,狱辞无谋、故者[15],经秋审入矜疑[16],即免死。吏因以巧法。有郭四者,凡四杀人,复以矜疑减等,随遇赦。将出,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详述之,意色扬扬,若自矜诩。噫!渫恶吏忍于鬻狱,无责也;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而不求其情。其枉民也,亦甚矣哉!
奸民久于狱,与胥卒表里,颇有奇羡。山阴李姓以杀人系狱,每岁致数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数月,漠然无所事,其乡人有杀人者,因代承之,盖以律非故杀,必久系,终无死法也。五十一年,复授赦减等谪戍,叹曰:“吾不得复入此矣!”故例,谪戍者移顺天府羁候,时方冬停遣,李具状求在狱,候春发遣,至再三,不得所请,怅然而出。
注释:
[1]屋极:屋顶。 [2]京兆狱:京兆府设立的地方监狱。 [3]五城御史司坊:五城御史衙门的监狱。京城内分东、西、南、北、中五区,各有监狱。 [4]九门提督:清代北京外城有九门,即:正阳、崇文、宣武、安定、德胜、东直、西直、朝阳、阜成。 [5]十四司正副郎:清初刑部设十四司,司的正官称郎中,副官称员外郎。 [6]朱翁:名字不详。或以为即朱书,非是。余生:即余湛,字石民,童年受学于戴名世。两人皆因《南山集》案牵连下狱。同官:今陕西铜川市。僧某:姓僧的人,或指僧人某。 [7]斯罗:同“撕攞”,北京方言,料理之意。 [8]极刑:即凌迟。行刑时先割去肢体,然后断喉致死。 [9]大决:即秋决。清时秋天对判死刑的犯人加以处决。每年八月,刑部会同九卿将死刑犯审核,姓名奏报皇帝,皇帝用朱笔加勾的立即执行,未勾的暂缓。西市:清时京师行刑的场所,在今北京宣武区菜市口。 [10]胥:胥吏,衙门中掌管公文案卷的小吏。 [11]术不可不慎:语出《孟子·公孙丑上》,意谓选择谋生的手段不可不慎重。 [12]直省:清代各省皆直属中央,故称。 [13]上闻:上奏皇帝。移关:移文和关文,皆属平行机关之间的来往公文。 [14]功令:政府法令。 [15]谋:预谋杀人。故:故意杀人。 [16]秋审:每年秋天,刑部会同有关京官审核死刑案件,称秋审。矜疑:其情可悯,其罪可疑。清朝规定,审判犯人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四类。入矜、疑类案件可减罪。
赏析:
康熙年间,方苞的同乡挚友戴名世因其《南山集》中引用了方孝标的《滇黔纪闻》,而《滇黔纪闻》中使用了南明永历的年号,记录了南明的史实,所以为清廷所不容,被人告发而惨遭杀害,方苞也因曾为《南山集》作序及藏其书版于家而被牵连下狱,在狱中被关押了大约一年半的时间。本文就以他在狱中的亲见亲闻揭露和鞭挞了清初监狱中骇人听闻的黑暗与腐败,在方苞的文章中可谓是最富有批判现实之精神的一篇。
本文名为“杂记”,其实作者在篇章结构的安排上也是颇具匠心的,全篇有条不紊,层次厘然,可分三个部分:第一、二节写刑部狱的条件恶劣,管理不善,致使瘟疫流行,死亡者摩肩接踵。而更重要的原因是官吏为了谋取敲诈勒索的机会而动辄捕人,狱中的囚犯大大超过了可容纳的人数,许多无辜和轻罪的人由此丧生,而那些杀人越货的重罪者或因体格剽悍,或因出资贿赂而往往得免于死。这就深刻地揭露了狱吏的贪婪凶残和监狱制度的黑暗。
第三、四节写行刑者、主缚者、主梏扑者对犯人的敲诈,极尽凶残之能事。他们各有各的方法。行刑者对死囚的勒索就按其不同的对象而提出不同的要求,富者、贫者、绝无有者都无法逃避其威胁,极刑、绞缢、大辟样样都是勒索的对象。主缚者也利用其职权,威逼,欺凌犯人,“不如所欲,缚时即先折其筋骨”。主梏扑者也滥施淫威,完全看贿赂的多寡来决定惩罚的轻重。凡此种种,有力地暴露了这些执法者的凶恶本性与狰狞面目。
第五、六、七三节写胥吏私造公章,擅改文书,偷梁换柱,李代桃僵。即使是被判了死刑的人也可由营私舞弊而得以获生,那些从犯或无辜者反被顶罪遭杀。甚至胥吏与罪犯狼狈为奸,以监狱为乐土,逍遥法外,大发横财。
全文列举了狱中种种不合理的制度和各色人等,有书吏、狱官、禁卒,有行刑者、缚者、主梏扑者,也有老胥、奸民、胥卒,甚至涉及到主谳者等较高级的官吏,但文章并不凌乱,而是环绕着揭露司法制度的黑暗这个主旨而展开的,所以可以说是事杂而意不杂,形散而神不散。就其写作上来看,也不失为一篇颇有特色的散文。
