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我国通过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规定该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该法第17条规定了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其中第4点“公务员”的身份明确在列: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死亡;(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也就意味着,农村走出来,成为国家正式公务员的“农民”将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知道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享有重要的各种农村权益。一旦这一身份丧失,成为公务员后将会同时丧失这些在农村所享受的权益。
那么根据该政策,聘任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国有企业员工会不会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农村集体成员身份后将失去哪些农村权益呢?咱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公务员”丧失农村集体成员身份是必然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而农村走出来成为公务员后,进入国家编制,享受有国家公职人员福利待遇,不再依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活,与所在农村集体也逐渐丧失了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依赖集体内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成为国家公务员后,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已是必然。
成为公务员,是否意味着所有农村权益将失去?要知道,与农村集体成员身份密切相关的是农村的各项权益,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则是享受这些农村权益的基础,没有这一身份,享受农村权益将无从谈起。
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成为公务员丧失农村集体成员身份后,将失去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地资格,那是否意味着自己正在居住的农村房子要被集体扒掉或收回?承包耕地是否也要被收回?
并不是这样的,该法也规定:因成为公务员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大家要注意“一定期限”这个词,到底是多长时间呢?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对于宅基地和农房有着“地随房走”政策:也就是如果在农村拥有自己的农房,成为公务员后可以获得在房屋存续期间房下宅基地的使用权,直至房屋灭失。不过,成为公务员后自己在农村的房屋不能翻建和改扩建,只能对老房进行修缮和维护。一旦老房灭失后,将失去老房下宅基地的使用权。
因此成为公务员后,对于农村宅基地来说,这个“一定期限”指的就是老房存续期间这段时间。
在农村的另一个重要土地权益——承包耕地呢?目前我国第二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不过国家又将这一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也就是说以户为单位承包村内的土地,只要户内人口不消亡,目前承包土地将不会有较大的调整。
因此成为公务员后,只要农村老家户内还有人,家里承包的土地在30年内将不会改变。如果农村老家除成为公务员的自己以没有他人,除非自己提出将承包地提前交回村里之外,自己还是可以继续耕种,但是注意一定不能撂荒。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延长的30年到期后会是怎样,现在谁也说不好。
因此成为公务员后,对于农村承包地来说,这个“一定期限”指的就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也就是2057年前后。
除公务员外,其他的国家公职人员身份是否丧失农村集体成员身份呢?比如聘任制公务员,一般其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而事业单位人员和国有企业员工,情况较为复杂,有的也不是财政全额保障,而且目前事业单位正处于改革阶段,国有企业用工形式也较为复杂。因此对于这类国家公职人员,政策和法律上都有特殊考虑,保有适当的包容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未明确指出这一群体将丧失农村集体成员身份。
对聘任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与否,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授权,可以由地方立法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该法并未作统一规定。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包容和以人为本的思想。
也就是说农村走出来的聘任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并不会因身份的改变而丧失“农民”身份,更不会因此而失去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