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管理合伙人、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其中不少案件取得无罪、轻罪、改判等效果)

01 引言:数字背后的量刑密码
中国刑事司法史上,受贿金额过10亿的案例屈指可数,但张中生与白天辉的判决却呈现出“同罪异罚”的戏剧性反差——前者死缓+终身监禁,后者死刑立即执行(目前正报最高院死刑复核)。这一差异引发公众对司法裁量标准的质疑:为何同样数额特别巨大、同样存在重大立功表现,生死结局截然不同?本文将从法律解释、量刑情节、司法政策三个维度,解构这一现象背后的法治逻辑。
02 正文
一、法律框架:死刑适用的刚性边界
(一)刑法条文的核心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死刑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两项条件:
1.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
2.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
司法实践中,“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的认定并非单纯经济损失的叠加,而是综合考量政治影响、行业生态破坏、公众信任崩塌等无形损害。
在张中生二审改判死缓+终身监禁案中,法院裁判理由认为:鉴于张中生认罪悔罪,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其本人及家属积极配合赃款赃物追缴工作,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追缴,其积极检举他人重大受贿犯罪线索,二审期间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在白天辉受贿案中,法院认为,白天辉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虽然白天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均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二)量刑阶梯的弹性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即使符合死刑条件,若存在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仍可降格处罚。但“可以”非“应当”,法官需综合全案判断从宽幅度。
典型案例对比:
| 案件要素 | 张中生案 | 白天辉案
| 受贿金额 | 10.4亿 | 11.08亿
| 退赃比例 | 90%以上 | 未完全追缴(具体比例未公开)
| 立功表现 | 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 | 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
| 社会影响 | 区域性腐败 | 金融系统性风险
| 终审结果 | 死缓+终身监禁 | 死刑立即执行
二、量刑差异的实质解构
(一)损失维度的“无形杠杆”
张中生案虽涉案10.4亿,但其作为地方官员,腐败行为主要影响吕梁区域经济生态;而白天辉作为华融国际总经理,其受贿行为直接引发跨境资本异常流动、国有资产流失及国际金融市场对中国金融机构的信任危机。后者对“国家利益”的损害已突破地域限制,上升至国家金融安全层面。
(二)退赃行为的“生死门槛”
1.张中生案:家属积极配合追缴,赃款追回率超90%,实质性降低经济损失;
2.白天辉案:判决书明确“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暗示赃款未全额退赔,且部分资金可能已转移境外或灭失。
法律意义:退赃不仅体现悔罪态度,更直接影响“损失可逆性”评估。全额退赃可部分抵消“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权重。
(三)立功质量的“价值分层”
1.线索价值:张中生检举的受贿案件涉及省部级官员,直接推动反腐败纵深发展;白天辉虽提供重要线索,但关联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
2.时间节点:张中生在侦查初期即主动交代,节约司法资源;白天辉立功行为发生于主要犯罪事实查清之后,边际效用递减。
三、司法政策的深层逻辑
(一)金融反腐的“震慑需求”
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中央将防控金融风险列为三大攻坚战之一。白天辉案发生在华融系腐败窝案背景下(赖小民案涉案17.88亿亦判死刑),司法机关通过顶格量刑传递“金融安全红线不可触”的强烈信号。
(二)司法裁量的“政治叙事”
白天辉案宣判正值2024年中央金融系统整肃专项行动期间,其死刑判决具有“个案推动制度完善”的象征意义:
- 倒逼金融机构强化内控(如《金融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修订);
- 警示跨境资本运作中的权力寻租。
四、法治启示:从个案正义到制度理性
(一)量化标准的精细化需求
当前“特别重大损失”认定过于依赖法官自由裁量,易引发公众误解。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损失评估的量化指标(如引发区域性金融危机、导致重大国际制裁等)。
(二)退赃激励的制度化构建
可参照《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退赃比例与量刑等级直接挂钩。例如:
- 退赃80%以上:排除死刑立即执行;
- 退赃50%-80%:可考虑死缓;
- 退赃不足30%:从严惩处。
03 结语:生死裁量的法治刻度
张中生与白天辉(正在报最高院死刑复核,保命的概率极低)的生死之别,绝非司法恣意的产物,而是法律解释、刑事政策、社会治理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一对比揭示了中国反腐败斗争从“以刑止罪”向“精准打击”的演进逻辑——既要严惩巨贪以儆效尤,也需通过制度设计实现“罚当其罪”。正如贝卡利亚所言:“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当每一个量刑差异都能经得起法律解释学的检验时,司法的公信力方能真正扎根于民心。
根据司法实践规律:近十年以来,10亿元似乎是贪官的“生死线”,超过了10亿元,基本上就活不成了;反之,基本上都不会死。因为司法实践当中,贪腐金额10亿元以下,大多用(死缓+终身监禁)来替代。
个人认为,以10亿元作为死刑门槛,则过于宽松!建议在立法与司法上,贪腐金额上3000万元者,以判无期徒刑为原则;贪腐金额上5000万元者,以判死缓为原则;贪腐金额上8000万元者,以判死缓+终身监禁为原则;贪腐金额上1亿元者,以判死刑立即执行为原则。换言之,“过10亿杀”应当变成“过亿杀”,相信这样对贪污腐败现象的遏制力会更大一些。
静心思语
有人救和没人救的区别呗。
听风雨
10亿留10%对老百姓来说也是天文数字啊!
zhonghuayima
抛除贪污的没查出来的,10.4亿只追回90%,就是还有1.04亿没追回!哪样的家庭会有1.04亿?呼吁严惩贪污犯罪分子!
WEi
杀光他们
用户79xxx51
继续追缴,实际退款95%只是没写明而已,不是更积极退款吗?看来这条不是主因
小女不才
看来猜测的贪污10个亿就可以判死刑,是错了。那到底贪污多少才能判处死刑呢?10个多亿是300万的多少倍?特别巨大贪污是多少钱啊?
飞龙在天
清晰有见解,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