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管理合伙人、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其中不少案件取得无罪、轻罪、改判等效果)
一、遭遇职务犯罪案件,最不可相信的就是“关系”运作
首先,家属要摒弃迷信关系和幻想神秘力量的想法。监察委是一个独立且权威的机构,其工作不受个别人或领导的干涉。国家工作人员也不会因为私人关系而冒险干涉监察委的工作,更不会赌上自己的前途去帮助他人。因此,家属应该认识到,通过正规途径解决问题才是明智之举。
二、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以言词证据为主,以实物证据为辅
由于行贿、受贿案件的特点往往是“一对一”私下进行,因此言词证据对定罪量刑起到了主导作用。每个案件中的证人证言多则数十个,少则也有数个,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构成了定案的基础。书证、物证等间接证据,一般扮演着“配角”,用以补强或者佐证言词证据。有的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包括受贿方和行贿方)认为,只要自己三缄其口即能轻松过关,甚至双方在案发之前订立“攻守同盟”以对抗审查。事实上,这种想法在理论上虽具有一定可行性,但在实践中错误地低估了调查机关的办案能力。
另外,职务犯罪案件书证种类较多,包括:主体资格方面相关材料、合同及招投标相关文件、银行交易记录明细、赃物照片、工资和其他收入的相关证据、政府机关出具的各类统计表、情况说明等文书。物证相对较少,多集中在赃物、财产领域。
三、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难、排除更难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一直是刑事诉讼中的难点,监察法出台以后,面对“位高权重”的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较为慎重。由于“排非”主要依靠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加以证明,但该资料的获取难度极大,因为监察法规定的是“留存备查”而非“随案移送”。
实践中有律师二审申请法院调取监察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法官没有依法调取,而是和出庭检察员一起前往监察机关观看,辩护律师不被允许观看。即便辩护人查看了同步录音录像,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也很难排除,需要结合其他实物证据材料来辩护。
四、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翻供”的风险很大
在部分职务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翻供”,否定自己在调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并解释称自己在调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基于某种压力作出,与事实不符。
但是,在《监察法》实施之后,调查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的最终处理上享有较大话语权,这已是业内共识,司法机关要改变调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性质甚至重要情节,需面临巨大压力,承办人提出与调查机关认定相左的意见,未必能够得到支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据此,上述因素共同作用下,司法机关一般会倾向于采信当事人在庭前的认罪供述,而对其当庭辩解则不予采纳,除非当事人能够举出客观性很强的证据推翻其庭前供述。因此,当事人在留置压力之下,意图通过“翻供”策略等到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再为自己争取清白的做法,风险很高,难度很大。
结语:肖律师认为,根据司法实践规律,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不仅讲究经验和专业,还要讲究智慧,最好的辩护是法理情相结合,做到刑辩有度、有利、有理、有节制。职务犯罪案件尤其要讲究策略,知道“取舍”,懂得“攻防与进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