本文是一篇纪实的作品,类似于今天的报告文学,这在古代散文传统中是较为罕见的,但方苞却处理得相当出色。因此文意在揭露现实,所以其生命即在于真实可信。作者采取了实录亲见亲闻之事的方式,遂令全文处处显得确凿可信,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如第一部分一开始就说:“余在刑部狱,见死而由窦出者三四人。”就以自己的亲眼所见告诉读者瘟疫的猖獗,随后大段引述了洪洞令杜君的话,借一个对监狱十分了解者之口详叙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由此加强了揭露的深度。又举出“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的例子来说明瘟疫夺取了一些无辜者的生命,言之凿凿,令人信服。最后说:“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讯之,众言同,于是乎书。”再次加以证实,这样就令文章具备了极强的真实性。至如第二部分中“余尝就老胥而问焉”,“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第三部分中“余在狱,犹见某姓,狱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都是这类例子。作者时时以自身的闻见夹入其中,即意在使所记之事增添信实的成分。
方苞论文提倡“义法”。所谓“义法”,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言有物”和“言有序”,并要求“义以为经而法纬之,然后为成体之文”。在他看来,“义”和“法”是相结合的,文章的意蕴、主题通过适当的安排和简练的语言表现出来。他力求追溯《春秋》、《周官》那种言简意赅,在客观的叙述中却含有深刻褒贬的文风,这篇《狱中杂记》也就是很典型的例子。全文以记叙为主,却也包含着强烈的感情色彩和鲜明的爱憎。如通过杜君的话来描述出刑部狱的状况:“狱中为老监者四,监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极有窗以达气。旁四室则无之,而系囚常二百馀。每薄暮下管键,矢溺皆闭其中,与饮食之气相薄。”这里表面上只是客观的记录,没有一个字是直接抨击狱吏和批评监狱的管理制度的,但由此可见牢房条件的恶劣,官吏丝毫不顾犯人的死活。又如写主梏扑者的贪赃枉法:“主梏扑者亦然。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一人予三十金,骨微伤,病间月;一人倍之,伤肤,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无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为差?’曰:‘无差,谁为多与者?’孟子曰:‘术不可不慎。’信夫!”这里方苞以他亲眼所见的三个例子说明贿赂公行,因为行贿的多寡不同,而所得到的待遇也不同,文章只是力求以冷静的态度记载此事,并通过自己与施刑者的对话剖析了他们的心态。最后引用孟子的话,才算是下一针砭,然而就在这种客观的记叙中,读者已可清楚地见到作者的愤懑了。
当然,本文中方苞也时有感愤之辞,特别是写到杀人犯与狱吏勾结,逍遥法外,“意色扬扬,如自矜诩”时云:“噫!谍恶吏忍于鬻狱,无责也;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而不求其情。其枉民也,亦甚矣哉!”这种感慨是极为沉痛的,他在对比了恶吏和良吏之后,认为良吏放纵暴徒的危害也是十分可怕的。其论可谓是大胆的指责,而矛头直指官僚阶层。
作者在记事的同时也力图勾勒人物形态和揭示人物的心理,使得文章有血有肉,不仅体现了刑部狱中的各类弊端,而且还有各色人等呼之欲出的形象。如写胥某能用替换人头的方法将已判处死刑的人掉包出来,这一过程写得很形象,首先他对将被立即执行死刑的某姓兄弟说:“予我千金,吾生若。”当问到他的办法时他才慢慢说出用从犯中无亲戚的人冒名顶替,在他回答同事者“不能欺主谳者”的疑问时:“胥某笑曰:‘复请之,吾辈无生理,而主谳者亦各罢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则吾辈终无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决。主者口呿舌挢,终不敢诘。”这里不仅将某胥的胆大妄为、老谋深算揭露无馀,而且主审官的卑怯心理和不惜草菅人命而保住乌纱帽的丑态也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又如最后一段中写山阴李姓的事,也非常生动,活生生地勾勒出一个以坐牢为职业者的心态。当他“援赦减等谪戍”时,叹息道:“吾不得复入此矣!”最后“不得所请,怅然而出”,通过这种悖理的现象,入木三分地披露了当时司法界的黑暗内幕。
据《望溪先生集外文》此篇后的按语说,方苞出狱后,旋即蒙诏入南书房,曾为老监开窗出资,由刑部主事龚梦熊的支持而得以实现;此文中所揭发的种种弊端也引起了主管官吏的重视,他自己曾记曰:“其后韩城张公复入为大司寇,静海励公继之,诸弊皆除。”如果真这样,也足见此文的社会意义和作用了。
你到底想说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