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爵位的高低与政治、社会地位休戚相关,君主在授予爵位时注重赏罚得当。关于秦代的爵制,西嶋定生与朱绍侯先生对爵制的产生、演变、授予、管理,在秦人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以及爵制与社会秩序等作了系统考察。但在新刊《岳麓书院藏秦简(柒)》中,发现了以往未曾出现的“冗爵”。
故此,本文试先梳理岳麓秦简“冗爵”相关简文,用以考察秦代“冗爵”的内涵,同时对秦代“冗爵”制度的适用时间,“冗爵”与军功爵关系及“冗爵”的授予做一考察。
一、岳麓秦简“冗爵”相关释文考释《岳麓书院藏秦简》记载:“缭(撩)前冗日,冗日备,解冗爵一级以除戍,许之,便,有等比。“
“缭”,缠也,释“缭”为缠绕无法使得文意通达,故 “缭”应假借为“撩”。“撩”,整理也,所以“缭(撩)前冗日”即是梳理此前冗作的日数,“冗日备”则是“缭(撩)前冗日”的结果。吏民在官府从事一定期限的职役,任职期满即是日备。故引文所载令文大致用以说明秦代“冗爵”的效力,即吏民因约期获得的“冗爵”需在冗日期满后才能生效。
关于“复书”,应即回信,亦可引申为回复之意。冗者在与官府制定的冗日期满后,可以提出与官府重新约定日期再次冗作。因此,冗者是否冗作并非由官府强迫进行,秦简所见冗以及冗募应是征召性质。
官府对所冗不同群体,以及群戍卒在新地与它郡“贷食署所”有规定,其中涉及四类情况:冗不署新地;冗不署它郡;群戍卒署新地;群戍卒署它郡。“贷食署所”是指由官府提供饮食并按日计算钱数,其间通过供役来抵偿债务。“赀戍”与“冗戍”在戍役征发方式上虽有差别,但在“贷食署所”的方式上一致。
秦代的“冗爵”与冗日密不可分,“冗爵”是指官府征发冗者时约定冗作期限,冗日期满后授予的爵位。秦代“冗爵”制度有别于军功爵,是传世文献未见的特殊授爵方式,冗爵以冗为修饰。
二、秦简“冗日”与“冗爵”《岳麓书院藏秦简》记载:“冗爵及日,日备而欲复书冗者,许之。它如律令。“
关于“冗”,《说文》曰:“冗,人在屋下。无田事也。”故冗常引申出闲、散之意。颜师古于《汉书》中常注冗为散,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整理者亦常注冗为散。但释冗为散并不能解释目前秦简所见冗,睡虎地秦简中的冗均被认为是指某种劳役。
秦及汉初的冗者主要包括吏宦、有专门技艺者、黔首以及部分刑徒;而冗者涉及的事务中,包括佐事于官府,官府居作,戍边以及祝祷等事务。西汉中期“冗工”与秦及汉初简牍所见冗仍具有相同内涵,西汉骨签与箭杆刻词中“冗工”与“工”从事的职役应相同。
官吏与工匠的名称排列大体按照尊卑顺序,但并不统一,故有工位于冗工后,亦有工在前冗工在后的记录。“冗工”在作府中的地位和重要性都在“工”之下,和“工”的差别决定于技艺水平,冗工是其他手工作坊或官署征调至工官所属“作府”从事工的人,其原本身份不一定是工匠,可能是黔首,甚至是刑徒,在从事工时,熟练程度并不绝对。
《汉书·食货志》记载王莽改革时曾下令,百姓到官府冗作时,由官府提供衣食,这种冗作在时限上不应是长期的。按照正常的规定,浮游无事者一夫当出一匹布,而无法缴纳的以冗作来抵偿本应缴纳的物品,若需在官府长期供役,于理不合。
此外,应需征调到官府供役的冗者,供役时间上并不固定。查考秦及汉初简牍所见冗者的冗日时限,常见者多达数年之久。从冗者从事事务的熟练程度上来讲,部分冗者在一定情形下熟练程度可能会高于定期轮更者,但是,冗者的技巧熟练度除了受冗作期限与冗作事务的影响,更主要的是受到冗者原本身份的影响。
