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询证函的行为,构成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06-21 10:55:38

【原创】文/汐溟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债务的抗辩,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同意履行,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该行为是否视为对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的重新确认?

案情

2015年8月,甲、乙签订《电视剧商业开发广告合作合同》,约定服务费应于2015年9月29日前支付完毕。甲逾期拖欠54万元未付。五年后,甲向乙发出《企业询证函》,载明双方往来款项余额截至去函之日欠乙54万元,如信息无误,请乙签章。乙在信息无误处签章。

问题

甲向乙发出《企业询证函》的行为是否含有重新确认债权的意思表示?

评析

依据甲、乙签订的《电视剧商业开发广告合作合同》,甲应在2015年9月29日前支付全部服务费,甲未依约严格履行,尚有54万元未付,构成违约。乙的权利受到损害且义务人能够确定,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五年后,甲向乙发出《企业询证函》时,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以下称《答复》)规定,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称《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依据《批复》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催告债务履行的通知单,债务人对通知单签字或盖章,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依据《答复》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确认债务的行为,同样产生对原债务重新确认的效力。

该案中,甲未在约定时间足额支付服务费,构成违约。甲具备债务人身份。甲向乙发出询证函时,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甲向乙发出询证函的目的,是确认其是否拖欠乙54万元服务费的事实,意在确认债务。甲向乙发出询证函的行为,符合《答复》规定的情况,构成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询证函确认的债权债务仍受法律保护,甲仍负清偿义务,其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参考判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31民终13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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