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人先告状!北京,男子与楼下邻居不和,双方因弹钢琴、下水道等琐事发生纠纷,男子认为邻居故意买震楼器报复自己,遂起诉要求邻居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181元,邻居却说是男子故意弹钢琴吵闹自己,自己无奈才放音乐,并不存在使用震楼器的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海淀区法院)
申某和吴某是邻居关系,申某住楼上、吴某住楼下,但两家关系一直不睦,申某在十余年时间内,每天不定时弹钢琴,吴某认为已经对自己构成骚扰。
事发前1个月,吴某声称卫生间房顶下水主管道周围渗水,并向物业公司进行报修,但申某认为渗水期间,自己并未使用卫生间,渗水部位无任何积水,卫生间防水层完好无破损。
吴某认为水是从申某家漏下来的,于是去找申某沟通,但被拒绝并拉黑,申某明知自家下水主管损坏,却在2个半月时间里拒绝维修,违反人伦道德,给吴某带来灾难性的生活。
吴某被迫每天清理申某家漏下的粪水,所受折磨非常人所能忍受,由于日复一日的漏污水,吴某只好就渗水问题,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吴某家里已经无法住人,因此,吴某在危急时刻,为减少损失,果断采取措施维修自家管道,结束了这一切惨状。
此后,申某弹钢琴次数增多,每天增加到4、5次,但同时楼下也经常传来噪音,申某认为是吴某为报复自己,在家中不定时、无规律地恶意使用“震楼器”设备制造噪音。
申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停止噪音侵权行为,在小区公告栏处以书面形式对申某进行道歉,并赔偿医药费181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事实与理由:
双方就漏水问题发生纠纷后,我本着尽快解决问题的态度,对吴某及物业公司的检查维修积极予以配合,吴某却认为我对渗水检查、维修不配合,遂与我产生矛盾。
吴某制造的噪音音量非常大,导致我正常睡眠受到极大的影响,身心健康遭到损害,严重影响日常生活,我多次向物业管理公司、110、12345进行投诉、举报,但吴某以拒绝开门的方式杜绝协商沟通,并仍然制造噪音。
吴某辩称:
第一,我没用过震楼器,我都不知道什么是震楼器,申某在起诉状中颠倒黑白,歪曲事实,反倒将自己描绘成受害者,妄图混淆视听、从中获利。
自从我家卫生间漏水后,申某心存歹念,每天弹钢琴增加到4、5次,时间不定时、长时间弹钢琴变本加厉的骚扰我、折磨我,并以此为乐。
我只好用听音乐的方式来盖住她的钢琴声,无奈的是,钢琴声是带共振的噪声,传到我家有放大的效果,我听的音乐没什么作用,比她的钢琴声小很多。
但申某反应激烈,多次砸门并叫骂,嫌我干扰她弹钢琴,我也多次报警,因此我堵住申某家卫生间马桶下水管,希望她可以就弹钢琴时间进行谈判,不要每天多次、长时间随意弹。
最终,申某迫于压力,在居委会组织下,签下每天上午弹2小时钢琴的协议,时至今日,申某仍然每天雷打不动的弹琴,已构成扰民及侵权。
第二,申某说我用震楼器完全是诬陷,没有任何证据就凭空捏造,申某提供的光盘和姜某提供的光盘完全相同,申某应向法庭出示一下证据原始载体,否则就说明证据来源不合法。
且申某从电商平台拍下震楼器的视频强加给我,这是申某的主管臆断,属于有罪推定,既然申某认定我使用震楼器,为什么不报警?
申某在诉状中说,多次向110投诉,但我从没有收到一张警察开具的罚单,如果申某报警,警察一定会出警,但申某拿不出报警记录,因此申某在说谎。
说明申某出于报复、栽赃的阴暗心理,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我人格,破坏我名誉,其险恶用心昭然若揭,为此,我保留一切法律追究权利。
第三,申某声称“正常睡眠受到极大影响”,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我只是放音乐欣赏,不构成侵权,没有证据表明申某睡眠不好和我欣赏音乐有什么关联。
侵权人恰恰是申某,因为申某弹钢琴已经十余年,你可以弹琴,我为什么不能听音乐?我的音乐声远远比不上她的钢琴声大,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说的就是申某。
第四,申某索赔医药费181元于法无据,我从没使用过震楼器,申某的症状是焦虑抑郁失眠,就诊日期是3月1日,我放音乐是1月份,因此,申某病情和音乐没有关联性。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未能提供证据或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申某主张吴某使用震楼器制造噪音,但提供的录制噪声视频、电商平台产品截图、吴某通话录音,并不足以证明该噪音是吴某制造。
故法院认为,即便是吴某制造出一定的声音,现声音已不存在,无法对声音的具体情况、是否超出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等进行判断或鉴定。
综上,无法认定吴某存在噪声污染侵权行为,故对于申某要求吴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申某全部诉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