除冗日外,岳麓秦简与里耶秦简中又见与之相关的约日。约日,即同官府约定的期限。秦简所见冗者的约日不完全等同于冗日,两者原本应该是相同的,然冗的过程中,冗者由于私人原因没有从事本职工作,相关日期会被扣除,又或是在冗期间受到处罚,则会导致冗日长于约日。相反,这类冗者本人若立功或获得官府奖赏,冗日自然也会比约日短。
其次,秦简所见冗是指官府将某人从本职或本岗位调离,“约”则不限于此。赀戍表示因无力偿还赀罚故以戍边抵偿,罚戍则是因罪直接处罚戍边。“赀赎债者”可在本地官府居作以抵偿债务,除此之外,亦可选择到它郡县戍边,或到它郡县担任冗佐等。
不管吏民选择何种方式,最初皆需与官府制定约日,即“为书约”,因此,秦简所见冗者涉及的“约”只是秦代“约”的一种形式。质言之,秦代“冗爵”的授予是以约日进行计算,但最终的生效则是以冗日的结束来评判。
三、秦代的“冗爵”与军功爵《岳麓书院藏秦简》记载:“冗不署新地、署它郡及群戍卒署新地及它郡者,貣食署所,为居除盈千钱以上。“
秦政府征发冗募、冗佐时可以约定冗作期限,期满后授予“冗爵”,秦始皇统一六国前后,秦代征发冗佐与冗募实为常态。从里耶秦简来看,无论是秦朝统一前期,还是秦朝建立后的秦始皇三十三年,迁陵县所见冗佐与冗募戍卒人数众多。
秦代“冗爵”的授予应与秦统一战争中边郡和新地的治理有关,以秦代冗佐与冗募的征发时间作为参考,秦代“冗爵”的适用时间始于统一战争中的秦王政时期,且一直延续到秦朝建立之后。
爵位对秦人至关重要,《日书》所谓“生子必有爵”观念凸显了秦人对爵位的向往。冗募戍卒等群体在冗日期满后,即可使用冗边完成后获得的“冗爵”抵除戍役,故从“以爵除戍”这一角度,对说明军功爵与冗爵关系具有实质意义。
从秦代赋役征发而言,成年男子有更戍的要求。秦代规定黔首除了可以“冗爵除戍”外,一般黔首若想用爵位来除戍,官府也是允许的。秦代规定不更及以上的高爵者拥有免除徭戍的特权,故吏民想要以爵位来免除戍役,似乎也无可厚非。
秦代爵位的授予有着特定的程序,爵位的授予由尉来管辖,这种规定应是继秦而来。军爵的授予为“劳论”以及“劳赐”两道程序,“劳”与“赐”的程序有所区别,但总体上都认可秦代军功爵的授予主要以“劳”为依据。
秦代“冗爵”的授予方式不同于一般军功爵,是官府征发冗者时约定冗作期限事后授爵,冗者若圆满完成任期,可依据此前约定服役期限授予“冗爵”,“冗爵”的授予不得超过二级。据“无爵者戍新地四年”的处罚规定推测,冗者服役四年可得爵一级,八年可得爵两级。冗者若在冗日期限内犯罪,官府应视犯罪轻重程度决定期满后是否授予“冗爵”。
一般而言,赀罚等轻微犯罪下并不影响事后“冗爵”的授予,但冗者若在冗日期间因罪变为刑徒,当会取消其“冗爵”的授予资格。秦代“冗爵”这种约定冗作期限,事后授爵的方式,区别于一般军功爵中的“斩首、捕盗、置后继承”,亦不属于特定赐爵行为中的募民或者迁民。岳麓秦简所见“冗爵”应是秦代为新地或者它郡募集人手而出台的特殊举措。
冗者若在冗日期限内犯罪,应视犯罪轻重程度决定期满后是否授爵,若为赀赎之类的轻微罪过,并不影响吏民“冗爵”的授予,若是在冗日期内因罪身份变为刑徒,则会取消“冗爵”的授予资格。
结语岳麓秦简所见“冗爵”不见于传世文献,为秦代爵制的研究补充了新的材料。秦代的“冗爵”是指官府征发冗者时约定冗作期限,冗日期满后授予的爵位。秦代“冗爵”的授予以约日进行计算,但最终的生效是以冗日的结束来评判。
秦及汉初的“冗”是指将某人从本职或本岗位调离去到官府从事职役,而冗日是指冗者在官府从事冗作职役的时限。冗在供役时间上从数月至数年并不固定,冗与更并不具有严格的对应关系。
参考文献:[1]司马迁.《史记》.
[2]班固.《汉书》.
[3]范晔.《后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