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比人高贵?”云南昆明,女子因他人遛狗不拴绳与对方冲突,被拘3天却坚决不服

4厘米 2024-09-18 11:15:20

云南昆明,女子在小区跳绳时,一只宠物狗朝着她狂吠,女子遂用跳绳驱打宠物狗,狗主人便与女子发生争吵,女子报警后狗主人准备离开,女子拉住对方不让离开,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狗主人被打至轻微伤,女子被拘留3日后,狗主人却只有警告处分,女子一直不服,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案子历经两审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昆明中院,人物为化名)

李丽和马琼是同一小区居民,事发当天上午9时许,马琼出门遛宠物狗,且没有用狗绳牵引,狗来到生活区6栋旁边时,李丽正在空地上跳绳。

马琼的宠物狗突然跑到李丽面前,朝李丽疯狂吠叫,李丽有些害怕,就用手中的跳绳去驱打宠物狗,马琼看到李丽打狗,便与李丽发生争吵,后李丽通过手机报警。

马琼见对方报警,怕惹麻烦就想离开现场,李丽则用手拉住马琼,马琼见状用玻璃杯击打李丽手臂,双方很快发生撕扯,马琼被李丽推倒在地。

后马琼自己爬起来并拨打电话,同时李丽丈夫高云来到现场,两个女人又继续争吵,争吵过程中,李丽突然冲上前推搡马琼,马琼随即用手中的挎包挥击李丽。

李丽则用手抓住马琼的头发,将她按倒在地,并骑坐在马琼身体上,对马琼实施殴打,马琼受伤后送医治疗,经鉴定为轻微伤。

警方接到报案后,经过调查等程序后认为,李丽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属于故意殴打他人,决定对李丽处3日拘留,对马琼遛狗不牵绳则给予警告。

李丽认为自己是为制止马琼遛狗不牵绳的不法行为,且受到马琼的殴打后,才与马琼发生打斗,因此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失败后,李丽将警方和复议机关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和复议决定,并由警方向自己赔偿58356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证明李丽与马琼拉扯打斗,期间李丽对马琼有殴打行为,虽然事情起因是李丽制止马琼遛狗不牵绳,但应采用合理合法方式。

李丽行为方式不当,进而发生冲突,且根据监控视频,双方肢体冲突基本已平息且马琼准备离开时,李丽又推搡马琼,继而将马琼推翻在地,并骑坐在她身上实施殴打。

据此,李丽的行为已超过制止不法行为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构成正当防卫,而属于殴打他人,警方综合案件各因素,对李丽处3日拘留并无不当。

关于赔偿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李丽主张赔偿的前提,是警方的拘留违法,法院经审查认为,警方对李丽拘留3日合理合法,故不支持李丽的赔偿请求,一审判决后李丽不服上诉,并提出如下理由:

首先,事情起因是马琼出门遛狗不牵绳,放纵狗恐吓李丽,且李丽报警后马琼想逃离现场,李丽为防止马琼逃离,才拖拽马琼到面包车附近取手机。

其次,案件发展的第二过程,是马琼用手提包摔打李丽头部引发,马琼主动挑起事端纠缠李丽夫妇而发生争吵,警方对马琼的威胁恐吓行为没有记录和区分法律责任。

李丽只是轻微推搡马琼,马琼就退后拿着手提包,对李丽头部连打两下,李丽在还击马琼的殴打之前,没有违法行为,马琼却多次违法侵害李丽,李丽的反击符合正当防卫。

警方把两次起因不同的打斗行为混为一谈,法律事实不清,以结果论定罪,对整个案件认定错误,对李丽实施拘留属于非法拘留,提出赔偿有法可依。

最后,在李丽投诉后,警方才对马琼的养犬行为进行处罚,警方不作为,导致由马琼动物侵权违法行为变成邻里纠纷互殴案件,导致法律认定方向错误,变相包庇马琼。

那么,二审会如何认定?

1.李丽辩称其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需满足5个要件,起因要件需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象要件需针对是不法侵害行为人,且不法侵害要有紧迫性和公益性。

本案中,第一阶段冲突中,因马琼的狗未栓绳而朝李丽吠叫,引发双方产生口角并发生冲突,马琼被李丽推倒在地,李丽行为并无明显不当。

但在马琼跌倒后再次起身时,李丽突然推搡马琼,属于主动攻击方,马琼挥包回击后,李丽用手抓住马琼头发将她按倒在地,并压在马琼身上用手殴打马琼,致使马琼构成轻微伤。

第二阶段中,李丽主动挑起冲突,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伤害后果,客观上实施殴打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2.李丽辩称本案起因认定不当,未认定马琼违法行为的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导致轻微伤的,需要治安立案,一般处5-10日拘留,情节较轻的才处5日以下拘留。

警方在对李丽进行行政处罚时,已经考虑到是马琼未规范养狗,在带狗外出时未拴狗绳而引发矛盾,故认定李丽情节较轻并拘留3日,不存在认定起因不当的情形。

3.李丽主张警方应对马琼养狗行为先处罚的问题。

警方已于李丽被拘留7日后,对马琼出门遛狗不牵绳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至于对马琼处罚时间在前在后,均不影响对李丽处罚的事实认定和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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