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败诉!宁夏石嘴山,男子驾驶重型半挂车,途径一处路口时突遇路政查车,经超限检测站检测,认定男子超载100%以上,交警遂对其处2000元罚款、记6分,男子不服诉至法院,辩称主要事实不清、超载比例计算错误,且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判决令男子感到欣慰,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例来源:大武口区法院)
杨某是名老司机,杨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一辆挂车,行驶一处交通路口时被路政查获,3时许交警赶来处理。
3时20分许,经超限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85.06吨,资料显示,重型半挂牵引车质量为10.05吨,挂车质量为6.7吨,挂车核定载质量为33.3吨。
次日,交警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杨某超载100%以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决定处罚款200元,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6日后,杨某在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单、称重和卸载单、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卸载通知书、车辆复检单上签名,对消除违法行为卸载货物的事实予以确认。
同日,交警队对杨某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在告知笔录中询问了案件相关事实。
杨某不服诉至法院,理由如下:
杨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拉白灰,行驶至姚伏里沙湖5公里处被路政拦查,路政带领杨某前往超限检测站进行称重检测,经检测毛重85.06吨。
3时许,交警到场并开具扣留机动车的强制措施凭证,杨某曾询问开的是否是扣分单子,交警回答是扣车单,但将杨某的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全都扣下,然后直接离开。
杨某不知后续如何处理,于是在车上睡着等待,8月21号17时10分,杨某收到驾驶证记满12分的短信,认为当时开的单子就是扣分单且已处理完毕,因无处卸载货物,于是直接离开回老家。
杨某接到交警队电话,说不需要拨载,直接开车去目的地卸载即可,并让去交警队处理,于是8月27日杨某前往交警队处理。
交警队直接拿出制作的罚款2000元、记6分的罚单让杨某签字,该处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超载比例计算错误,导致罚款错误。
且违反法定程序,扣留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只开具扣车强措;罚单于8月21日提前开出,8月27日杨某去处理才做笔录、过磅单签字;罚款2000元未告知听证权利。
交警队表示,民警接到执法人员电话,称查获一辆涉嫌超载超限车辆,需要公安交管部门配合,根据上级下发联合治超规定,民警立即到超限检测站。
经查杨某车货总重85.06吨,该车注册登记质量16.75吨,被查获时车辆所载货物68.31吨,注册登记核定载重33.3吨,车辆所载货物超过核载105%。
杨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依据第92条第3款,民警现场给杨某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杨某在凭证上签名并写无异议。
此后交警队多次电话通知杨某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根据治超规定,车辆消除违法行为后还要进行复称,并由交管部门出具称重卸载单。
因杨某所载货物为白灰,在超限站卸货会污染环境,且会增加杨某损失,为保护环境、以人为本,经杨某请求,执法部门多方协调,杨某才到超限检测站消除违法行为。
基于以上事实,该车被查获时超载105%,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29条第4项,车辆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的,处2000元罚款,一次记6分。
综上,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超载计算正确,罚款适当且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9条,县交警队作为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认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交警队作出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杨某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虽然交警队辩称,民警查明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后,将上述信息输入到移动警务终端,违法信息随即上传并生成处罚决定书。
但其制作处罚决定书前,未告知杨某陈述和申辩权,违反法定程序,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应予撤销行政行为。
关于超载比例计算问题,本案中,经超限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重85.06吨,载重为68.31吨,而核载为33.3吨,超载比例为105%,故超载比例计算方法正确。
杨某超载100%以上,但交警队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交警队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执法犯法,是不是应该有罪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