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迟退休的话题已经聊了不少,感觉还有一些方面没有聊到,比如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就说延迟退休吧,对一部分人尤其是灵活就业来说并不愿意,晚退休一年意味着多缴一年的费用,少拿一年的养老金,放在哪个身上,当然不愿意延迟退休。
而体制内的人员来说,延迟退休对大多数人而言却并不是一件坏事。
这等好事就好在,既要从表面上看,体制内的职员没有社保缴费的压力,并且在岗时的工资等待遇远比退休时高得多,再拿住房公积金来说,双边的缴存比例是24%,许多人每月缴存的公积金数额就是大几千元,退休后也就没有了。
上面只是在岗时的待遇,退休后更明显,每晚退一年,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增加,以此为依据计算的养老金也相应提高,只要比较比较,怎么看延迟退休都是一件很划算的事情,对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来讲,大部分想延迟退休的原因,大家都懂的,没有必要多聊了。
由于上面这些缘故,担心弹性延迟中的“协商延迟”会成为一种变相的隐形福利,形成新的社会不公也不是没有一定的道理哈。
特别是达到法定延迟退休年龄后,再协商延迟三年,男性可以工作到66周岁,女性也可以协商延迟到61周岁,比过去高级职称和副处级的女性60岁退休还多出一年。
真要这么弹下去,弹性延迟特别是协商延迟,当然会演变成一种隐形福利,不过只是对于体制内的人员。
那么会不会变成一种隐形福利呢。
不用想,大家能想到的,负责制度设计的人自然也想到了。尽管渐进式延长退休年龄的方案中有些没有明确,留下了一些想象空间,本月初的暂行规定说清了。
先看一下《【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重点是第二款
第四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这条规定传递的信息至少有三点
首先是明确了不能协商延迟的人员范围,其次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办理退休手续,规定里的用词是“应当”办理,而不是“可以”,就是说公务员等体制内的群体到了法定年龄后,还是强制退休,再次,协商延迟的对象只适用于单位部分职工。
这样一规定,弹性延迟的亮点就更亮了。
本来将何时退休,怎么退休的选择权交给了劳动者,往前弹还是往后弹或者原地不弹都无可厚非,可弹的过程中享受的红利却区别很大,划定了三类人员不适用弹性延迟,成功地堵住了这个漏洞。
说到底,让协商延迟真正成为一种现实的工作需要,再说管理人员,长时间呆在管理岗位上,也不利单位的新陈代谢。
现在,慢就业、摩擦性失业的人尚处高位,每年毕业的大中专学生在千万人左右,公务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岗位是缓解就业压力的重要途径,不让占编的人员再弹性延迟,会向社会释放一些就业岗位,补充一些年轻人进机关事业单位有国有企业,及时补充新鲜力量。
不管怎么说,总比拿着高待遇工作起来力不从心强。