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案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湘1027刑初83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木某某(另案处理)自2018年以来利用木某某掌握成品油销售渠道的优势和资源,在实际购油人和受票公司之间充当中介人,在介绍、联系受票方、款项回流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票货分离的方式,共同完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具体操作模式是:被告人张某某与受票公司事先约定开票手续费后,受票公司提供公司相关资质材料给张某某,由张某某中转至木某某提供的售油企业,后由木某某向售油企业代为办理开户手续及申报购油计划,木某某利用自有资源联系郴州、衡阳等地的个体加油站及油贩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油卖出,低价购油人以受票公司名义开具的提油卡或提油单到开票公司的油库提油,购油款则直接转给受票公司所指定账户或通过木某某、张某某进行资金回笼。受票公司收款后加上相应的开票手续费用转账给开票公司账户,完成闭环交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向受票公司,成品油则流向不需要发票的个体加油站及油贩处。
实际购油人从木某某处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成品油得到价格实惠,木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取开票金额不等的好处费,受票公司则通过支付开票费获取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非法获利。
被告人张某某按照上述操作模式为山东A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D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B能源有限公司、G(大连)石化有限公司、E(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饶F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淄博C能源有限公司等七家受票公司从湖南的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其所控制的乔某、张某甲、温某、文某某、赵某某的银行账户收转购票资金非法获利。
具体事实如下:
1.山东A化工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张某某、木某某等中介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金额6797876.1元,税额883723.9元,价税合计7681600元,山东A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税务抵扣;税务资料中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883723.9元,山东A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开票费629937元。
2.广饶F石化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张某某、木某某等中介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78份,金额26171230.05元,税额3402259.95元,价税合计29573490元,广饶F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税务抵扣,税务资料中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3402259.95元,广饶F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开票费2038730元。
3.浙江自贸区D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通过张某某、木某某等中介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金额13442187.27元,税额1985262.73元,价税合计15427450元,浙江自贸区D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税务抵扣,税务资料中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1985262.73元,浙江自贸区D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共支付开票费1360975元。
4.浙江自贸区B能源有限公司通过张某某、木某某等中介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金额8409115.06元,税额1093184.94元,价税合计9502300元,浙江自贸区B能源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税务抵扣,税务资料中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1093184.94元,浙江自贸区B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开票费210310元。
5.G(大连)石化有限公司通过张某某、木某某等中介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其中2份冲红),金额7245044.25元,税额941855.75元,价税合计8186900元,G(大连)石化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税务抵扣,税务资料中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941855.75元,G(大连)石化有限公司共支付开票费1034512.26元。
6.E(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通过张某某、木某某等中介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95份,金额26688868.7元,税额3607281.3元,价税合计30296150元,E(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税务抵扣,税务资料中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3607281.3元;E(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开票费2228818.36元。
7.淄博C能源有限公司通过张某某、木某某等中介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92份,金额23936438.86元,税额3558561.14元,价税合计27495000元,淄博C能源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税务抵扣,税务资料中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3558561.14元,淄博C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开票费3125080元。
2021年12月3日,湖南H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湘金会师鉴字〔2021〕第013号鉴定意见书,得出鉴定意见:山东A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D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B能源有限公司、G(大连)石化有限公司、E(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饶F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淄博C能源有限公司通过张某某控制的乔某、张某甲等人账户进行资金回流,从湖南的中石油、中石化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6179086.53元,金额:75808846.83元,税额:10370239.71元;张某某控制的乔某、张某甲、温某、文某某、赵某某五人的银行账户,共计获利824391.00元;相关资料反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成品油未流向上述受票公司,以上述受票公司名义办理的油卡流向了当地的加油站、工地等。
2022年8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退缴违法所得424391元,2022年9月2日,退缴违法所得400000元。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三、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四、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与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分工合作,共同实施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桂东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桂东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82439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