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自认合理却已违规”的情况,不注意或吃大亏!

东东耕耘三农 2024-02-28 12:48:53

宅基地既是农村宝贵的土地资源,同时也是咱们农村老百姓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它存在的意义就是实现农村居民的“户有所居”。有很多村民都认为:自家宅基地属于私人财产,利用起来自然也是自己说的算,其实这是很错误的观点。

这种错误观点很可能造成一些你自认为是合理合法的利用行为,殊不知却已经违法、违规了,到头来自己因此吃了大亏。那么关于宅基地使用都有哪些“自认合理”,实际很多情况下“已属违规”的情况呢?

一、宅基地非个人财产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这意味着咱们老百姓对自家分配使用的宅基地并没有所有权,而是拥有使用资格。这也就直接决定了咱们并不能像生产出来的粮食那样,去自由处置咱们使用的宅基地,需要遵守相应的政策和法规。

因为宅基地是集体公有资产,不属于个人财产,咱们个人无权自由处分这份农村的土地权益。这都体现在哪些方面呢?咱们接着往下看:

二、不能集体外出售

农村宅基地是为了满足集体内村民的居住和生活需求的,因此从性质上来说具有一定的“排外性”,即不能向集体外人员流转出售,包括外村集体成员和城镇户籍人员。因此目前农村普遍存在的卖宅卖房都是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宅基地可以集体内部流转,不过对宅基地流入方有条件限制:①属于集体内部成员;②符合分户条件;③没有其他宅基地使用,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使用原则。

三、禁止城里人下乡购买宅基地和农房

上面咱们提到了农村宅基地不能出售给城镇户籍人员,这也就意味着城里人下乡购买宅基地的情况是国家不允许的。国家也曾多次明确:禁止城里人下乡购买农村宅基地和农房。

目前农民私下卖房、城里人私下下乡买宅的情况很普遍,不过这里要告诉大家:即便是签有买卖合同,也是得不到承认和保护的,所购买的房宅也是不能确权登记到自己名下的。一旦国家出台新的土地“清算”政策或房屋面临拆迁等,买房人下乡购置房宅的行为也将因缺乏法理依据,相关权益将得不到保全或保障。

有很多人尤其是城市资本都盼望着农村宅基地等农村土地的“解封”,比如购买农宅、购买农村小产权房等。不过从目前的政策来,至少这几年这一政策不会有松动。

也很好理解政策“禁止”的初衷:就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居住用地需求,实现村民户有所居,因此要防止资本侵入,守好农村土地出现外流。

四、继承者们不能“旧址翻建”

为了确保村民的财产权益,国家对于集体外使用农村宅基地的现象,也开有一定的口子,比如允许“凭房继承”的现象。

也就是说,城镇户籍的法定继承人,如子女可以依法继承农村的房屋,然后可以“凭房继承”房下宅基地的使用权。

但是这一使用权只限于“房屋存续期间”,一旦房屋灭失,继承者们是不能再在原址上房屋翻建或改扩建的。他们也不得不离开这处继承来的土地使用权,而这处宅基地也将被集体无偿收回。

五、原址重建需走审批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不但新宅建房需走审批手续,而且原址重建也同样需要走审批程序。主要有两方面:用地审批和资格审查。

为什么原址重建还需要走程序?老宅基地上重建房屋,一般不会存在这处宅基地的合法性及纠纷问题。但是房屋重建涉及到翻建人是否还具有建房和用地资格和土地性质是否有改变。

比如存在父母离世后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房的情况,子女是不能在原址上翻建房屋的;再如在其他地另立新宅了,按照“一户一宅”原则,老宅是要被收回的;再如老宅基地被划进了城市规划区、生态保护区等,位于此区域内的宅基地也是不能翻建房屋的,如想建房需要另批新宅。

六、禁止在自家承包地上建房

有很多人认为,自家承包的耕地也是自家私有财产,自己怎样利用也是自己说的算。

其实农村承包地所有权也是集体所有,咱们分配使用的也只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规定,咱们再利用承包地时也需要遵守国家相应的政策法规。比如咱们是不可以在自家承包地上建房的。根据目前政策擅自利用耕地建房的,将大概率被拆房、复耕,严重时还将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如果可能也是需要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过目前这一途径基本很难走通,尤其是涉及到耕地甚至是基本农田的。

另外在耕地上怎样进行农业生产利用也是有要求的,比如如果是基本农田,原则上只能生产三大主粮作物,一般耕地上可以生产经济作物、从事农业养殖等,但是不能挖塘养鱼、植树造林等。禁止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利用。

咱们自家宅基地是通过集体“无偿”获得使用资格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宅基地属于自家财产。有宅基地私产观念的,在利用起来也很容易出现一些“自认合理”的行为,很可能却已违规或违法的情况,甚至还会因此吃大亏!在农村土地监管越来越严的今天,对于上面提到的这些情况,大家一定要注意和谨记,再利用上一定不要超越国家规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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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东耕耘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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