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上海浦东,13岁男孩下午上课前,和同学在楼梯上打闹,不慎造成睾丸受伤,事后男孩家长向对方和学校索赔3.8万元,对方却说是男孩动手欺负人在先,学校也说自己已尽到管理责任,法院判决或惹人争议!
(案例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王强、彭选是东昌东校同年级学生,事发当日中午,两人回教室途中在楼梯上打闹,王强先行跨上二楼平台后,彭选冲向王强并抬腿提右膝顶向王强下身,王强随即弯腰俯下身。
此后,王强在一旁同学的搀扶下返回教室,当晚,王强家长得知王强受伤后,与彭选家长及老师进行联系,次日,王强至泌尿外科就诊,主诉会阴部被踢伤1天。
查体记载左侧阴囊上极可见长约1cm皮肤破损,双侧阴囊无红肿等,门诊初步诊断为会阴挫伤,予以超声检查、伤口清洁护理、不适随诊等处理。
超声检查提示双侧睾丸微小结石,双侧附睾头囊肿,后王强因睾丸和右下腹压痛,又先后2次复查,门诊初步诊断:右侧睾丸疼痛。
事发后,王强家长与彭选家长在学校组织下进行过协商,但未达成一致,王强家人遂将彭选及学校诉至法院,索赔36587元,并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
事发当日下午,王强与彭选玩闹时,彭选向王强大喊一声“你完蛋啦”,遂猛地用膝盖顶击王强下体隐私部位,后不顾王强疼痛自行跑回教室。
王强疼得直不起腰,但因羞涩不敢告知各位女老师,王强强忍疼痛去厕所,当时下体流血,有一厘米多长的裂口,发现事情严重后,王强悄悄让同桌男生向班主任说明情况。
但班主任未预料到如此严重,也未向王强询问了解,王强回家后告知家长,家长当即通知彭选家长及班主任,当晚19时,王强到医院急诊。
王强认为,双方打闹中彭选用脚踢王强下体,造成王强附睾囊肿,侵犯王强健康权,应予赔偿;学校对学生的打闹未及时管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彭选辩称:
1.事发当日午饭后即将上课时,彭选赶回教室,被王强拉扯进行玩闹,彭选多次要求王强停手,但王强未停手,最终彭选被王强推倒在楼梯口,导致头部受伤。
2.3日后,彭选方按老师要求到学校,并提出要看王强病历,但王强母亲未提供,寒假后双方未再沟通,新学期开始后,彭选母亲每天接孩子时,都看到王强无任何异样。
3.王强未第一时间就诊,提供的是事发后27小时的就医记录,其他病历缺失,附睾囊肿属于长期病变,不可能踢到第二天就病变,故其损伤与彭选方无关。
4.事发时学校未及时制止学生打闹,事发后未让学生及时治疗,应承担补充责任。
东昌东校辩称,事发时两人未发生争执,只是在嬉戏,有肢体动作,彭选踢到王强下体,王强被踢后弯着腰由同学扶回教室,彭选则自己回教室。
本案事件发生在学生间,王强受伤系彭选造成,与学校无关;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王强受伤后因害羞未第一时间告知老师,学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审理中,法院到学校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除彭选表示不记得外,其余人员均表示老师进行过日常安全教育,对于事发情况,2名知情学生反映,当时王强和彭选在玩闹。
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根据在案证据,王强系在与彭选打闹过程中,下体受到撞击而受伤,王强的伤后表现不仅有校内师生证实,也有参与事后处置的双方家长见证,并与就医记录相印证。
王强伤后就医的过程符合常规,就医时间间隔在合理范围内,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介入因素,彭选方对致伤原因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当然根据目前查明事实,二人打闹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仅能确定为王强会阴挫伤,除此以外的就医无从体现与本案伤势的关联性,不应纳入本案损害范畴。
根据王强及彭选的年龄、认知能力及受教育程度来看,二人均应知晓课间活动的行为准则及规范要求,对于打闹的危害后果应有充分认识,而二人却忽视相应风险,参与打闹。
彭选实施的举动更是带有一定速度、力度并针对身体脆弱部位,危及对方人身安全,并系造成王强受伤的直接外力来源,故彭选的过错程度更高,应承担主要责任,王强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学校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应有合理限度,经调查,东昌东校对学生进行过日常安全教育,且事发时王强及彭选均为初二学生,在学校自由活动期间有一定自主性。
加之,彭选实施的撞击举动有突发性,要求校方提前预见并制止显属苛刻,且校方事发后积极参与联络、协调、慰问、调查、举证等工作,故校方无需承担责任。
综上,判决彭选承担70%责任,赔偿王强2515元,驳回王强其余诉讼请求,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